污染物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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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总量相关的资讯

  •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监测办法发布
    日前,经国务院同意,环保部印发了“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办法的通知。据悉,“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监测办法适用于对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等排污单位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机动车的监测(检测)管理。其中,纳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或完善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尤其要尽快安装氨氮和氮氧化物自动监测设备;尚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或已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但未配置氨氮、氮氧化物自动监测仪器的, 应当在2013 年底前完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验证。纳入国家重点监控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名单的, 应当安装化学需氧量和氨氮自动监测设备。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2.“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2013年1月24日
  • “十三五”水污染物总量怎么控制?
    专家建议应关注总磷和总氮指标,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为深入谋划“十三五”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环境保护部总量司近日在北京召开了“十三五”主要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基本思路及技术路线专家研讨会。 会议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深入分析了当前我国水污染的主要特征、污染贡献及地区差异,总结了“十一五”、“十二五”以来总量控制实施的经验及问题,探讨了“十三五”污染减排指标目标体系、总量控制范围、总量控制模式、考核方式以及配套保障政策等,为“十三五”主要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提供有益的技术支撑。 总量控制指标设定紧盯环境质量问题 截至2014年,全国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为2294.6万吨、238.5万吨,“十二五”化学需氧量减排进度已经超额完成,氨氮完成减排目标的98%。从水质来看,全国国控断面化学需氧量浓度好于Ⅲ类的比例从2010年的65%,上升到2013年的76%,氨氮浓度好于Ⅲ类的比例从2010年的78%上升到2013年的86%,两项指标均有明显改善。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水环境部主任王东认为,经过“十一五”、“十二五”将近10年的总量减排工作强力推进,化学需氧量、氨氮两项指标改善卓有成效。 而总磷、总氮两项指标由于并未展开污染物总量控制,2014年,总磷首度超越氨氮,成为全国淡水环境中的主要污染指标之一(其他两项为化学需氧量和五日生化需氧量)和湖泊环境的首要污染指标;2014年,全国近岸海域国控监测点的主要污染指标为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超标率分别为31.2%和14.6%,而无机氮的主要来源是陆域污染排放的总氮。 在国务院前不久印发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提到,要选择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总氮、总磷等指标,研究纳入流域、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并明确要求,“十三五”期间,汇入富营养化湖库的河流和沿海地级及以上城市应实施总氮排放控制,总磷控制也提上了日程,将在部分流域、区域开展控制。 “因此,继化学需氧量、氨氮之后,我们也应该关注总磷和总氮指标。”王东表示。 除了总氮和总磷的控制,小城镇和农村地区的生活污水和养殖废水也是影响水环境的主要问题。 王东介绍说,到2014年年底,我国已建设了7329座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规模达到1.71亿吨/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提高到83%。但由于小城镇和农村地区的生活污水和养殖废水并未全部得到妥善处理,对当地的水质影响较大,尤其是南方水网地区,废水、污水的大量直排和水体流动性差,往往导致水体水质变差、黑臭,影响人民生活质量。“因此,进一步梳理小城镇和乡镇污水处理需求与能力,如何全面治理养殖污染,是眼下污染减排的新课题。”王东表示。 加大重点领域和行业减排力度 轻工行业一直是涉水重点行业,也是用水和排污大户。“十一五”以来,轻工行业对于水污染减排做出了非常大的贡献,造纸、印染等重污染行业占全国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量的1/3。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主任宋云介绍说,轻工行业的废水排放量和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由10年前的占比70%,下降到目前的占比30%。 对于水污染防治,宋云建议,要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一定要踏踏实实与总量减排结合,核查企业的整个生产过程。”宋云表示,对于中小型企业,除了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外,还要提高其清洁生产的水平,结合水环境,用排污许可证制度将总量控制落到实处。 对于中小型企业的减排空间,中国造纸协会副秘书长钱毅也有同样的认识:“在未来,造纸行业中小型企业和西部地区的小企业在减排方面最有潜力。” 对于“十三五”减排,钱毅表示,在造纸行业的主要思路有三方面,首先是技术减排。他表示,“十三五”期间,西部企业还有比较大的改造和升级空间。其次是结构减排,将进一步调整、淘汰800万吨落后产能。最后是管理减排,要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同样是用水和排污大户,在中国印染协会秘书长林琳看来,“十三五”期间,印染行业的工作重点也应该集中在结构减排、工程减排和管理减排三方面。与钱毅一样,林琳也强调了技术创新的意义,“提高整个行业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注重清洁生产等对于节水、节能和减少污染物排放都有明显作用”。 除了工业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也是“十三五”期间水污染减排的一个重点。目前,我国城镇化率约为55%,城镇人口在6亿~8亿左右,每年市政供水量约为620亿吨,城镇污水排放量大约在500亿吨。 在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副院长王洪臣看来,目前我国城镇污水处理能力相比先进国家的差距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点源分散。在我国的城乡接合部,很多地方分散点源量非常大。其次,虽然污水纳入管网,但直接排放情况比较多,就是分流系统溢流的水量较大。 “虽然之前的城镇污水处理工作成效明显,但排放总量仍然很大。要解决这些问题,可能要付出之前数倍的努力。”王洪臣表示。 不管是工业还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其产生的污泥是专家们关心的重点。 据测算,目前我国污水处理厂干污泥产生量约为650万吨/年,但各地的污泥产生量、处置情况并不清楚。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原副总工程师杭世珺认为,污泥处置的最大问题就是没有出路。 “污泥处置问题解决不了,就造成了整个系统的瘫痪。”杭世珺说。对于“十三五”期间的工作,她建议,要先摸清楚污泥的基础数据,同时协调好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必须全面系统地制订污泥防治规划,污泥防治规划要与污水防治规划相衔接。同时,要将工作重点放在工作较差的区域,要注重东部、中部、西部协调发展。对于发展程度不同、水平不一的城市和地区,实行分类指导。 除了工业污染,畜禽养殖业污染物减排也不可忽视。据统计,畜禽养殖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占比约为48%和32%。对于养殖业的污染减排,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研究所副所长董红敏认为,最根本的出路在于综合利用畜禽粪便。“农田利用、达标排放、循环利用、集中处理,如何将养殖业本身的布局与污染防治规划结合起来,是目前要考虑的问题。”董红敏表示。 留足生态基流保障河流健康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要科学确定生态流量,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维持河湖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地下水室主任吴文强强调了生态基流与总量控制结合改善水环境质量的技术方法。吴文强介绍说,2010年,我国有大小闸坝8.7万个,水闸约4万多个,水库8万多座,总蓄水量为1851.65亿立方米。 吴文强认为,大型水库的建立是出于生态或防洪目的,对于生态具有调节作用,但一般的水利工程则对河流影响很大。水利工程可以改变径流规律,尤其是中小型工程,如果发电就很难保证生态环境。在这种情况下,水生态尤其是生态基流就很难保障,多数水利工程对其造成了破坏。 吴文强介绍,我国对于生态基流的研究从20世纪70年代就已经开始。2000年以后,在水利工程环评中明确规定要保障生态流量。而对于入河污染物总量控制,通过《水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法》予以明确,都是以水质改善为目标,通过由浓度控制到总量控制进展的过程。 但是,吴文强也认为,目前我国在生态基流的控制方面有很多不足。首先是对流域的整体性考虑不足,其次是对水域和陆域的关系研究也不够。 对于生态基流在“十三五”期间的工作重点,吴文强提出了3项建议:首先要开展面向河流水生态完整性的河流环境流动评估。其次是开展保证河流生态流动的水质水量联合调度。第三是要构建一批重点流域水生态调度示范工程,并逐步推向全国流域。来源:中国环境报
  •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结果公布
    环境保护部公布2010年度及“十一五”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结果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全面完成   环境保护部新闻发言人陶德田今日向媒体通报,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统计局、监察部近日联合完成了2010年度及“十一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五大电力集团公司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的考核工作。结果表明,国家确定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全面完成,但也发现个别企业问题严重,决定实行挂牌督办和进行处罚。   陶德田说,2010年,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的决策部署,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手段,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污染减排取得重大进展。2010年,全国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1238.1万吨,比2009年下降3.09%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2185.1万吨,比2009年下降1.32%。与2005年相比,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下降12.45%和14.29%,均超额完成10%的减排任务。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国家电网公司和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五大电力集团公司都较好地完成了《“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下达的总量控制任务(考核结果详见附表一、二)。   从主要减排措施来看,2010年,全国新增燃煤脱硫机组装机容量1.07亿千瓦,新增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1900万立方米。到“十一五”末,全国累计建成运行燃煤电厂脱硫设施5.32亿千瓦,火电脱硫机组装机容量比例从2005年的12%提高到82.6%,电力行业30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占火电装机容量比重从2005年的47%提高到70%以上 累计新增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超过6000万立方米,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达到1.25亿立方米,城市污水处理率由2005年的52%提高到75%以上 累计关停小火电机组7682.5万千瓦,提前一年半完成关闭5000万千瓦的任务 钢铁、水泥、焦化及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均超额完成任务。   陶德田指出,经核实,仍有个别企业在污染减排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决定:对污水处理设施无故不运行、长期低负荷运行、出水超标排放的天津市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咸阳路污水处理厂、山西省太原市排水管理处污水净化三厂(殷家堡污水处理厂)、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木里图污水处理厂、江苏省扬州市江都沿江汇同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省周口市鹏鹞水务有限公司(沙南污水处理厂)、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污水处理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污水处理厂等7家单位实行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将暂停所在城市新增化学需氧量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对脱硫设施运行不正常、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假、未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内蒙古霍煤鸿骏铝自备电厂、江苏连云港新海发电有限公司、河南民权发电有限公司、河南能信热电有限公司、湖南石门发电有限公司、广东省东莞市三联热电厂、四川乐山海虹发电有限公司、甘肃西固热电公司等8家单位实行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由有关部门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按规定予以相应罚款。   陶德田强调,环境保护部将督促和跟踪挂牌督办企业认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监察机关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表一:2010年度及“十一五”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考核结果 省 份 化学需氧量 二氧化硫 2005年排放量(万吨) 2010年 2005年排放量(万吨) 2010年 排放量(万吨) 削减目标 实际削减率 完成情况 排放量(万吨) 削减目标 实际削减率 完成情况 全 国 1414.2 1238.1 -10.0% -12.45% 完成 2549.4 2185.1 -10.0% -14.29% 完成 北 京 11.60 9.20 -14.7% -20.67% 完成 19.10 11.51 -20.4% -39.73% 完成 天 津 14.60 13.20 -9.6% -9.61% 完成 26.50 23.52 -9.4% -11.26% 完成 河 北 66.07 54.62 -15.1% -17.34% 完成 149.60 123.38 -15.0% -17.53% 完成 山 西 38.70 33.31 -13.2% -13.93% 完成 151.60 124.92 -14.0% -17.6% 完成 内蒙古 29.73 27.51 -6.7% -7.46% 完成 145.60 139.41 -3.8% -4.25% 完成 辽 宁 64.44 54.16 -12.9% -15.95% 完成 119.70 102.22-12.0% -14.6%完成 吉 林 40.70 35.21 -10.3% -13.48% 完成 38.20 35.63 -4.7% -6.72% 完成 黑龙江 50.37 44.44 -10.3% -11.77% 完成 50.80 49.02 -2.0% -3.51% 完成 上 海 30.40 21.98 -14.8% -27.71% 完成 51.30 35.81 -25.9% -30.2% 完成 江 苏 96.62 78.80 -15.1% -18.44% 完成 137.30 105.05 -18.0% -23.49% 完成 浙 江 59.47 48.68 -15.1% -18.15% 完成 86.04 67.83 -15.0% -21.16% 完成 安 徽 44.37 41.11 -6.5% -7.36% 完成 57.10 53.26 -4.0% -6.72% 完成 福 建 39.40 37.26 -4.8% -5.44% 完成 46.10 40.94 -8.0% -11.2% 完成 江 西 45.73 43.11 -5.0% -5.73% 完成 61.30 55.71 -7.0% -9.13% 完成 山 东 77.03 62.05 -14.9% -19.44% 完成 200.30 153.78 -20.0% -23.22% 完成 河 南 72.08 61.97 -10.8% -14.02% 完成 162.45 133.87 -14.0% -17.59% 完成 湖 北 61.60 57.24 -5.0% -7.08% 完成 71.70 63.25-7.8% -11.78% 完成 湖 南 89.45 79.90 -10.1% -10.68% 完成 91.90 80.13 -9.0% -12.81% 完成 广 东 105.81 85.83 -15.0% -18.88% 完成 129.40 105.05 -15.0% -18.81% 完成 广 西 106.98 93.69 -12.1% -12.43% 完成 102.30 90.38 -9.9% -11.66% 完成 海 南 9.50 9.23 0.0% -2.84% 完成 2.20 2.84 100.0% 29.12% 完成 重 庆 26.90 23.45 -11.2% -12.82% 完成 83.70 71.94 -11.9% -14.05% 完成 四 川 78.32 74.07 -5.0% -5.43% 完成 129.90 113.10 -11.9% -12.93% 完成 贵 州 22.56 20.78 -7.1% -7.89% 完成 135.80 114.89 -15.0% -15.39% 完成 云 南28.47 26.83 -4.9% -5.76% 完成 52.20 50.07 -4.0% -4.08% 完成 西 藏 1.40 2.89 114.0% 106.43% 完成 0.20 0.29 1000.0% 45.0% 完成 陕 西 35.04 30.77 -10.0% -12.18% 完成 92.20 77.86 -12.0% -15.55% 完成 甘 肃 18.23 16.76 -7.7% -8.05% 完成 56.30 55.18 0.0% -1.99% 完成 青 海 7.20 8.31 18.0% 15.40% 完成 12.40 14.34 17.7% 15.61% 完成 宁 夏 14.27 12.17 -14.7% -14.72% 完成 34.30 31.08 -9.3% -9.38% 完成 新 疆 25.67 28.07 10.0% 9.35% 完成 50.24 56.94 13.9% 13.34% 完成 兵 团 1.43 1.53 10.0% 6.74% 完成 1.66 1.91 15.1% 15.09% 完成   备注:公告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附表二:2010年度及“十一五”五大电力集团公司二氧化硫总量减排考核结果 集 团 名 称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合 计 火电装机容量(万千瓦) 9258.2 8371.0 7191.8 7527.2 5001.6 37349.8 脱硫装机容量(万千瓦) 8637.7 8316.0 6401.4 7126.2 4890.0 35371.3 火力发电量(亿千瓦时) 4719.9 4308.8 3251.2 3824.2 2310.3 18414.3 关闭小火电容量(万千瓦) 111.847.0 50.0 104.9 139.1 452.8 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量(万吨) 95.6 87.1 90.9 99.9 70.3 443.9 比2009年下降比例 4.20% 5.54% 3.04% 4.17% 8.51% 4.93% 比2005年下降比例 37.17% 45.05% 49.72% 46.19% 44.33% 44.76% 目标责任书要求“十一五”下降比例 27.60% 36.90% 44.90% 42.80% 35.00% 38.10% “十一五”目标完成情况 完成 完成 完成 完成 完成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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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废气污染物总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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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帖】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以下简称《计划》)、《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考核。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  第三条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并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计划》的要求,确定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目标,制定年度削减计划。年度削减计划应于当年3月底前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本地区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  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和监测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依据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国务院委托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地有关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三)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和当地政府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进行评定。  第七条 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落实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进行核查督查,每半年一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的自查报告报国务院,并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统计部门和监察部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于每年5月底前将全国考核结果向国务院报告,经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较差,或减排工程措施未落实的,或未实现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目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在1个月内向国务院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九条 考核结果在报经国务院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规定,作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对考核结果为通过的,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并结合全国减排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未通过的,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撤消国家授予该地区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对未通过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监察部门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需报经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统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  第十二条 国家主要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总量减排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转帖】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COD和SO2排放量的考核是基于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和季报。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12月。季报主要统计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为总量减排统计和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分析提供环境数据支持,报告期为1个季度,每个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上季度数据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提高年报时效性,各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于次年1月31日前上报年报快报数据。  第四条 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即由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完成,省、市(地)级环境保护监测部门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给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重点调查单位发表调查和非重点调查单位比率估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城镇常住人口数(或非农业人口数,以2005年口径为准)、燃料煤消耗量等社会统计数据测算。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审核、汇总后上报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逐级审核、上报至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年报重点调查单位,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各地区(以县级为基本单位)排污总量(指该地区排污申报登记中全部工业企业的排污量,或者将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进行动态调整)85%以上的工业企业单位。重点调查单位的筛选工作应在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变化的基础上逐年进行。筛选出的重点调查单位应与上年的重点调查单位对照比较,分析增、减单位情况并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重点调查数据能够反映排污情况的总体趋势。  季报制度中的国控重点污染源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名单执行,每年动态调整。  第六条 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进行统计。  监测数据法:重点调查单位(“十五”期间约8万家)原则上都应采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污量。重点调查单位统计范围每年动态调整一次,纳入新增企业(不论试生产还是已通过验收,凡造成事实排污超过1个月以上的企业均应纳入统计范围)。对当年关停企业按其当年实际排污天数计算排污量。  物料衡算法:物料衡算法主要适用于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测算,测算公式如下:燃料燃烧二氧化硫排放量=燃料煤消费量×含硫率×0.8×2×(1-脱硫率)  排放系数法:排放系数法主要适用于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造纸、金属冶炼、纺织等行业排污量的估算。  以上三种方法中优先使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放量。若无监测数据(或监测频次不足),可根据上述适用范围,火电厂选用物料衡算法,钢铁、化工、造纸、建材、有色金属、纺织等行业企业选用排放系数法。监测数据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必须与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数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相互对照验证,对两种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较大的,须分析原因。对无法解释的,按“取大数”的原则得到污染物的排放量数据。  第七条 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以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总量作为估算的对比基数,采取“比率估算”的方法,即按重点调查单位总排污量变化的趋势(指与上年相比,排污量增加或减少的比率),等比或将比率略做调整,估算出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第八条 生活源COD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COD排放量=城镇常住人口数×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365-城镇污水处理厂去除的生活COD  其中,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优先采用各地区的COD产生系数或实测数据并予以说明;没有符合本地实际排放情况的系数,则统一采用国家推荐的COD产生系数,全国平均取值为75克/人日,北方城市平均值为65克/人日,北方特大城市为70克/人日,北方其他城市为60克/人日,南方城市平均值为90克/人日。  生活源SO2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SO2排放量=生活及其他煤炭消费量×含硫率×0.8×2  第九条 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主要由《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环境统计技术规定》、《全国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等系列文件组成。各地在数据上报前,由当地环境、统计、发展改革等部门组成联合会审小组,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趋势和环境污染状况,联合对数据质量进行审核。  重点源的环境统计数据由企业负责填报,各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如发现问题要求企业改正,并重新填报。各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级环境统计数据负责,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下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下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按照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结果认真复核重点调查单位报表填报数据,并重新评估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条 按照排放强度法对统计数据进行核算(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校正方法和校正系数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监测与监察情况另行确定(详见附件)。  第十二条 各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对年报快报数据进行核算,核算结果与核算的主要参数一并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复核后,将核算结果通报各地。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最终核定数据,对年报数据进行校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统计数据的核算与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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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洁排放污染物控制过程及监测方案 赛默飞世尔科技严格契合国家和地方日益严格的法规标准,推出了为中国客户量身定制的固定污染源清洁排放监测方案,精确测量低浓度烟气条件下的组份。SO2可监测到10mg/m3, NOx可监测到5mg/m3,颗粒物浓度可以准确测量到3mg/m3以下。另外我们还提供烟气汞连续监测系统,全方位为客户做出有力支持和保障。 对低浓度气态污染物监测,通常直接抽取法CEMS受方法限制,最低量程的误差难以满足精度要求。赛默飞采用稀释法,从根本上保障了系统测量的准确性。 l 稀释法可以彻底解决凝结水问题,可以适应高温、高尘或高湿低温等恶劣工况l 恒定的稀释比例;温度、压力的变化不会影响稀释比l 高精度的分析仪和系统保证测量的精度和准确性,可以测量烟尘、SO2,NOx,NH3,Hg和SO3采用:? 43i型二氧化硫分析仪? 42i型氮氧化物分析仪? 48i一氧化碳分析仪? 410i二氧化碳分析仪? 17i氨分析仪? 颗粒物连续排放监测系统(PM CEMS)? 汞连续排放监测系统 (Mercury FreedomTM)l 全系统校准,确保测量准确l 用于脱硫、脱硝、汞等清洁排放连续监测;低浓度条件下获得理想精度,准确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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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引言包气带是指位于地表面以下、潜水面以上的地质介质。在包气带中发生的各种物理、化学和生物过程尤为复杂,它既是大气水、植物水、土壤水和地下水相互联系与转化的枢纽, 又是各种化学物质(如在地表施加的农药、化肥, 来自于地表渗滤液和地下水的各种溶质)运移和反应的载体。目前, 包气带物质和能量迁移转化过程日益得到人们的重视,成为农田施肥管理、土壤学、水文学、环境学、生态学等学科的重要研究内容之一。在包气带水分和溶质的迁移转化过程中,各种来源的污染物,如过度施肥的产物硝态氮、垃圾渗滤液中的有机污染物和各种重金属是土壤污染、地下水污染等问题的主要原因。广泛开展包气带污染物溶质运移实验室土柱模拟试验研究, 能够充分了解污染物在包气带中的迁移速率和浓度的时空分布规律,为深入研究包气带水分溶质运移机理、完善基于多孔介质水和溶质运移的数值模型提供科学基础,对于合理施肥、盐渍化土壤治理、土壤污染控制、地下水污染控制、生态环境恢复和改善等应用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2 观测系统设计2.1 目标包气带中污染物运移由于地下水的耦合作用,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动态过程,在实验室土柱模拟研究中,如何把地下水的作用耦合到数值模型中,如何精确测定包气带土壤含水量、基质势等水分参数,以及如何精确测定污染物的浓度梯度等溶质运移参数是研究的难点和重点。AZ-ES100包气带污染物运移试验模拟研究系统采用某一特定高度的微型土柱,填装原状土样,沿土体剖面埋设高精度土壤水分、土壤水势传感器,数据采集器自动采集数据,从而精确测量土壤水分的变化梯度;在土柱体底部安装有陶土盘,用于渗漏水的取样和土体张力模拟,能够有效控制土柱体底部的水势,并测量排水量。沿土体剖面埋设土壤溶液自动取样器,利用全自动离子分析单元或便携重金属分析单元进行污染物溶质浓度分析。 2.2 样品采集及传感器布设 根据研究需要,采集直径300mm、高度为300mm或600mm或1200mm的原状土,或用进行了预处理的特定类型土壤,装填入模拟土柱。300mm高的土柱沿土体剖面按3个层次、600mm高的土柱沿土体剖面按4个层次、1200mm高的土柱沿土体剖面按5个层次分别安装土壤水分、土壤水势传感器和土壤溶液取样器。土壤水分和土壤水势的数据采集时间间隔可通过数采进行统一设置为1、5、10、30s,或1、5、10、30min,或1、2、4、12、24h,也可每个 通道单独设定合适的采集时间间隔。 2.3 观测指标 包气带土壤水参数:土壤水分、土壤水势梯度值。包气带污染物参数:氨、氯化物、六价铬、氰化物、可溶性铁、亚硝酸盐、硝酸盐、硝酸盐+亚硝酸盐、联氨、正磷酸盐、挥发酚、硅酸盐、总磷、总氮、硫酸盐等溶质浓度梯度;或Ti, V, Cr, Mn, Fe, Co, Ni, Cu, Zn, W, Hf, Ta, Re, Pb, Bi, Zr, Nb, Mo, Ag, Sn, Sb等重金属元素的浓度梯度。 2.4 观测系统组成 AZ-ES100包气带污染物运移试验模拟研究系统由微型实验室土柱、土壤水分水势测量传感器、土壤溶液取样器、全自动土壤离子分析单元或便携重金属分析单元共同组成。 3 数据处理 包气带中污染物浓度的变化是由于污染物在地下水和土壤水的协同作用下在包气带中经过土壤孔隙运移、土壤颗粒的吸附以及土壤微生物的降解等多种因素共同影响的结果。由于污染物质主要是沿垂向运移,所以其运移模型常按垂向一维问题处理。一般认为水在土层中运移符合推流模式,若仅考虑弥散、吸附、降解作用,则污染物质在土层中垂直向下迁移的基本方程为 式中:c — 水中污染物浓度值(mg/ L) x — 垂向运移距离(m) D — 弥散系数(m2/ d) v —x 方向渗透速度(m/ d) s — 包气带土壤中污染物吸附浓度(mg/ mg) ρ— 土层干容重(g/ cm3) η— 有效空隙度。 4 参考文献 [1] 周睿,赵勇胜,任何军,等。不同龄渗滤液及其在包气带中的迁移转化研究,环境工程学报,2008,2(9):1189-1193。.[2] 刘期凤,廖家莉,张东,等。包气带土壤对Eu( Ⅲ) 的吸附,核化学与放射化学,2005,27(4):210-215。[3] 杨建锋,万书勤,邓伟,等。地下水浅埋条件下包气带水和溶质运移数值模拟研究述评,农业工程学报,2005,21(6):158-165。.[4] 高太忠,黄群贤,刘野,等。有机污染物在包气带中迁移转化试验研究,环境污染治理技术与设备,2004,5(2):42-45。.[5] 张云, 张胜, 刘长礼,等。包气带土层对氮素污染地下水的防护能力综述与展望,农业环境科学学报,2006,25(增刊):339-346。[6] 宋国慧,史春安。铬在包气带的垂直污染机理研究,西安工程学报,2001,23(2):5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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