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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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污染源相关的资讯

  • 广东首次公布污染源普查数据 污染源总数全国居首
    广东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4日通报广东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情况。广东全省共调查污染源总数60.2万个,占全国总数(592.6万个)的10.1%,居全国首位。   在当天的新闻发布会上,广东省环保厅控制总量处处长林文说:“经过三年的努力,广东全面掌握了全省污染源排放的基本情况,初步建立了全省污染源信息数据库。而普查也凸显当前存在一系列环境问题,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普查结果显示,广东全省污染源总数60.2万个,包括工业源26.9万个、农业源19.0万个、生活源14.3万个、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418个。全省各类源废水排放总量215.98亿吨,废气排放总量38617.97亿立方米。   普查结果显示,广东工业污染物排放主要集中在少数行业和局部地区,污染排放结构性特征明显。由于珠江三角洲经济发达,工业污染排放也主要集中在这一地区,佛山、深圳、东莞、广州和中山市普查对象数量居前5位,分别占全省工业源总数的15.8%、15.8%、14.7%、10.4%和8.5%。   在行业方面,纺织、造纸、农副食品加工等8个行业的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占工业排放总量的79.1%,电力热力、非金属矿物制品、造纸及纸制品、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纺织5个行业氮氧化物的排放量占工业排放总量的93.0%。   林文说:“普查显示,加快珠三角产业结构调整,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任务十分迫切。”   在当天的新闻发布会上,广东省环保厅有关负责人指出,针对普查暴露出的问题,广东未来将以保障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为突破口,加强水污染防治 同时以电厂、锅炉废气和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为重点,加强大气污染防治。
  •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将公布
    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讨论并原则通过《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报告》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将由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报告》。   会议指出,《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发布后,各地区、各部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及必要的行政手段,积极推动环境质量改善。治污减排取得突破性进展,2008年,全国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比2005年下降6.61%和8.95%,继续保持双下降态势,实现了“十一五”规划确定的时间进度要求。淘汰了一批造纸、炼焦、酒精、水泥、钢铁等行业的落后产能,关闭了一批小火电机组。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取得阶段性成果,淮河、海河、辽河、巢湖、滇池、松花江、三峡库区及其上游、黄河中上游等流域的2712个水污染治理项目中,已完成1270项,占46.8% 正在建设785项,占28.9%。解决了1.5亿多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5万多个行政村进行了环境综合整治。部分地区生态环境质量有所改善。   会议强调,虽然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环境污染总体尚未得到遏制,环境监管能力依然滞后,形势依然严峻。必须进一步强化政府和企业的责任,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毫不松懈地推进治污减排工作,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环境保护目标。一要继续抓好治污减排。将保证企业治污设施正常运行作为当前减排工作的中心任务。大力削减火电、钢铁、有色、水泥行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和造纸、化工、酿造、印染行业的水污染物排放量。二要深入开展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把确保群众饮用水安全作为重中之重,开展环保重点城市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评估。三要积极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快解决农村环境突出问题。四要增加投入,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严格环境执法监督。   会议听取了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情况汇报。会议指出,从2008年初开展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查实了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摸清了污染源的流域、区域和行业特征以及治理情况,掌握了农业源污染物排放状况,建立了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强化了环境保护基础工作。会议决定,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由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 全国1/6耕地受重金属污染 化肥农药均成污染源
    近日,镉超标大米风波持续发酵,不仅导致湖南等地大米销路遇阻,更让公众对农田污染给百姓餐桌带来的威胁有了新的担忧。此前的一项调查表明,在华东等6个地区的县级以上市场中,随机采购的大米样品10%左右镉超标。另有调查显示,我国受重金属污染的耕地面积已达2000万公顷,占全国耕地面积的1/6。   问题分析   超四成大米镉超标污染源在开矿   近期,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网站公布了第一季度餐饮食品抽验结果,其中一项结果为44.4%的大米及米制品抽检产品发现镉超标。广州市食药监局共抽检18个批次,有8个批次不合格。   在广东省食安办公布的抽检31个批次的不合格大米中,有14个批次来自于湖南,镉含量从每公斤0.26毫克到0.93毫克不等。   5月21日,镉大米来源地湖南攸县官方通报了不合格大米的镉含量范围,披露原稻主要收自当地农户,涉事米厂手续齐全,周边也无重金属企业。   既然生产环节无污染、原稻来源也没有问题,那么,污染大米的镉又源自哪里?   南京农业大学农业资源与生态环境研究所教授潘根兴说,这些重金属的确不应该存在于农田,因为它们原本来自矿山。   早在2007年,潘根兴和他的研究团队,在全国华[-1.33%]东、东北、华中、西南、华南和华北6个地区的县级以上市场中,随机采购大米样品91个,结果表明10%左右的市售大米镉超标。研究还表明,中国稻米重金属污染以南方籼米为主,尤以湖南、江西等省份最为严重。   “镉污染大部分来自开矿。工厂排放废气中含有镉,可能会通过大气沉降影响较远的地方。”环保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所长高吉喜表示,此外,一些肥料中也含有重金属镉。即使冶炼厂距离远,其排放的废气扩散后也可能随降雨落到农田中。   过量使用农药化肥土壤严重污染   当前,镉大米事件已经引起了社会对于农产品[5.29% 资金 研报]特别是水稻、小麦等粮食作物安全及农田污染问题的关注。   “目前,我国土壤污染呈日趋加剧的态势,防治形势十分严峻。”多年来,中国土壤学会副理事长张维理长期关注我国土壤污染问题,“我国土壤污染呈现一种十分复杂的特点,呈现新老污染物并存、无机有机污染混合的局面。”   农药化肥污染同样严重。据张维理分析,我国农药使用量达130万吨,是世界平均水平的2.5倍。而据测算,每年大量使用的农药仅有0.1%左右可以作用于目标病虫,99.9%的农药则进入生态系统,造成大量土壤重金属、激素的有机污染。   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研究员侯彦林指出,一项针对30多年来近5000篇中文论文的统计数据表明,矿山周边、工厂周边、城镇周边、高速路两侧、公园等经济活动和人活动密集的区域,土壤几乎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并且经济越发达,污染越严重,南方比北方严重。   对此,中国工程院院士、华南农业大学副校长罗锡文也曾公开指出,有调查显示,我国受重金属污染的耕地面积已达2000万公顷,占全国总耕地面积的1/6。   治理难点   标准缺失治污难   专家指出,控制镉污染,保障消费者安全食用大米的根本办法,是查清污染源,有针对性地治理环境。“这是一项长期策略,需投入大量资源,短期很难见效。”侯彦林指出,切断污染源无疑是当下最重要的事情。   侯彦林呼吁,建立国家级的长期运行的预警和预测系统,对农田污染现状和发展趋势进行及时监控。   张维理认为,目前我国耕地质量测试指标和方法陈旧,根本无法准确反映耕地地力和土壤演变。“更为深层的问题是,我国耕地质量保护法规不完善,作为耕地使用主体的农民缺乏保护耕地质量的主动性。目前,对土壤污染,国家层面缺乏法规和技术标准,地方标准更是空白,立法刻不容缓。”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指出,从整个食物的安全链角度看,在源头加强检测是重中之重。工业污染造成的损失不能由农民承担,而应该由工业排放企业承担。找到责任主体,问题解决起来就比较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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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帖】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8号  现公布《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七年十月九日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污染源普查,保障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污染源普查的任务是,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的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制定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提供依据。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污染源,是指因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场所、设施、装置以及其他污染发生源。  第四条 污染源普查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 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污染源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控制支出。  第六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每10年进行1次,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  第七条 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第二章 污染源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方法  第八条 污染源普查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第九条 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照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  污染源普查对象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推诿、拒绝和阻挠调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  第十条 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第十一条 工业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原材料消耗情况,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农业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规模,用水、排水情况,化肥、农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及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秸秆等种植业剩余物处理情况以及养殖业污染物产生、治理情况等。  生活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从事第三产业的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治理情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城镇生活能源结构和能源消费量,生活用水量、排水量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等。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设施基本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和废气的产生、处置以及利用情况等。  第十二条 每次污染源普查的具体范围和内容,由国务院批准的普查方案确定。  第十三条 污染源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必要时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  污染源普查采用全国统一的标准和技术要求。第三章 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要求,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由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经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批准。  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应当包括:普查的具体范围和内容、普查的主要污染物、普查方法、普查的组织实施以及经费预算等。  拟订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应当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拟订污染源普查表,报国家统计局审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需要增设本行政区域污染源普查附表,报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使用。  第十九条 在普查启动阶段,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进行单位清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民政、工商、质检以及其他具有设立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应当向同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其审批或者登记的单位资料,并协助做好单位清查工作。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以本行政区域现有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基础,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确定的污染源普查的具体范围,结合有关部门提供的单位资料,对污染源逐一核实清查,形成污染源普查单位名录。  第二十条 列入污染源普查范围的大、中型工业企业,应当明确相关机构负责本企业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单位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借调人员从事污染源普查工作。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与聘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借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第二十二条 普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具有执行普查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普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考核合格的颁发全国统一的普查员工作证。  第二十三条 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和检查的职权,有权查阅普查对象的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有权要求普查对象改正其填报的污染源普查表中不真实、不完整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普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  普查人员执行污染源调查任务,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普查员工作证;未出示普查员工作证的,普查对象可以拒绝接受调查。

  • 国务院决定于2017年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国发〔2016〕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7年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对于准确判断我国当前环境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具有重要意义。  二、普查对象和内容  普查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和来源、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  本次普查的具体范围和内容,由国务院批准的普查方案确定。  三、普查时间安排  本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2016年第四季度至2017年底为普查前期准备阶段,重点做好普查方案编制、普查工作试点以及宣传培训等工作。2018年为全面普查阶段,各地组织开展普查,通过逐级审核汇总形成普查数据库,年底完成普查工作。2019年为总结发布阶段,重点做好普查工作验收、数据汇总和结果发布等工作。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污染源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普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普查。同时,按照信息共享和厉行节约的要求,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等相关资料,借鉴和采纳国家有关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成果。  为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决定成立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境保护部,负责普查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由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污染源普查工作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  五、普查经费保障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经费,按照分级保障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负担部分,由相关部门按要求列入部门预算。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由同级地方财政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六、普查工作要求  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照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附件: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国务院  2016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张高丽 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陈吉宁 环境保护部部长   宁吉喆 国家统计局局长   丁向阳 国务院副秘书长  成 员:  郭卫民 国务院新闻办副主任  张 勇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辛国斌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黄 明 公安部副部长  刘 昆 财政部副部长  汪 民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翟 青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  倪 虹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戴东昌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  陆桂华 水利部副部长  张桃林 农业部副部长  孙瑞标 税务总局副局长  刘玉亭 工商总局副局长  田世宏 质检总局党组成员、国家标准委主任  钱毅平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副部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环境保护部副部长翟青兼任。

  • 【转帖】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已进入全面普查阶段

    中广网昆明2月26日消息(记者扎西顿珠 实习记者冯晓彤)记者从今天(26日午正在云南省昆明市召开的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全面普查阶段工作会议上了解到,经过一年的努力,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的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目前已经进入全面普查阶段,国家有关污染源普查法律、制度和技术文件的准备已全部就绪。  国务院先后下发了《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等近40个文件或通知,制定了9个普查技术规定及4项工作细则,编制了67张普查表式及指标解释;组织开发了与之配套的数据处理软件;国家财政安排了7.37亿元的普查经费;组织完成了普查试点工作,开展了业务培训,制作了宣传手册和宣传招贴画、公益广告。目前,涉及32个行业,351个小类,共23000余个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已编制完成,即正式印发;农业源、生活源的产排污系数也在按计划制订。可以说,国家有关污染源普查法律、制度和技术文件的准备已全部就绪。  目前,全国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基本完成准备阶段工作,其中,北京、河北、江苏、浙江、福建、湖南、重庆、云南和宁夏等9地质量较高;其他地区的普查准备阶段工作也均在收尾中。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完成了对国控重点源的监测任务,为污染源普查的开展奠定了技术基础。  全国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开展了省级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培训工作,基本完成了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调工作,已上报统计数据的29个地区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总人数为401834人;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完成了单位入户清查工作,12个省上报了确定的各类普查对象的数量362.2420万家,其中工业源110.4267万家、生活源80.6581万家、农业源155.5197万家、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2070家。  污染源普查是一次开创性、基础性、战略性的宏大工程。全面普查阶段是普查整个过程中的主体战役和攻坚战役,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周建强调这一阶段的工作目标是:全面开展污染源入户调查,完成普查数据审核,确保数据质量,完成数据录入、上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为全面完成污染源普查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周建副局长要求各地在今年3月10日之前,将普查表按照入户清查后确定的普查对象名单,分类发放到每个普查对象,力争今年4月底前完成普查对象填报工作。基层的全面普查工作(县级)要在今年4月30日之前,完成本地区普查数据的审核工作。国家普查办将于08年5月对各地进行普查表填报和数据审核工作质量的核查,7月进行普查数据录入工作质量的核查。基层污染源普查机构(县级)要在今年5月31日之前,集中人力、物力完成数据录入并将原始数据同时报送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和上级污染源普查机构;7月31日之前完成对普查数据的汇总工作。  周建局长介绍,在全面普查工作展开之后,国家将组织各种形式的抽查,不仅要对普查数据的准确性进行比对检查,更要加强对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要抓住典型,举行新闻发布,利用各类媒体进行曝光,予以通报,并落实查处情况。国家普查办已经设立了举报电话和网络举报信箱,电话是010-84665110、010-84665176。地方各级普查机构也要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全国污染源相关的资料

全国污染源相关的仪器

  • 电厂污染源烟气排放及脱硫系统监测污染源排放监测系统被广泛应用到电厂污染源排放和脱硫系统中。对于污染源排放的SO2、NOX 、流量、温度、压力、粉尘、湿度和氧进行连续监测,并可将数据传送到地方环保局,满足环保局对电厂污染排放监测的要求。在脱硫系统中对FGD入口的SO2 、粉尘、氧等用户要求的参数进行连续监测,FGD出口的SO2、NOX 、CO、流量、温度、压力、粉尘、湿度和氧进行连续监测。为用户提供脱硫效率换算所必须的数据,由于稀释法彻底解决了烟气采样、传输中的凝结问题,因而彻底消除了烟气凝结对SO2的吸收,消除了直接抽取法中凝结带来的系统误差,防止了脱硫装置出口SO2 浓度比较低,湿度比较大的情况下,由于烟气凝结而使脱硫出口测量的不准确。由于我们采用了高性能的分析仪,可以在SO2高、低浓度的条件下都能达到理想的精度。稀释法系统是脱硫系统烟气监测的最佳解决方案。钢厂动力锅炉烟气排放的监测随着国家对环保的重视日益增加,所有的污染源排放都将进行烟气排放监测。钢厂就是其中非常重要的监测点。由于钢厂锅炉燃烧有煤和煤气之分,Thermo Scientific 烟气监测系统针对各种情况作出不同的配置用以适应不同条件的烟气排放监测和环保要求。对于烟气中 SO2、CO、流量、温度、压力、粉尘、湿度和氧进行连续监测。可为钢厂环保部门和地方环保局提供实时可靠的监测数据。纸浆厂动力锅炉及碱石灰炉的烟气排放监测Thermo Scientific 烟气排放监测在纸浆厂有着非常成熟的技术和广泛的应用,特别对于纸浆厂烟气排放中总还原硫(TRS)的监测技术非常成熟。在美国具有70%的市场占有率。针对纸浆厂的情况,Thermo Scientific 开发出烟道外干态稀释探头。除总还原硫(TRS)外还对烟气中SO2、NOX、CO、H2S 、温度、压力、流量、粉尘和氧进行连续监测,实时数据可传送到厂DCS系统和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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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详细介绍产品简介 ZR-3730型污染源真空箱气袋采样器(A款,新品)是气袋法采集污染源气体样品的专业仪器。应用于被动采样温度低于150℃的污染源废气,尤其适用于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采样。可供环保、卫生、劳动、安检、军事、科研、教育等部门用于各种样气的采集。执行标准HJ 732-201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HJ 38-2017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技术特点采用真空箱抽负压、气袋被动抽气原理,样气从采样管直接进入气袋,避免样品污染;内置大孔径惰性材料电磁阀,采集速度快,实现了气路密闭性自动检测、管路自动清洗、气袋自动清洗、清洗次数可调功能;真空箱采用一体化设计,携带方便;气体管路全程采用惰性材料聚四氟乙烯,保证样品无吸附;选配专用的全程伴热模块,防止产生冷凝水,保证样品无污染;内置进口采样泵,四档位调速以满足不同污染物采样要求;具有探测气袋压力,超过气袋压力设定值,自动停止采样功能;内置锂电池,充电时间约1.5H,满电状态可连续采样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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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该产品依托20余年的水污染源在线设备制造和运维经验,以完善的运维服务网络为基础,拥有一支专业的水污染源在线设备运维队伍,在全国各地均有污染源站点的运维,运维设备品牌上百种。产品特点● 专业团队,响应快速;● 紧跟最新标准规范要求;● 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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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污染源相关的耗材

  • 豫维 惰硅污染源气体采样罐/苏玛罐
    惰硅污染源气体采样罐功能:采集污染源气样,用于较高浓度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分析。原理:采样前罐清洗干净并抽真空采样罐,采样时打开阀门,气体样品因罐内真空流入受大气压力进入采样罐,关上阀门,待测。材质:316 不锈钢,内表面惰硅处理。特点:1)专用于污染源空气中高浓度VOCs 采集,高纯氮气清洗要求可低于环境空气采样罐,循环利用;2)阀门及罐体内表面惰硅(InertSi® ) 钝化,有效降低分析物的吸附;3)1L 采样体积,轻便实用,适于外业采样环境,又满足分析测试要求;并配有便携式采样罐袋,每次可方面携带6 个或9 个采样罐;4)罐体内外表面稳定,温度耐受范围大,在低温、高温环境均正常工作。污染源采样罐信息型号容积(mL)规格(cm)附件净重(kg)优点(相对于污染源采样袋)YWR1000-B0-V21000 ±20圆柱形,柱体直径9.0, 柱高15.7采样针阀0.564有效降低分析物吸附性;阀门密闭性好,操作便捷,防止漏气,避免分析物氧化,延长样品存储时间。订货信息:污染源气体采样罐产品名称货号惰硅 1-L 不锈钢污染源气体采样罐 不带表YWR1000-B0-V2惰硅 3-L 不锈钢污染源气体采样罐带表YWR3000-B1-V2惰硅 6-L 不锈钢污染源气体采样罐带表YWR6000-B1-V2惰硅 15-L 不锈钢污染源气体采样罐带表YWR15000-B1-V2采样罐标配德国AB 真空压力复合表(除1-L 外) 和美国捷锐的针阀。
  • 固定污染源氟化氢采样枪
    固定污染源氟化氢采样枪一、产品概述固定污染源氟化氢采样器,主要是用于固定污染源排放物中氟化氢的采集。该采样枪和枪体均加热控温,气态氟化氢用试剂瓶采集;可广泛应 用于环保、卫生、劳动、安监、军事、科研、教育等部门。二、执行标准HJ688-201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氟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三、产品特点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排放物中氟化氢的测定;气态氟化氢采用两路串联2个多孔波板吸收瓶采集;采样气路采用PTFE材料;采样头、枪体全程加热,控制温度185±5℃,数字温度显示;配可放置冰水混合物的小型吸收瓶水箱。配可以调节高度的烟枪架,用于支撑采样枪和吸收瓶;枪体长度可按客户需求定做;皮托管接嘴:6mm接嘴2个 供电电源:单独24V12A电源适配器,2芯航插四、技术参数主要参数采样枪长度测孔直径要求 加热温度参数范围1米≥Ф35mm185±5℃五、标准配置24V12A加热电源适配器冰水混合物吸收瓶水箱4个多孔波板吸收瓶1.5米可调烟架 青岛路博为您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
  • 聚光热电空气站/污染源PM10/PM2.5纸带
    品质保证 用的久●滤膜韧性好,不易断裂●疏水性设计,低非特异性吸附●化学稳定性高,耐受180℃高温●无纸屑,重量稳定佳,避免孔道堵塞●耐热、阻燃、耐水、纳污量大、过滤精度高、数据准确厚度0.24-3.0mm强度≥1000g过滤颗粒物大小0.3um阻力≤5.2mmH2O(气流比速为0.06 升/分&bull 厘米 2)0.3-0.5μm 标准粒子截留 99.995%尺寸规格(允许盘径误差≤2.0mm)φ40*135*40、 φ40*110*30、φ40*115*30φ40*125*30、 φ50*125*35、φ40*145*40φ28*135*30、 φ50*155*45、φ71*165*45●扬尘滤纸带污染源玻纤pm10pm2.5纸带先河颗粒物空气自动站监测站●监测站扬尘滤纸带空气自动站污染源玻纤pm10pm2.5纸带天虹颗粒物●污染源玻纤空气自动站Metone颗粒物扬尘滤纸带监测pm10pm2.5纸带●烟尘纸带南盾滤纸带空气站纤维纸带pm10pm2.5滤纸带聚光颗粒物●聚光扬尘滤纸带颗粒物空气自动站监测站污染源玻纤pm10pm2.5纸带●热电玻纤pm10pm2.5纸带颗粒物扬尘滤纸带空气自动站监测站污染源 ● API颗粒物扬尘滤纸带空气自动站监测站污染源玻纤pm10pm2.5纸带●空气自动站监测站污染源pm10pm2.5纸带法国ESA颗粒物扬尘滤纸带●空气自动滤纸带PM10/PM2.5纸带β射线纸带污染源在线监控纸带●颗粒物空气自动站日本掘场扬尘滤纸带污染源玻纤pm10pm2.5纸带●德国杜拉格颗粒物扬尘滤纸带空气自动站监测站玻纤pm10pm2.5纸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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