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力蓄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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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蓄电池相关的资讯

  •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实施方案》发布(附全文)
    p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发布了关于组织开展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为贯彻落实《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探索技术经济性强、资源环境友好的多元化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模式,推动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将组织开展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以下为具体内容: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实施方案 /strong /p p   为贯彻落实《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探索技术经济性强、资源环境友好的多元化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模式,推动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方案。 /p p   一、总体要求 /p p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践行新发展理念,选择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基础好、区域带动性强、有积极性的地区开展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以市场为主导,充分发挥汽车生产、电池生产和综合利用企业主体作用,探索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市场化商业运作模式,完善相关标准,突破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高效再生利用产业发展瓶颈,建设示范工程,为建立科学完善的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制度提供实践支撑。 /p p   到2020年,建立完善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探索形成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创新商业合作模式。建设若干再生利用示范生产线,建设一批退役动力蓄电池高效回收、高值利用的先进示范项目,培育一批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标杆企业,研发推广一批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关键技术,发布一批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相关技术标准,研究提出促进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政策措施。 /p p   二、试点内容 /p p   (一)构建回收利用体系 /p p   充分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由汽车生产企业、电池生产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与综合利用企业等通过多种形式,合作共建、共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渠道。鼓励试点地区与周边区域合作开展废旧动力蓄电池的集中回收和规范化综合利用,提高回收利用效率。坚持产品全生命周期理念,建立动力蓄电池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节点可控的溯源机制,对动力蓄电池实施全过程信息管理,实现动力蓄电池安全妥善回收、贮存、移交和处置。 /p p   (二)探索多样化商业模式 /p p   充分发挥市场化机制作用,鼓励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进行有效的信息沟通和密切合作,以满足市场需求和资源利用价值最大化为目标,建立稳定的商业运营模式,推动形成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规模化市场。加强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化技术在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中的应用,建设商业化服务平台,构建第三方评估体系,探索线上线下动力蓄电池残值交易等新型商业模式。 /p p   (三)推动先进技术创新与应用 /p p   鼓励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在产品开发阶段优化产品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设计 开展废旧动力蓄电池余能检测、残值评估、快速分选和重组利用、安全管理等梯次利用关键共性技术研究,鼓励在余能检测、残值评估等阶段适当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 开展废旧动力蓄电池有价元素高效提取、材料性能修复、残余物质无害化处置等再生利用先进技术的研发攻关。同时,形成一系列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推动废旧动力蓄电池无害化、规范化、高值化利用。 /p p   (四)建立完善政策激励机制 /p p   鼓励试点地区将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工作作为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推动绿色制造产业发展的重要内容及举措,研究支持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政策措施,探索促进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相关政策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促进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 /p p   三、组织实施与管理 /p p   (一)试点范围 /p p   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中部区域等选择部分地区,开展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以试点地区为中心,向周边区域辐射。支持中国铁塔公司等企业结合各地区试点工作,充分发挥企业自身优势,开展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示范工程建设。 /p p   (二)实施年限 /p p   试点工作实施年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 /p p   (三)方案编制与申报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自愿申报,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实施方案编制指南》(见附件)组织编制本地区试点实施方案,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铁塔公司等结合本企业特点和目标,自行编制示范工程实施方案,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p p   (四)审核确定 /p p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实施方案进行论证,确定试点地区,并对实施方案进行备案。 /p p   (五)实施管理 /p p   试点地区按照试点工作总体要求,积极指导和督促相关企业开展试点工作,进行阶段性评估、经验总结,加强试点工作的过程管理和优化调整。 /p p   (六)总结评估 /p p   试点工作结束后,试点地区对试点完成情况进行总结,中国铁塔公司等企业对示范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组织试点验收和示范工程评估,总结试点示范经验,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p p   四、保障措施 /p p   (一)加强组织领导 /p p   试点地区应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试点方案目标、重点任务和具体计划,确定各项任务分工,落实责任,确保试点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p p   (二)加大政策扶持 /p p   试点地区应加强资源整合,积极协调利用现有政策措施和资金渠道,加大对试点工作的支持力度。支持中国铁塔公司等优势企业联合设立产业基金,加强政府、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对接,引导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 /p p   (三)强化能力建设 /p p   国家建立统一的溯源管理平台,对试点地区动力蓄电池全生命周期实现信息溯源管理,支撑试点工作科学开展和阶段性评估。发挥行业协会、骨干企业和科研机构等各方面优势,搭建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交流平台,促进试点地区产学研用合作,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联合攻关和推广应用机制。 /p p   (四)加强宣传推广 /p p   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作用,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增强公众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意识。试点地区应在网站上公布本地区试点企业名单和相关信息,积极引导公众参与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 /p
  • 工信部:推进长三角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
    p   记者25日从工业和信息化部获悉,工信部将推进长三角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 /p p   为推进长三角地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促进区域协作,工信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司长高云虎近日带队前往江苏省、浙江省开展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工作调研,并在浙江省衢州市组织召开了长三角地区工作座谈会,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参加调研活动及会议。 /p p   座谈会上,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三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分别介绍了工作进展情况,并就下一步加快区域合作提出了思路和建议。 /p p   高云虎指出,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对于保障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当前要统筹谋划,加快推进试点方案制定及实施各项工作。一是加强区域协作,打破区域和行业界限,加强跨区域产业合作,将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工作打造成为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工作的亮点。二是加快构建回收体系,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监督作用,促进汽车生产企业全面落实生产者责任,建立回收渠道,加强与电池生产、综合利用等企业合作,通过多种形式构建跨行业联合共同体。三是加强产业布局,重点抓好“两头”,即前端回收和后端再利用及无害化处置,鼓励梯次利用企业创新发展,严格控制湿法冶炼企业的规模和布点。四是加强政策引导,充分利用现有财税等支持政策,鼓励企业持续加强技术研发与创新,做好技术储备,进一步提升企业环保水平,从全生命周期角度实现产业绿色发展。 /p p br/ /p
  • 六部委联合发布《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环境保护部 br/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质检总局 能源局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工信部联节〔2018〕43号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环保、交通、商务、质检、能源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p p   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行业发展,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保障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联合制定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工业和信息化部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科学技术部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环境保护部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交通运输部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商务部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国家能源局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8年1月26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strong /p p   一、总则 /p p   第一条 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行业发展,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p p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以下简称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相关管理。 /p p   第三条 在生产、使用、利用、贮存及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回收处理。 /p p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p p   第五条 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汽车生产企业承担动力蓄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相关企业在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各环节履行相应责任,保障动力蓄电池的有效利用和环保处置。坚持产品全生命周期理念,遵循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作用。 /p p   第六条 国家支持开展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引导产学研协作,鼓励开展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推动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模式创新。 /p p   二、设计、生产及回收责任 /p p   第七条 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应采用标准化、通用性及易拆解的产品结构设计,协商开放动力蓄电池控制系统接口和通讯协议等利于回收利用的相关信息,对动力蓄电池固定部件进行可拆卸、易回收利用设计。材料有害物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尽可能使用再生材料。新能源汽车设计开发应遵循易拆卸原则,以利于动力蓄电池安全、环保拆卸。 /p p   第八条 电池生产企业应及时向汽车生产企业等提供动力蓄电池拆解及贮存技术信息,必要时提供技术培训。汽车生产企业应符合国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规定,主动公开动力蓄电池拆卸、拆解及贮存技术信息说明以及动力蓄电池的种类、所含有毒有害成分含量、回收措施等信息。 /p p   第九条 电池生产企业应与汽车生产企业协同,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对所生产动力蓄电池进行编码,汽车生产企业应记录新能源汽车及其动力蓄电池编码对应信息。电池生产企业、汽车生产企业应及时通过溯源信息系统上传动力蓄电池编码及新能源汽车相关信息。 /p p   电池生产企业及汽车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报废的动力蓄电池应移交至回收服务网点或综合利用企业。 /p p   第十条 汽车生产企业应委托新能源汽车销售商等通过溯源信息系统记录新能源汽车及所有人溯源信息,并在汽车用户手册中明确动力蓄电池回收要求与程序等相关信息。 /p p   第十一条 汽车生产企业应建立维修服务网络,满足新能源汽车所有人的维修需求,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动力蓄电池维修、更换等技术信息。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机构、电池租赁等运营企业应在动力蓄电池维修、拆卸和更换时核实新能源汽车所有人信息,按照维修手册及贮存等技术信息要求对动力蓄电池进行维修、拆卸和更换,规范贮存,将废旧动力蓄电池移交至回收服务网点,不得移交其他单位或个人。 /p p   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机构、电池租赁等运营企业应在溯源信息系统中建立动力蓄电池编码与新能源汽车的动态联系。 /p p   第十二条 汽车生产企业应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渠道,负责回收新能源汽车使用及报废后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 /p p   (一)汽车生产企业应建立回收服务网点,负责收集废旧动力蓄电池,集中贮存并移交至与其协议合作的相关企业。 /p p   回收服务网点应遵循便于移交、收集、贮存、运输的原则,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及消防、环保、安全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标注提示性信息。 /p p   (二)鼓励汽车生产企业、电池生产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与综合利用企业等通过多种形式,合作共建、共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渠道。 /p p   (三)鼓励汽车生产企业采取多种方式为新能源汽车所有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通过回购、以旧换新、给予补贴等措施,提高其移交废旧动力蓄电池的积极性。 /p p   第十三条 汽车生产企业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等合作,共享动力蓄电池拆卸和贮存技术、回收服务网点以及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等信息。回收服务网点应跟踪本区域内新能源汽车报废回收情况,可通过回收或回购等方式收集报废新能源汽车上拆卸下的动力蓄电池。 /p p   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p p   第十四条 新能源汽车所有人在动力蓄电池需维修更换时,应将新能源汽车送至具备相应能力的售后服务机构进行动力蓄电池维修更换 在新能源汽车达到报废要求时,应将其送至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拆卸动力蓄电池。动力蓄电池所有人(电池租赁等运营企业)应将废旧动力蓄电池移交至回收服务网点。废旧动力蓄电池移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私自拆卸、拆解动力蓄电池,由此导致环境污染或安全事故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p p   第十五条 废旧动力蓄电池的收集可参照《废蓄电池回收管理规范》(WB/T 1061-2016)等国家有关标准要求,按照材料类别和危险程度,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分类收集和标识,应使用安全可靠的器具包装以防有害物质渗漏和扩散。 /p p   第十六条 废旧动力蓄电池的贮存可参照《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82号)、《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16)等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及标准要求。 /p p   第十七条 动力蓄电池及废旧动力蓄电池包装运输应尽量保证其结构完整,属于危险货物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规定进行包装运输,可参照《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82号)、《废蓄电池回收管理规范》(WB/T 1061-2016)等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及标准要求。 /p p   三、综合利用 /p p   第十八条 鼓励电池生产企业与综合利用企业合作,在保证安全可控前提下,按照先梯次利用后再生利用原则,对废旧动力蓄电池开展多层次、多用途的合理利用,降低综合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提升综合利用水平与经济效益,并保障不可利用残余物的环保处置。 /p p   第十九条 综合利用企业应符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6号)的规模、装备和工艺等要求,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及装备,开展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 /p p   第二十条 梯次利用企业应遵循国家有关政策及标准等要求,按照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拆解技术信息,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分类重组利用,并对梯次利用电池产品进行编码。 /p p   梯次利用企业应回收梯次利用电池产品生产、检测、使用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集中贮存并移交至再生利用企业。 /p p   第二十一条 梯次利用电池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及标准等要求,对不符合该要求的梯次利用电池产品不得生产、销售。 /p p   第二十二条 再生利用企业应遵循国家有关政策及标准等要求,按照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拆解技术信息规范拆解,开展再生利用 对废旧动力蓄电池再生利用后的其他不可利用残余物,依据国家环保法规、政策及标准等有关规定进行环保无害化处置。 /p p   四、监督管理 /p p   第二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拆卸、包装运输、余能检测、梯次利用、材料回收、安全环保等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标准,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标准体系。 /p p   第二十四条 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上传制度,汽车生产企业应定期通过溯源信息系统上传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等信息,并通过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p p   第二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负责建立统一的溯源信息系统,会同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动力蓄电池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节点可控。 /p p   第二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对梯次利用电池产品实施管理,加强对梯次利用企业的指导,规范梯次利用企业产品,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 /p p   第二十七条 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产业基金,研究探索动力蓄电池残值交易等市场化模式,促进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 /p p   第二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质检总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通过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暂停企业强制性认证证书、公开企业履责信息、行业规范条件申报及公告管理等措施,对有关企业落实本办法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p p   第二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p p   五、附则 /p p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商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负责解释。 /p p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施行。 /p p   附录 /p p   术语和定义 /p p   一、动力蓄电池:为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提供能量的蓄电池,由蓄电池包(组)及蓄电池管理系统组成,包括锂离子动力蓄电池、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等,不含铅酸蓄电池。 /p p   二、废旧动力蓄电池是指: /p p   (一) 经使用后剩余容量或充放电性能无法保障新能源汽车正常行驶,或因其他原因拆卸后不再使用的动力蓄电池 /p p   (二) 报废新能源汽车上的动力蓄电池 /p p   (三) 经梯次利用后报废的动力蓄电池 /p p   (四) 电池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报废的动力蓄电池 /p p   (五) 其他需回收利用的动力蓄电池。 /p p   以上废旧动力蓄电池包括废旧的蓄电池包、蓄电池模块和单体蓄电池。 /p p   三、回收:废旧动力蓄电池收集、分类、贮存和运输的过程总称。 /p p   四、拆卸:将动力蓄电池从新能源汽车上拆下的过程。 /p p   五、拆解: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逐级拆分,直至拆出单体蓄电池的过程。 /p p   六、贮存:废旧动力蓄电池收集、运输、梯次利用、再生利用过程中的存放行为,包括暂时贮存和区域集中贮存。 /p p   七、利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后的再利用,包括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 /p p   八、梯次利用:将废旧动力蓄电池(或其中的蓄电池包/蓄电池模块/单体蓄电池)应用到其他领域的过程,可以一级利用也可以多级利用。 /p p   九、再生利用: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拆解、破碎、分离、提纯、冶炼等处理,进行资源化利用的过程。 /p p   十、汽车生产企业: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国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新能源汽车进口商。 /p p   十一、电池生产企业:国内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和动力蓄电池进口商。 /p p   十二、回收服务网点:汽车生产企业在本企业新能源汽车销售的行政区域(至少地级)内,通过自建、共建、授权等方式建立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机构。 /p p   十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取得资质认定,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企业。 /p p   十四、综合利用企业:是指符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要求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企业或再生利用企业。 /p p   十五、梯次利用企业:即梯次利用电池产品生产企业,是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或其中的蓄电池包/蓄电池模块/单体蓄电池)进行必要的检测、分类、拆解和重组,使其可应用至其他领域的企业。 /p p   十六、再生利用企业:是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拆解、破碎、分离、提纯、冶炼等处理,实现资源再生利用、原材料回收利用等的企业。 /p p br/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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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电池包中的电池芯是标准大气压左右的压力封装的,在正常情况下,内外压力基本平衡,当电池包在高原上使用时,由于海拔高度的上升,大气压力降低,电池内外压差变大,在此情况下,电池包就有可能出现漏液等现象。锂离子电池海拔试验箱 电池组高海拔试验装置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低气压试验箱就是模拟电池包在高海拔低气压的状况,观察电池包的安全性能。属动力电池包和系统安全试验检测仪器。是锂电电池包生产企业、电动汽车生产厂家、科研检测单位*。设备特点:肇庆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低气压试验箱系列FA系列 高低温低气压试验箱适用于对材料类、电工电子类、军工类等产品、零部件进行温度、湿度、高度综合试验。也适用于产品的品质测试和可靠性试验等,也可用于其他高低温(湿度)、低气压相关的加工和测试工艺。 *设备特点采用双极旋片真空泵,极限真空度高,确保设备在整个工作使用范围内均能高效、稳定地运行;高强度、高可靠性的结构设计- 确保了设备的高可靠性;工作室材料为SUS304不锈钢 - 抗腐蚀、冷热疲劳功能强,使用寿命长;高密度聚氨酯发泡绝热材料- 确保将热量散失减到zui小;表面喷塑处理 – 保证设备的持久防腐功能和外观寿命;高强度耐温硅橡胶密封条 – 确保了设备大门的高密封性;多种可选功能(测试孔、记录仪、净水系统等)保证了用户多种功能和测试的需要;大面积电热防霜观察窗、内藏式照明 –可以提供良好的观察效果;环保型制冷剂 –确保设备更加符合您的环境保护要求; *可根据用户要求定制尺寸/定制使用指标/定制各种选配功能 *温度控制可实现温度定值控制和程序控制;全程数据记录仪(可选功能)可以实现试验过程的全程记录和追溯;每台电机均配置过流(过热)保护/加热器设置短路保护,确保了设备运行期间的风量及加热的高可靠性;USB接口、以太网通讯功能,使得设备的通讯和软件扩展功能满足客户的多种需要;采用流行的制冷控制模式,可以0%~100%自动调节压缩机制冷功率,较传统的加热平衡控温模式耗能减少30%;制冷及电控关键配件均采用产品,使设备的整体质量得到了提升和保证; FA 系列技术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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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蓄电池电池容量检测仪请求帧地址码0x01~0xFF1字节指令码0x101字节起始寄存器地址2字节寄存器数量2字节字节数1字节寄存器值N字节CRC校验码2字节蓄电池电池容量检测仪自国际电工IEEE-1996为蓄电池维护制定了以定期测试内阻预测蓄电池寿命的标准以来,中国信息产业部邮电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YD/799-2002也进行了内阻规范的增补。随着国内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信息的普及、通讯电源、网络供能、动力机组、发电配电,以及各行各业使用的蓄电池组数量激增。作为后备电源最后一个环节,做到对蓄电池在线质量状态的准确了解不仅是使蓄电池能够提供稳定后备支持能力的重要保证和依据,而且有利于蓄电池资源进行优化整合。2.蓄电池的维护蓄电池的小概率损坏是当今无法解决的世界性技术难期。也正因如此对蓄电池进行检测及维护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现在比较通用的维护方法是:第一步:用蓄电池内阻检测仪定期对蓄电池内阻进行检测,蓄电池电池容量检测仪蓄电池内阻测试仪:内阻与容量的相关性是:当电池的内阻大于初始值(基值)的25%时,电池将无法通过容量测试。当电池的内阻大于初始值的2倍时,电池的容量将在其额定容量的80%以下。基于此推出的蓄电池内阻测试仪主要采用了国际流行的异频法(交流测试法)测试,通过给蓄电池加一特定交流信号(l),然后用高性能带通滤波器检测蓄电池内阻上的压降(U),R=U/I推算出蓄电池内阻值。该方法测试方便,不论蓄电池是否充满电,均可测试。可以在线测试,也可以离线测试,测试速度快,适于大范围测试。(特别是在线测试,完全避免了因测试可能造成的蓄电池无法工作,进而导致系统瘫痪的情况发生!)B.蓄电池放电测试仪:保存数据,因此操作也很简便。c、 及时发现落后电池,在维护人员减少,维护工作量不断增大的情况下,通过内阻测试可以很快寻找落后电池,提高维护效率,确保系统安全有效运行。D、内阻测试是否可以完全取代核对放电测试?核对放电法即100%C的深度放电,它具有容量测试准确可靠的优点,因此,仍然是目前世界上检测电池性能的最可靠方法 。核对放电法即全放电的容量试验,是检测电池容量最直接、最可靠的方法,无论是在线还是离线进行检测,都必须设置备用电源作为防范措施,以保证系统的安全。内阻测试可以在线测量,蓄电池电池容量检测仪显 示3.5寸TFT-LCD测试参数直流电阻分辨率0.01μΩ0.1μΩ测试范围[LP OFF时]量程10mΩ~1000MΩ,12档切换[LP ON时]量程1000mΩ~1000Ω,4档切换10mΩ~10MΩ,9档切换测试电流DC 1A~1μA以下,[LP ON 时]DC 1mA~5μADC 1A-0.5uA测量精度±0.01%rdg.±0.001%f.s.测试速度快速2.2ms,中速(50Hz:21ms,60Hz:18ms),慢速1(102ms)慢速2(202ms)量 程10mΩ/100mΩ/1000mΩ/10Ω/100Ω/1000Ω/10kΩ/100kΩ/1000kΩ/10MΩ/100ΜΩ/1000ΜΩ20mΩ/200mΩ/2000mΩ/20Ω/200Ω/2000Ω/20kΩ/200kΩ/2000ΚΩ/10ΜΩ信号源1A DC DC:最大5.5V温度范围:-10℃~99.9℃ 精度:± 0.50℃范围:-10℃~60℃ 精度:1℃精度保证湿度范围23℃,80RH以下校正全量程内短路清零比较器10档分选;实现HIGH/IN/LOW 分选内部数据保存搭配电脑软件记录测试数据触发器内部触发,I/O触发,手动触发,总线触发其他功能测试线异常检测(详情见产品说明书)接口外部I/O接口,模拟输出接口,LAN接口,RS232接口外部I/O接口,LAN接口,RS232接口电源电压:100V-256V AC 频率:50Hz-60Hz,额定功率:15VA尺寸与重量325mm*215mm*96.5mm(L*W*H) 2kg附件PB36头、、电源线蓄电池电池容量检测仪电池自身因素产品特点l 采用彩色触摸液晶屏和按键操作两种模式,可直接触摸操作,也可按键操作,使用简单,流程清晰,满足不同使用习惯的用户。l 数据存储方式:内部存储和外部存储方式。内部存储可保存999组测试数据,每组存储500节电池数据;进行查询、分析等。l 具有接续、重测功能。l 仪表具有电压、内阻、容量柱状图分析比较功能,直接对电池进行优、良、差等分析。l 仪表具有示波器功能:能实时图形显示电池的最高、最低电压及平均电压,电压纹波。(选配)l 上位机数据管理软件功能强大,界面友好,提供数据管理、打印、分析、报表统计、自动生成测试报告等功能。l 增强的过压保护功能,自恢复过流保护功能,使仪器工作更安全可靠。l 采用大容量锂电池供电,长时间测试。l 自动测试模式方便用户测量。 正极材料,负极材料,锂离子嵌入和脱嵌的难易程度,决定了材料内阻的大小,是浓差极化电阻的一4.2交流内阻测量方法给电池加载一个幅值较小的交流输入作为激励,监测其端电压的响应情况。使用特定程序对数据进行分析,得出电池的交流内阻。分析得到的阻值,只与电池本身特性有关,与采用的激励信号大小无关。由于电池电容特性的存在,激励信号的频率不同,其测量得到的阻值也不同。软件分析的结果可以用一组复数表示,横轴为实部,纵轴为虚部。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图谱,所谓交流阻抗谱。通过进一步的数据分析,人们可以从交流阻抗谱中得到这只电池的欧姆电阻,SEI膜的扩散电阻,SEI膜的电容值,电荷在电解液中传递的等效电容值以及电荷在电解液中扩散电阻值,进而绘制出电池等效模型,进行电池性能的进一步研究。锂离子电池内阻测试浅述锂离子电池因其高电压…高比能量…无记忆效应以及高循环性能等特点,迅速发展成为最重要电源产品,已广泛应用到消费电子、汽车工业、军工航天、医疗等众多领域。随着中国对新能汽车、充电桩等产业的重点扶持,锂电池产业在中国市场也空前火爆。在《“十二五”国家战略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中已将锂离子电池列为行业发展的重点。随之而来,与之匹配的检测方法标准以及设备也在逐步完善中。随着GB/T 18287-2013《移动电话用锂离子蓄电池及蓄电池组总规范》、GB 31241-2014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安全要求》、《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等众多标准出台,对锂离子电池的检测越发严格,对所有类型的锂离子电话业上下游生产企业也提出了更高要求。5内阻在工程实践中的应用内阻,作为锂电池的关键特性之一,对它的研究成果,可以在工程制造等多个领域得到应用。内阻与电池荷电量有紧密关系,因此被应用于电池管理系统中的SOC估计 内阻直接体现电池老化程度,有人把电芯内阻作为电池健康状态SOH的评估依据 单体内阻一致性直接影响成组后的模组容量和寿命,因而被作为电芯分选配组的静态指标普遍应用 部分。电解液,锂离子在电解液中的移动速率,受电解液导电率的影响,是电化学极化电阻的主要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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