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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AA级绿色食品及A级绿色食品生产中允许使用的农药种类、毒性分级和使用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取得登记的生物源农药(biogenic pesticides)、矿物源农药(pesticides of fossilorigin)和有机合成农药(synthetic organic pesticides)。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4285-84 农药安全使用标准 GB8321.1-87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一) GB8321.2-87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二) GB8321.3-89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三) GB8321.4-93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四) GB8321.5-1997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五) GB8321.6-1999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六) NY/T391-2000 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技术条件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绿色食品 系指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 3.2AA级绿色食品 系指在生产地的环境质量符合NY/T391的要求,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合成的肥料、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和其它有害于环境和健康的物质,按有机农业生产方式生产,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AA级绿色食品樗的产品。 3.3A级绿色食品 指生产的环境质量符合NY/T391的要求,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使用准则和生产操作规程要求,限量使用限定的化学合成生产资料,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A级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3.4生物源农药 指直接利用生物活体或生物代谢过程中产生的具有生物活性的物质或从生物体提取的物质作为防治病虫草害的农药。 3.5矿物源农药 有效成分起源于矿物的无机化合物和石油类农药。 3.6有机合成农药 由人工研制合成,并由有机化学工业生产的商品化的一类农药,包括中等毒和低毒类杀虫杀螨剂,杀菌剂,可在A级绿色食品生产上限量使用。 3.7AA维绿色食品生产资料 指经专门机构认定,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要求,并正式推荐用于AA级和A级绿色食品生产的生产资料。 3.8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 指经专门机构认定,符合A级绿色食品生产要求,并正式推荐用于A级绿色食品生产的生产资料。 4农药种类 4.1生物源农药 4.1.1微生物源农药 4.1.1.1农用抗生素 4.1.1.2活体微生物农药 真菌剂:苏云金杆菌,蜡质芽孢杆菌等。 拮杭菌剂。 昆虫病原线虫。 微孢子。 病毒:核多角体病毒。 4.1.2动物源农药 昆虫信息素(或昆激素):如性信息素; 活体制剂:寄生性、捕食性的天敌动物。 4.1.3植物源农药 杀虫剂:除虫菊素、鱼藤酮、烟碱、植物油乳剂等。 杀菌剂:大蒜素。 拒避剂:印楝素、苦楝、川楝素。 4.2矿物源农药 4.2.1天机杀螨杀菌剂 硫制剂:硫的悬浮剂,可湿性硫,石硫合剂等。 铜制剂:硫酸铜,氢氧化铜,波尔多液等。 4.2.2矿物油乳剂 4.3有机合成农药 5使用准则 绿色食品生产应从作物一病虫草等整个生态系统出发,综合运用各种防治措施,创造不利于病虫草害孳生和有利于各类天敌繁衍的环境条件,保持农业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生物多样化,减少各类病虫草害所造成的损失。 优先采用农业措施,通过选用抗病虫品种,非化学药剂种子处理,培育壮苗,加强栽培管理,中耕除草,秋季深翻晒土,清洁田园,轮作倒茬、间作套种等一系列措施起到防治病虫草害的作用。 还应尽量利用灯光、色彩诱杀害虫,机械捕捉害虫,机械和人工除草等措施,防治病虫草害。特殊情况下,必须使用农药时,应遵守以下准则: 5.1生产AA级绿色食品的农药使用准则 5.1.1允许使用A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农药类产品。 5.1.2在A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农药类不能满足植保工作需要的情况下,允许使用以下农药及方法: 5.1.2.1中等毒性以下植物源杀虫剂、杀菌剂、拒避剂和增效剂。如除虫菊素、鱼藤根、烟草水、大蒜素、苦楝、川楝、印楝、芝麻素等。 5.1.2.2释放寄生性捕食性天敌动物,昆虫、捕食螨、蜘蛛及昆虫病原线虫等。 5.1.2.3在害虫捕捉器中使用昆虫信息素及植物源引诱剂。 5.1.2.4使用矿物油和植物油制剂。 5.1.2.5使用矿物源农药中的硫制剂、铜制剂。 5.1.2.6经专门机构核准,允许有限度地使用活体微生物农药,如真菌制剂、细菌制剂、病毒制剂、放线菌、拮抗菌剂、昆虫病原线虫、原虫等。 5.1.2.7经专门机构核准,允许有限度地使用活体微生物农药,如真菌制剂、细菌制剂、病毒制剂、放线菌、拮剂菌剂、昆虫病原线虫、原虫等。 5.1.3禁止使用有机合成的化学杀虫剂、杀螨剂、杀菌剂、杀线虫剂、杀线虫剂、除草剂和植物生长调节剂。 5.1.4禁止使用生物源、矿物源农药中混配有机合成农药的各种制剂。 5.1.5严禁使用基因工程品种(产品)及制剂。 5.2生产A级绿色食品的农药使用准则 5.2.1允许使用AA级和A绿色食品生产农药类产品。 5.2.2在AA级和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农药类产品不能满足植工作需要的情况下,允许使用以下农药及方法: 5.2.2.1中等毒性以下植物源农药、动物源农药和微生物源农药。 5.2.2.2在矿物源农药中允许使用硫制剂、铜制剂。 5.2.2.3有限度地使用部分有机合成农药,应按GB4285、GB8321.1、GB8321.2、GB8321.3、GB8321.4、GB8321.6的要求执行。 此外,还需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a.应选用上述标准中列出的低毒农药和中等毒性农药。 b.严禁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或具有三致毒性(致癌、致畸、致突变)的农药。 c.每种有机合成农药(含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7料农药类的有机合成产品)在一种作物的生长期内只允许使用一次。 5.2.2.4严格按照GB4285、GB8321.1、GB8321.2、GB8321.3、GB8321.4、GB8321.3、GB8321.4、GB8321.5、GB8321.6的最高残留限量(MRL)要求。 5.2.2.5有机合成农药在农产品中的最终残留应符合GB4285、GB8321.1、GB8321.2、GB8321.3、GB8321.4、GB8321.5、GB8321.6的最高残留限量(MRL)要求。 5.2.3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防治贮藏期病虫害。 5.2.4严禁使用基因工程品种(产品)及制剂。
为了表达我的感激之情,吃水不忘挖井人,特发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一系列标准,请大家慢用[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74522]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一[/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74523][/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74524]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三[/url]稍后再发[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74523]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二[/url]
畜禽中农药残留试验准则畜禽中农药残留试验准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畜禽中农药残留试验的基本原则、方法和要求。本标准用于确定农药在畜禽的肉、奶、蛋和可食肉类副产品中的残留水平,为制定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和膳食风险评估提供依据。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NY/T 788 农作物中农药残留试验准则农业部公告第2308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风险评估指南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制定指南3 术语和定义GB 2763、NY/T 78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基准给药剂量 basic dose 禽畜通过饲料摄入农药的理论最高浓度,根据畜禽日摄入量、每类饲料在日摄入量中的百分比及饲料作物或作物饲用部位的残留量等信息估算的理论剂量(mg/kg bw),是畜禽残留试验中的最低给药剂量。 4 基本要求4.1 试验背景资料包括供试农药有效成分的名称、CAS号及理化性质、登记作物及防治对象,已有的植物代谢、畜禽代谢、农作物中农药残留,以及毒理和环境资料等。4.2 试验设计原则4.2.1 分别开展畜类和禽类动物的农药残留试验,家畜一般选择反刍动物。如果已开展农药在猪体内的代谢试验,且猪的代谢途径和反刍动物不同,应开展猪的残留试验。。4.2.2 基准给药剂量下,最后一次给药后,肉、奶、蛋和可食肉类副产品中检测出可定量的残留物,还需要进行残留清除试验,以确定残留量降到定量限(0.01 mg/kg) 以下的时间。4.2.3 下列两种情况,不需要开展禽畜残留试验:(1)农作物农药残留试验结果表明,饲料或作物饲用部位中残留物浓度低于定量限(一般为0.01 mg/kg),且代谢试验中畜禽体内不存在显著生物富集趋势;(2)在10倍基准给药剂量的畜禽代谢试验中,可食用畜禽产品中的残留量低于定量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