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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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法规体系相关的资讯

  • 日本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及法规现状
    p   日本是世界上食品安全监管最严厉的国家之一,目前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在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方面尤为突出。增进对日本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及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有助于我国食品企业开发拓展日本市场,减少因产品不合格或标签标识问题带来的重大损失。 /p p   日本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p p   日本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委员会、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消费者厅。现在的食品质量安管监管体制主要依据CODEX的风险分析方法,风险分析主要包括风险管理和风险评估以及风险交流。这其中,风险管理,由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共同协作完成,风险评估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完成,而风险沟通,则由这个三个府省独自合作完成。食品安全委员会与风险管理机关关系见下图。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9-150RG649261Y_副本.pn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508/insimg/ade88877-96fd-4e39-8f46-ef7145118d5f.jpg" / /p p   1、风险评估体制 /p p   食品安全委员会于2003年7月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进行的风险评估,又称之为“食品影响健康评估”,主要对食品中可能含有的添加剂、农药、微生物等影响人体健康的危害因素进行科学性评估。具体来说,是评估其是否影响人体健康以及其影响的程度。食品安全委员会将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通知相关管理机构大臣采取相应的食品安全政策。 /p p   2、 风险管理体制 /p p   厚生劳动省和农林水产省互相协作,根据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风险评估结果,分别在不同领域指定相关标准和措施,共同承担风险管理任务。 /p p   3 、风险交流 /p p   风险交流是在风险分析过程中,关于提高食品安全性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包含消费者与企业间交换、共享信息和意见。食品安全委员会就国民高度关心风险评估内容等进行风险沟通,使风险管理和风险评估有效低发挥。 /p p   日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p p   日本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由两大基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组成。《食品安全基本法》和《食品卫生法》是两大基本法律。除上述基本法外,与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包括《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包装容器法》、《农药取缔法》、《健康增进法》、《家禽传染病预防法》、《乳及乳制品成分规格省令》、《农林物资规格化法(JAS法)》、《新食品标识法》等。 /p p   1、 《食品卫生法》 /p p   该法是2003年5月30日修订并开始实施。是日本控制食品质量安全最重要的法律,适用于国内产品和进口产品。该法规定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准和成分规格,容器包装,农药残留标准,食品的标识和广告,进口食品的监控指导计划,以及进口食品监督检查等,同时还规定了国内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商的设施监督检查及相关的处罚条例。 /p p   根据新的《食品卫生法》修正案,日本于2006年5月29日起正式实施《食品农药残留肯定列表制度》,即禁止超过一定量且未设定最大残留限量的农药等食品的流通制度。 /p p   2、 《食品安全基本法》 /p p   由于日本先后出现了牛乳食物中毒事件、BSE(疯牛病)问题,未许可添加剂的滥用问题,原产地标识伪造问题等事件,使食品的质量安全受到了严重的冲击,于2003年7月开始实施《食品安全基本法》。该法明确了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国家、地方公共团体、食品相关经营者以及消费者的责任和义务,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的责任和义务是综合制定确保食品安全性的政策 销售商的责任和义务是具有“确保食品安全性”的意识,为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对食品供给过程中各阶段恰当的采取需要的措施。消费者则要掌握并理解食品安全性知识,同时就食品安全性方面,要充分表明个人意见。 /p p   综上所述,日本在现有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基础上,将对进口食品安全进一步加强监控管理,特别是2015年4月1日颁布的《新食品标识法》对食品标识进行重新修订,我国对日出口的食品企业应及时关注日本法律法规的更新修订情况,避免因此给企业或销售商造成一定的影响。 /p p & nbsp /p
  • 食品合规、食品合规管理、食品合规管理体系、合规管理体系之间的关系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合规相关的词汇越来越多的出现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那么什么是食品合规、食品合规管理、食品合规管理体系、合规管理体系,以及他们之间是什么关系呢?今天,我们就来一起来了解一下。食品合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符合食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等规定的全部要求和承诺。食品合规管理:以实现食品合规为目的,以企业和员工的生产经营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监测、风险识别、风险应对、合规审查、合规培训、持续改进等有组织、有计划的协调活动。食品合规管理体系:为保证食品合规,在对合规风险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价的基础之上,建立的架构、职责、策划、运行、规则、目标等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完整要素。包括为食品合规管理体系方针和目标的建立与实施而进行的一系列闭环的系统化管理活动。备注:1.合规风险:因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能遵守食品合规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经济损失和声誉危机等风险。2.食品合规管理体系适用于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企业、餐饮服务企业等。以上定义来自:Q/FMT 0002S-2021《食品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及实施指南》。合规管理体系:是一个框架,该框架是基本结构、方针、过程和程序的有机组合,其目的是实现预期的合规结果,并发挥作用以预防﹑发现和响应不合规。备注:合规管理体系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组织,不论其类型,规模,性质,也不论其是公共的,私营的或非营利性的。以上定义来自:GB/T 35770-2022/ISO37301:2021《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食品伙伴网针对食品合规、食品合规管理、食品合规管理体系、合规管理体系的关系分析如图一所示:图一:食品合规、食品合规管理、食品合规管理体系、合规管理体系的关系食品合规管理体系,是一套预防式的管理体系,可以系统地识别出企业所有的食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相关合规义务及风险,从而实施有效的预防式管理。食品企业要想做好食品合规管理,避免“亡羊补牢”,需提前做好预防,避免不合规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 我国实施食品HACCP体系的几点思考
    众所周知,HACCP体系是对食品生产过程影响消费者安全的危害(或风险)进行科学分析,通过对危害(或风险)的识别和制定有效控制计划来消除或降低危害(达到消费者可接受水平),也就是说回避风险。但是,HACCP体系在中国食品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我国的食品安全还非常严峻,从出口水产品被国外检出氯霉素、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到国内发生的奶粉中检出三聚氰胺事件等,这说明我们对HACCP体系的认识和建立还存在一定距离。 结合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我国实施HACCP体系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实施HACCP体系缺少食品安全研究和法律支持 HACCP体系不是一独立的体系,它是建立在良好操作规范(GMP)和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OP)的基础上,这些,大家都清楚。特别是九十年代开展“输美水产品HACCP验证工作”时对官方和企业质量管理员的培训,都是这样的提法。同时还为应用者提供美国水产品《危害分析指南》,这对当时HACCP体系在中国的发展起到很大的、有建设性作用。可惜,我们的HACCP体系应用者,没有真正理解美国水产品《危害分析指南》是建立在研究人员长期对自然环境、生物资源普查和监控,通过数据分析而形成的基础研究成果。 如仅靠“拿来主义”这种做法是不科学的,应结合中国国情,由官方、机构或企业长期研究,建立中国的水产品《危害分析指南》。《食品安全法》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和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的规定,将为我国食品行业大环境的基础研究提出要求。 食品安全形势的严峻,另一方面体现在法制领域建设。与法律制订相比,法律能不能得到有效执行更为重要。奶粉中检出三聚氰胺、猪肉中查出“瘦肉精”、咸鸡蛋中冒出苏丹红……一个个沸沸扬扬的食品安全事件,让消费者放心不下,并由此产生了食品安全信任危机,给食品生产经营者提出诚信问题。所以,HACCP体系建立的有效,离不开法律的完善和在法律层面的诚信体系建立。《食品安全法》第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和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整章对法人和企业都提出明确规定,通过《食品安全法》的约束,为我国食品行业的诚信体系打下基础。 只用通过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和法律体系支持,HACCP体系在中国的实施才会起到有建设性作用。 行政干预影响企业体系真实性 食品行业的多头管理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据有的媒体统计,目前我国涉及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有农业、检验检疫、技术监督、卫生、工商、药监等多个部门,由于各部门间的职责界定不明确,存在执法中责权不对称和职能交叉等问题。这些,对实施HACCP体系的主体,即食品企业在建立体系时是有影响的。不同部门有不同规定要求,这样一来,体系内容就必须涵盖所有要求,这些可能与食品企业真正操作不同,造成体系内容存在不真实成分。例如:企业执行标准问题,因为有部分标准相互交叉、相互矛盾,特别“毒黄花菜”事件,《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明确黄花菜不属于“干菜”,不得使用硫磺等漂白剂,不得有二氧化硫残留,而质检、农业部门的标准中规定“干菜”包括黄花菜,且明确了二氧化硫的残留标准。那么,HACCP体系建立者在分析危害时就很难判断,影响体系真实性。 再有,监管部门的过多行政干预也给HACCP体系建立者增加不必要的压力。“公司+基地+标准化”的食品管理模式是正确的,但目前并不现实。因为我们必须考虑:一、中国目前农业的大环境和生产技术水平;二、食品企业的资金链问题;三、食品企业的经营模式和生产模式。食品产业本身就必须分工协助,共同来完成。要求食品企业涉入种植养殖源头的经营首先问题就是要解决生产技术,它没有这方面技术,也可以说不是它的强项;再有就是解决资金问题,企业除了满足生产和贸易的资金,还有多少资金可以来搞种植养殖产业?这些,都是我们管理部门要求食品企业进行源头“种植养殖”备案必须解决的实际问题。如硬性规定会逼企业在建立HACCP体系时作假。企业是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作为食品企业的经营者,只要能确保食品安全,其应该有建立符合自己特点的食品安全管理模式的权利。在地方农业部门的主导下,实施区域化的管理模式,由企业根据风险评估,对原料进行合理比例的抽样检验,也不失为一个办法。 企业实施HACCP体系存在的问题 HACCP体系的建立,需要科学依据。国际食品与法典委员会(简称CAC)在《HACC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明确规定“HACCP体系以科学性和系统性为基础,识别特定危害,制定控制措施,确保食品的安全性,HACCP应独立地应用于各个特定食品的生产中”,同时,准则要求对产品进行描述,每个工序进行分析。但现在的食品企业在建立HACCP体系时,特别是对关键控制点的确定,过于随意或依靠经验,无评价或评估数据来支持。特别是水产加工企业,第一根据美国的水产《危害分析指南》,第二凭照个人主观认识。再有,产品名称不具体(特别水产品名称,不懂学名),没有对每一个产品逐一进行危害分析,HACCP计划的名称笼统不清晰的典型例子还有:饮料的HACCP计划、调味品的HACCP计划、含肉点心的HACCP计划等等。 企业的HACCP体系的建立,抄袭现象严重。由于HACCP体系应用在中国快速发展,社会已形成以认证、咨询机构或出版社为主的“HACCP产业”。发行大量HACCP体系建立指导书,同时也涌出连食品概念都说不清楚的审核员和所谓的咨询专家,通过指导书提供的范例或培训教学的案例把他套在企业中去。笔者曾经在检查一个省的三家烤鳗生产企业,发现生产工艺不同(有的是经蒸煮工序后再进入烧烤阶段,有的是无经蒸煮直接进入烧烤)的三家企业在对致病性微生物的控制设定的指标是一样的,问为什么这样设置?有没试验数据?回答,没有,大家都是这样设置的。所以说,在中国,食品企业HACCP体系的建立抄袭现象严重,很多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 管理人员缺乏对HACCP体系的系统培训。笔者在检查食品加工时发现,很多企业获得了HACCP认证后,员工在实际工作中按HACCP体系要求贯彻执行主动性不强。其原因是企业在推行HACCP体系时,个别企业为了节约成本,减少了教育培训的费用,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HACCP知识培训不到位,不能很好地理解和执行HACCP体系的要求。再有,企业领导忙于接洽业务、销售产品,忽略了产品生产过程的HACCP体系管理,即使有时发现问题,也只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从美欧法规要求看如何执行HACCP体系 在我国,HACCP体系的应用和发展是离不开“美国模式”,因为自1997年12月18日开始,美国全面强制性实施“水产品HACCP法规”。为确保我国水产品的顺利出口,原国家商检局就通过多次派员参加美国官方培训,并逐步培训国内官方检验员和企业管理人员,指导企业建立HACCP体系。“美国模式”的HACCP体系笔者感觉其系统性强,通过基础研究来支持体系有效运行。其通过对危害分析,并对关键控制点的有效控制,是能很好确保食品安全,同时也可以减少企业和官方对产品的抽检频率。但由于我们主要还是以初级产品出口为主,同时我们的农业基础、生产技术水平还是与美国有较大差距,真正必须控制的危害(或风险)主要还是源头。欧盟,特别是欧盟对水产品的管理,其除了对HACCP体系要求以外,还通过一系列的法规出台,较详细的通过法规对水产品整个食品链的强制性规定,有着线路清晰、可操作性强,但操作复杂(这主要于我国大环境存在问题有关)的感觉。其通过引导企业执行法规,很好地保证食品安全,但其法规要求企业必须对整个食品链的每个工序进行检验,证明符合标准要求;同时也要求官方批批检验,感觉其无法体现HACCP体系抓住重点、对产品实施过程管理的优势。 实事求是解决我国食品安全 建立区域化的农产品源头管理模式。食品源头管理实施内外有别、分头管理是不科学和不合理的。特别是环境污染对种养植殖基地的影响不是某个单位有办法自己解决的,必须由地方政府统一全面解决;投入品的管理也一样,只有由地方政府规范管理,才能解决无序的现状。为此,我们必须贯彻《食品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实施区域化管理。 建立企业对产品质量控制的评估体系。《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更严肃地明确企业的社会责任。如果企业不认真、科学的对待企业管理体系建设,那么,他是很难履行职责,控制好产品质量。所以,企业必须对产品的整个生产链进行科学分析,用数据分析来评估其体系建立的合理性、科学性和有效性,而不是通过抄袭或仅靠经验。 提高官方监管人员对企业管理体系的评价水平。监管人员素质高低,将很大程度影响企业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专业的不对口,也将导致监管人员难以发现问题、无法对体系运行情况的判断或错误的引导企业,这些情况都制约企业向良性循环的发展。为此,我们必须合理安排监管人员,特别对要求专业性强的企业,更应岗前培训合格才可上岗;再有,加强对监管人员有效的持续培训。 我国目前必须以《食品安全法》出台为契机,通过法律手段,用法规进行有效执行分段管理,建立企业诚信体系,通过企业或官方抽查,验证体系的有效性,并要有食品非零风险产品的认识,以持续改进的态度科学保障食品安全。

食品法规体系相关的方案

  • 如何使用LUMiSizer® 分散体系分析仪优化均质工艺 之二均质条件
    均质,是使悬浮液(或乳化液)体系中的分散物微粒化、均匀化的处理,以期获得更细小、更稳定、效率更高的分散体系,同时延长产品保藏期。该技术已被广泛应用在食品、化妆品、制药、化工及其他行业。均质的作用力主要为剪切力和压力,在均质过程中,不同的均质原理及均质条件对产品稳定性具有显著影响。本篇将展示如何通过LUM的分散体系分析仪系统地分析均质压力及均质次数对产品稳定性的影响,以快速优化产品均质工艺,为良好分散找到适合的解决途径。
  • 质构仪在食品物性分析中的重要性
    食品物性影响食品各方面的特性:食品的物性特征影响食品食用时的口感质量;影响产品的加工过程,如我们开发脂肪替代的低脂产品时,构建合适的粘度来获得合理的口感,但如果产品过粘,可能很难通过板式热交换器进行杀菌等;食品的物性特征影响产品的风味特性;食品物性与产品的稳定性有关,一个食品体系中,若发生相分离,则其质构一定很差,食用时的口感质量也很差;食品物性还影响产品的颜色、平滑度和光泽度等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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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ilent 5975C GC/MS And 7000 GC/QQQ 分析食品中的塑化剂 塑化剂背景介绍 Agilent 5975C GC/MS 分析食品中的塑化剂 Agilent 7000 GC/QQQ 分析食品中的塑化剂 塑化剂分析仪器配置安捷伦邻苯二甲酸酯类化合物分析解决方案采用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测定食品添加剂中的邻苯二甲酸酯类化合物 - 非法食品添加剂- DEHP- 邻苯二甲酸酯类化合物(PAEs)- 邻苯二甲酸酯类化合物的法规认证PAEs 分析面临那些挑战PAEs 有那些代谢产物,这些代谢产物如何进行分析

食品法规体系相关的论坛

  • 【分享】浅析我国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color=#00008B]目前,食品安全问题已日趋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分析当前食品安全状况,笔者认为,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亟待完善,迫切需要与国际接轨,逐步加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存在的问题[/color] 与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相比,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还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5个方面:[size=4] [font=黑体] 第一,食品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和完整性欠缺[/font][/size]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它对食品安全体系内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指导作用大大降低,其主要原因之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所调整的范围过于狭窄,仅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发生的食品安全作了规定,没有包括种植、养殖、储存等环节中的食品及食品相关的食品添加剂、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或使用。而食品安全问题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相关法律应该反映出整个食品链条,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没有,这就使监管不可避免地出现了盲区,造成诸多问题的监管滞后和监管不力;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确定的执法主体职责与实际情况有所脱节。该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工作”,而1998年机构改革之后,我国已形成了由农业、商务、卫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等多个部委共同按职能分段的监管体系。2004年9月,国务院再次对有关部委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加以调整和明确。因此,我国有很多法律法规应该及时修改。

  • 【金秋计划】+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list][*]根据食品法律法规的具体表现形式及其法律效力层次,我国的食品法律法规体系由以下不同法律效力层次的规范性文件构成。 1.法律:《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 2.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行政法规,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法律。《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 3.部门规章:国务院各行政部门依法在其职权内制定的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等。 4.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或行政部门发布的各种通知、地方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制定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等。《国务院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 5.食品标准:由专门管理机构批准、颁布实施,是生产和生活中重复发生的一些事件的技术规范。 (属于法规体系,但确实不属于法规。) [/list]

  • 【食品法规十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编制和实施《规划》,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全面增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的迫切需要,对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规划》实施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确保《规划》目标的顺利实现。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将本《规划》内容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领域的规划,逐级落实工作目标和任务。对《规划》中涉及的建设项目,要认真做好前期工作,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投资,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支持和协调,共同落实好《规划》确定的任务。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包括食用农产品,下同)安全监管工作,不断完善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制定《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一、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现状  (一)工作成效。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措施,积极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推动健全食品安全法规标准体系,加强检验检测和风险监测评估能力建设,严格实行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全面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食品安全科技支撑能力逐步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稳中有升,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并趋于好转。  1.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在长期管理实践中形成的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不断发展完善。2010年2月,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作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加强对全国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各省(区、市)成立了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食品安全委员会等议事协调机构。农业、卫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注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内设机构建设,监管力量不断加强。  2.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初步形成。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布实施,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有关部门系统开展了法规清理和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制修订工作。组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审查制度,初步建立了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我国已有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国家标准近1900项;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及时开展标准清理整合工作,新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185项,清理农药兽药残留限量指标2193项。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第29届会议上,我国当选为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和农药残留法典委员会主持国。  3.食品安全监督执法成效明显。各地区、各有关监管部门不断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执法,并针对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领域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了系统治理整顿,陆续组织开展了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瘦肉精”、“地沟油”违法犯罪等专项工作和乳制品、食用油、肉类、酒类、保健食品等重点品种综合治理,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严惩了违法犯罪分子,消除了大量食品安全隐患。  4.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有序开展。建立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由1个国家级、31个省级、288个地市级监测技术机构组成的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网,1个国家级、31个省级、226个地市级和50个县级监测技术机构组成的食源性致病菌监测网,对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物质、食源性致病生物等方面的154项指标开展监测,初步掌握了我国主要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和食源性致病菌污染的基本状况。依托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和312个医疗机构建立了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建立了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监测范围覆盖31个省(区、市)的144个主要大中城市。初步建立了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安全风险监控体系。建立了国家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成立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开展了我国主要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中重金属和农药兽药残留的风险评估,并积极参与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工作。  5.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逐步提高。“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安排[font=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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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法规体系相关的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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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BD5-MS2100手持式水分活度测试仪 2006年,北京北斗星工业化学研究所在国内首次推出HBD5-MS2100型水分活度测试仪,十多年来,从初期市场的备受冷落,到服务国内外众多食品企业,在一个关乎民生的行业里,HBD5-MS2100型水分活度测试仪,也从另一个侧面见证了“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安全管理意识的发展历程。 水分活度(aW值)是影响食品保质期及色香味等物理特性的重要因素,是判断食物是否存在变质风险的重要参考,也是控制食品内微生物生产最直观的依据。美国、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已经将水分活度指标纳入FDA、USP、EC、ISO、HACCP等质量管理体系中,做为微生物生长的重要指标进行监控。 MS2100水分活度测试技术,经过10多年几百家粮油、宠物食品、调味品、生物保健品,渔业加工,方便面、罐头、蛋糕、饮料等生产企业的普及应用,在佩蒂宠物食品公司、桃李集团公司、泓一食品有限公司、唐人神集团、安德鲁森食品集团、中盐(湖北)食品有限公司等企业长期应用,获得良好的用户口碑,并销往西班牙、美国、印尼及东南亚等国家。 随着《GB/T34790-2017粮油检测粮食籽粒水分活度测定仪器法标准》的颁布实施,HBD5-MS2100水分活度测试仪,即将推出二代产品,全新功能,全新体验,让检测更加高效便捷。 北斗星仪器食品水分活度仪【仪器原理】水分活度的测定方法有传统的扩散法和ERH水分活度测试法等。ERH水分活度测试法,是通过测试含水物品表面与样品周围环境气体达成平衡状态的特性,进而测试水分活度,该方法为国际近年来关注的新型理化测试原理。HBD5MS2100水分活度测试仪就是应用ERH法测试水分活度Aw值。(水分活度单位用Aw数值表示,水分活度值等于用百分率表示的相对湿度,其数值在0-1之间。溶液中水的蒸气分压P与纯水蒸气压Q的比值,Aw=P/Q) 北斗星仪器食品水分活度仪【仪器应用】原粮:稻谷、小麦、玉米、高粱、谷子、大麦、荞麦、大豆、小豆、绿豆、蚕豆、芸豆、甘薯等等。成品粮:大米、小麦粉,小米、油菜籽、 白芝麻、黑芝麻、棉籽、葵花籽、香瓜籽、油茶籽、棕榈籽等。宠物食品:鱼粮、犬粮、猫粮、罐头、肉酱、营养粥等。食品:调味品、方便面、罐头、蛋糕、饮料等。渔业:鱼干,鱼粉,鱼糜,鱼粉,罐头等。保健食品、保健药品等。 【关于仪器】仪器组成:水分活度测试仪由:HBD5主机和MS2100系列传感器组成。传感器:进口高精度传感器测试仓尺寸:f48mm主机尺寸: 18cm×7cm×5cm主机重量:0.4kg 水分活度仪功能:测试量程:水分活度0.003~0.999Aw扩充功能:可同时检测水分含量,水分量程:0~3kg/kg重复精度:±0.015(±0.3℃常温)准 确 度:0.003 Aw (0.1℃常温)工作环境:温度:0℃~50℃,湿度:0~85%RH工作压力: 常压分辨率:0.001 Aw供电电源:Ni-Cd 电池,连续工作2小时,待机1周或变压器220V供电使用。 水分活度仪【如何使用】:仪器连接,将测量仓与主机连接好;将待测量物质置于测量仓内(2/3以上),盖好仓盖,稳定15分钟;接上电源,按下电源开关,仪器开始工作;约5-10分钟,待液晶显示读数稳定后,读取数值,测试完毕。活度仪校准:用测量蒸馏水和氯化钠饱和溶液的活度值来做标准实现对仪器的校准。 【使用前的准备工作】该仪器在出厂前,已经尽量按用户相同的样品进行初步标定。活度仪首次使用或较长时间不使用,在使用前请先活化一下传感器。 【售后服务承诺】凡北斗星仪器除特殊声明以外一律保障质量1年,1年内进行免费维护。终身维修服务。北斗星工程师推荐应用方案或仪器选型的前提下,如果用户确实不能正常使用,可以在安装或起用后试用1个月内退换。但国内用户最长期限为出厂日或委托代理出售3个月为限。 【水分活度的测试意义】Aw值对食品保藏具有重要的意义。含有水分的食物等由于其水分活度之不同,其储藏期的稳定性也不同。利用水分活度的测试,反映物质的保质期。用活度值可以确定食品,饲料,果品、药品等易腐败、易枯萎的物质的储存和保鲜周期。许多国家已将食品水分活度测试定为质量必检指标。在颗粒粉末工业中,水分活度能更直接地反映颗粒物的黏结、粘附现象。在油漆涂料镀层工艺中能反映工况对粘结强度的影响。水分活度对酶体和催化剂的性能反映也十分准确直接。唯一一种测试准确度不受物料物理状态影响的水分测试技术,适用于任何形状的物料。水分活度值越高,结合程度越低;水分活度值越低,结合程度越高。 《GB/T 34790-2017 粮油检验 粮食籽粒水分活度的测定 仪器法标准》编号:GB/T 34790-2017标准名称:粮油检验 粮食籽粒水分活度的测定 仪器法英文名称:Inspenction of grain and oils-Determination of water activity of grains- Instrumental method发布部门: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起草单位:国家粮食局科学研究院、北京北斗星工业化学研究所、北京农产品质量检测与农田环境监测技术研究中心、广东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吉林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黑龙江中储粮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标准状态:现行发布日期:2017-11-01实施日期:2018-05-01标准格式:PDF标准简介:本标准规定了粮食籽粒水分活度的仪器测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水分活度为0.030~1.00粮食籽粒水分活度的测定。 回顾国家食品安全各项管理法规的出台,我们深感概念意识的法规化、标准化远远超出仪器本身的意义。食品质量安全控制中“水活度”这一重要指标,1992年仅针对出口企业的管理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提出《食品水活度测定方法(SN 0180-1992)》,2009年第一个《GB/T 23490-2009 食品水分活度的测定》国标颁布实施,标志着食品安全法规化的进一步普及。2012年为填补粮油标准体系的空白,推动水活度在粮食行业的应用,北京北斗星工业化学研究所参与了国家粮食局科学研究院联合开展的国家标准《粮油检验 粮食籽粒水分活度的测定》,负责玉米、小麦、稻谷和大豆等水活度实验方案的制定和验证,共同起草制定该标准。《GB/T34790-2017粮油检测粮食籽粒水分活度测定 仪器法标准》即将于2018年5月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在粮油行业的颁布使标准化管理更加深入广泛。 在2000年北斗星水分仪在食品行业应用推广之初,普遍存在水分检测仅靠人为目测、手触的古老方式,这样的现状让我们做仪器的科学家深感忧虑,传统的加工方法如何能适应急速发展的市场需要,强烈的使命感让北斗星人意识到科学仪器推广的实用性,重要性,必须采用新的检测理论和技术应用到食品生产中,经过详细调研,在北斗星MS1204水分测试技术的基础上,对比国内外检测原理现存技术的优缺点,我们研究开发出MS2100水分活度测试技术,北斗星MS1204水分测试技术于1996年获得北京市火炬计划项目,是北斗星几代中国科学院专家力量的技术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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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法规体系相关的耗材

  • 食品铲
    食品铲非常坚固的手铲适用于各种使用,尤其适用于食品行业。无缝焊接和中空的手柄,没有缝隙和边缘。特别光滑,高抛光表面。符合欧洲食品法规。 1.非常坚固的外形2.不锈钢V2A (1.4301) 3.方便的手柄悬挂孔食品铲容量ml总长mmL*W mm起批量产品货号100215120*6055371-0100200230140*7555371-0200250 245155*8555371-0250350290180*10055371-0350500350220*13055371-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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