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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一些困惑需要大家解答了一下,现在环境的排放标准和评价标准都比较老,而且每个排放标准和评价标准后面都有相应的检测方法,现在出现一个问题,那就会出现新方法替代老的方法,改了标准号,发布新方法,以前没有的。所以我想问一下这个新的检测方法有没有法律效应?没有按照排放标准后面的检测方法做同样的项目是否有法律效应(该方法通过了CMA认证),简单来说我用了不在排放标准和评价标准后面的检测方法。是否可以用来评价?如COD今年新出的标准是HJ的,以前是GB的,但是在老的标准还是写着老的方法。这是怎么算,还有就是新出的很多GC-MS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yp][color=#3333ff]ICP-MS[/color][/url]等等很多的新方法,但是都不在老的排放标准里。
有两个问题:1、我们的检测报告里面的检测依据是产品标准,可是我们申请认可的是检测方法的标准,这三个方法包含在产品标准里面,标准查新只查产品标准内包含的用到的那几个检测方法的标准可以么?2、标准查新报告里的标准是不是要和《质量手册》附件《检测能力一览表》中的标准要一样啊?
对于有关接受客户委托的检测项目依据的标准或方法,我理解的是客户应要求按照某一个方法来进行检测,并在检测委托书上写明。但通常是客户只给出具体的检测参数值,而没有写明所依据的检测方法。和客户也反复进行了沟通,但效果不佳,客户只要求按照给出的参数值进行试验。所以我想请教一下各位专家,这种情况下在原始记录上检测依据的标准方法应如何填写。备注:如果涉及到出具检测报告的,我们是必定要求客户给出一个检测标准方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