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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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资讯

  • 生态环境部发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p   为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重点聚焦在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上,从技术层面优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 2.2-2018),替代2008版大气导则。 /p p   修订后的导则参考国际先进的大气质量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以及我国相关环境质量标准、技术导则规范进行优化和调整,改进了评价等级判定方法、简化了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内容和三级评价项目的评价内容,对大气环境影响预测模型、参数、计算方法和评价内容等方面都进行了细致、系统和规范的规定,增加了达标区和不达标区的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改进了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确定方法,大大提高了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将对建设项目和规划项目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起到更好的指导作用。 /p p   修订后的导则同时结合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推广实施,规范了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及结论,满足排污许可证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效衔接的管理要求。 /p
  • 因应《环境影响评价法》 环保部颁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p   应《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正案的要求,环境保护部日前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将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有关负责人,对此进行详细解读。与审批制要求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不同,建设单位办理登记表备案手续的时间要求是在建设项目建成后、投入生产运营前。实行备案制改革,有利于把基层环保部门有限的行政力量集中到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和事中事后监管上,提高管理效率。环保部门可以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上,对完成备案的建设项目,纳入县级人民政府划定的环境监管网格,实施网格化管理,开展日常环境监管执法。同时,通过网上备案系统向社会公开备案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公众如果发现相关建设项目违法违规问题,可以向环保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p p style=" text-align: left "   br/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环境保护部令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部令 第41号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p p   br/ /p p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1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p p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环境保护部部长 陈吉宁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6年11月16日 /p p br/ /p p   附件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strong /p p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p p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p p   第三条 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p p   第四条 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 /p p   建设单位对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p p   第五条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 /p p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备案管理。 /p p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涉及多个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向各建设地点所在地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p p   第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网上备案方式。 /p p   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p p   第八条 环境保护部统一布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备案系统)。 /p p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应用网上备案系统,通过提供地址链接方式,向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配网上备案系统使用权限。 /p p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网上备案系统地址链接信息。 /p p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相关的管理要求,及时在其网站的网上备案系统中公开,为建设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提供便利。 /p p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 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p p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时,应当认真查阅、核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认其备案的建设项目属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p p   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 /p p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时,应当同时就其填报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作出承诺,并在登记表中的相应栏目由该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姓名。 /p p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线提交环境影响登记表后,网上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和回执,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即为完成。 /p p   建设单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 /p p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收到建设单位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证明。 /p p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再次办理备案手续。 /p p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环境管理规定,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中填报的环境保护措施,有效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p p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其网站的网上备案系统同步向社会公开备案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备案信息不公开。 /p p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有关规定,将其完成备案的建设项目纳入有关环境监管网格管理范围。 /p p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p p   (一)环境影响登记表存在弄虚作假的 /p p   (二)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 /p p   (三)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的。 /p p   举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 /p p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等方式,对建设单位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根据监督检查认定的事实,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p p   (一)构成行政违法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p p   (二)构成环境侵权的,依法承担环境侵权责任 /p p   (三)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p p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承诺,在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时弄虚作假,致使备案内容失实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建设单位违反承诺情况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 /p p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经查证属实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建设单位已经取得的备案无效,向社会公布,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p p   (一)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 /p p   (二)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投入生产或者经营的,分别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 /p p   第二十一条 对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处理的建设单位,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建设单位违法失信信息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 /p p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p p   附: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612/ueattachment/143a89b1-8a69-41f3-b9b1-ef1cc956bbbf.doc" target=" _self" title=" " textvalue="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a /p p br/ /p
  • 环评司解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产业园区》(HJ 131-2021)
    生态环境部近日修订发布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产业园区》(HJ 131-2021)(以下简称《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为全面深入了解《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的主要内容、实施重点,记者采访了生态环境部环评司有关负责人,对《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进行了详细解读。  问:《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修订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2003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确立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 131-2003)(以下简称“2003版导则”)作为环评法配套规章之一,是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HJ/T 130-2003)之后的第二个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行业标准,在当时的背景和条件下,规范和指导了我国开发区区域环评。  为适应新形势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新要求,《环评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以下简称《总纲》)均进行了多次修订或修正。同时,《“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等对园区规划环评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2003版导则已不适应当前环境管理方式转变、环境管理要求及园区规划环评需求。为此,生态环境部启动了2003版导则的修订,并更名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产业园区》,以提高导则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为进一步规范、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问:与“2003版导则”相比,《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有哪些突出特点?  答:修订后的《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是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重要技术性指导文件,较2003版导则,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突出特点:  一是《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兼顾技术标准统一性和差异性的关系,明确了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最基本、最普适的技术规定,突出了对各类产业园区的指导性,对涉及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危险物质、以重点碳排放行业为主导等类型园区提出了差异化技术要求,强调了导则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准确把握技术标准与法规、政策的关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放管服”改革要求、衔接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强化规划和项目环评联动、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共治,新增简化入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议,以及园区环境准入、园区碳减排等技术要求,并将生态文明、高质量发展的目标导向转化成技术要求,为实现园区高质量发展和环境高水平保护提供了技术方法。  三是《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精准把控在环评技术导则体系、环境管理体系中的定位,纵向上承接《总纲》、“三线一单”要求,横向上与环境要素及专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相协调,着力解决技术标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的传导、协调、衔接等关键问题。完善了上下贯通、左右衔接的技术标准体系构建,促进了各环评导则的协同发力。  问:《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重点修订内容有哪些?  答:修订后《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主要包括前言,以及试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等15部分技术内容,与现行导则相比,修订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适应园区环境管理需求,扩大适用范围。鉴于当前产业园区类型繁多,各地管理实际情况各异,比如浙江的产业集聚区、上海和广东的工业地块等均比照园区管理,有明确的责任主体,修订后的《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扩大了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的各类法定园区,即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产业园区;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园区、根据地方规定需要开展规划环评的其他各类产业园区可参照执行。  二是强调“协同联动”,优化评价技术路径。衔接《总纲》,针对《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承上启下的功能定位,把握“联”的思路,技术流程体现上下传导的架构衔接逻辑,向上衔接“三线一单”对园区的刚性约束,并融合至评价各环节;向下结合现状调查、影响预测评价结果,基于区域“三线一单”,细化园区环境准入,对建设项目形成刚性约束和精准指导。评价中通过结果与评价过程的反馈,全程与规划编制部门互动,开展公众参与工作,及时调整、修正各阶段评价成果,形成闭环,保证评价结论的科学性。为区域、园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系统衔接和协同管理,产业园区规划实施与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目标、管理要求的动态衔接提供了技术保障。  三是深化环境污染防治,突出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核心。修订后的《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围绕园区生态环境质量改善这一核心目标,按摸清现状、找准问题,预测影响、明确趋势、提出对策,改善质量、跟踪监测、实施保障的技术路径展开。现状调查与评价专题通过调查、评价、溯源,厘清环境质量改善短板。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专题通过预测新增环境影响、分析环境质量变化趋势,明确了园区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方向。环境影响减缓对策、措施与协同降碳专题从预防和治理两个维度协同推进,对园区既有环境问题及规划方案实施后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基于优化调整后的规划方案,提出资源节约与碳减排、园区环境风险防范对策、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以推进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  四是突出园区特色,新增环境风险评价防控、强化基础设施评价优化等技术要求。对涉及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的园区,按环境风险现状调查、预测与评价、风险防控的技术思路开展环境风险评价防控。重点关注环境风险物质、风险源及风险受体调查,各类突发性环境事件的环境风险影响,以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建设、突发性环境风险事故应急响应、环境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及与区域风险防控体系衔接为核心的环境风险防范对策。  突出污染集中治理基本要求,基础设施关注类型扩展至污水集中处理、固废(含危废)集中处置、中水回用、集中供热(供冷)、余热利用、集中供气(含蒸汽)、供水、供能(含清洁低碳能源供应)等设施;调查、分析内容进一步深化,包括基础设施规模、布局、服务范围、处理工艺、处理能力、实际运行效果、达标排放及配套管网建设等;根据环境可行性论证,对可能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或无法满足规划实施需求、难以有效实现园区污染集中治理的基础设施建设方案,提出选址、规模、建设时序及处理工艺、排污口设置、提标改造、中水回用及配套管网建设等优化调整建议,或区域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建议。  问:《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如何实现与“三线一单”制度衔接?  答: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2025年要基本建立区域环评制度,现有规划环评需要和区域环评制度有效衔接,完善源头防控体系。修订后的《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将“三线一单”融入各评价技术环节,现状调查与评价、规划分析需结合区域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要求等,明确规划实施的制约因素、分析园区规划的符合性;环境影响识别需依据区域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结合环境影响识别确定规划环境目标,并以此作为环境影响预测评价的基准;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论证环节,以区域“三线一单”为标尺,综合论证规划合理性,提出优化调整建议、环境影响减缓对策和措施、园区环境准入。其中,园区环境准入衔接“三线一单”基本框架系统综合、总结、提炼现状调查评价及环境影响预测评价成果,细化园区空间管制分区及管控要求,形成的准入要求作为园区开发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问:《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如何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答:根据《关于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要求,将碳排放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体系,衔接落实有关区域和行业碳达峰等政策要求,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以园区能源利用为核心,将碳减排融入到规划分析、现状调查与评价、环境影响预测评价、规划方案综合论证和优化调整、不良环境影响减缓对策和措施各章节。同时,对电力、钢铁、建材、有色、石化和化工等重点碳排放行业为主导产业的园区,导则还要求考虑重点碳排放行业的生产工艺过程的碳减排,调查园区现状碳排放控制水平与行业碳达峰要求的差距和降碳潜力,从资源能源利用管控约束,与区域、行业碳达峰、碳减排要求的符合性,资源与环境承载状态等方面,论证园区产业定位、产业结构、能源结构、重点涉碳行业规模的环境合理性。为把好碳源头减排关、构建园区碳减排实施路径提供了技术支撑,将有力推进园区能源低碳化转型和工业绿色发展。  问:《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中如何落实“放管服”要求,指导项目环评简化?  答:根据《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要求深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放管服”改革,强化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联动。修订后的《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落实环评“放管服”改革精神,将管理要求转化为技术要求,进一步强化宏观层面技术指导,新增了入园建设项目环评的简化要求,规定符合园区环境准入的建设项目环评简化的三种情形为:对不涉及园区保护区域、环境敏感区,且满足重点管控区域准入要求的建设项目,可提出简化选址环境可行性和政策符合性分析,生态环境调查直接引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建议;对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且不新增特征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可提出直接引用符合时效的园区环境质量现状和固定、移动污染源调查结论,简化现状调查与评价内容的建议;对依托园区供热、清洁低碳能源供应、废气集中处理、污水集中处理、固体废物集中处置等公用设施的建设项目,可提出正常工况环境影响直接引用规划环评结论的建议,为简化项目环评提供了支撑。  问:生态环境部将采取哪些措施保障《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的顺利实施?  答:为保障《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顺利实施,我们将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加强宣贯和培训,组织对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划环评编制机构、规划编制机关、相关专家等的培训工作。二是在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中开展碳排放评价试点工作,进一步探索碳排放评价的技术路径和方法,源头促进园区减污降碳、绿色高质量发展。三是做好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的跟踪监管工作,我部将建立健全规划环评质量监管长效机制,定期调度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及跟踪评价开展、落实情况;同时指导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工作,发现规划环评编制质量问题的,依法依规对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规划环评技术机构予以处理。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方案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论坛

  • 环境影响评价师

    听说环境影响评价师的教材2016年变动过了,有人买到了吗?我想要二手的。

  • 【转帖】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2008〕69号 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环境管理的不断深化,环境影响评价业务量明显上升。与此同时,环境影响评价队伍建设呈现良好发展态势,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规模持续扩大,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稳步推进,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水平进一步提升,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执行发挥了重要的技术支持作用。但是,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工作质量不高,内部管理松散,出借资质以及人员“挂靠”等,影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干扰了环境影响评价市场秩序。为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促进环境影响评价队伍健康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考核与监督,建立国家与地方环保部门上下联动的管理机制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开展业务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业务指导,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过程中,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日常考核,并定期在当地环境保护政府网站公布考核结果;对日常考核中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第三十八条所列情形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予退回,计入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日常考核结果,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对编制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机构和相关人员提出处罚建议。  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设专人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技术交流,定期开展辖区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年度考核,检查其工作条件、人员条件、管理机制、工作质量等情况,并于次年三月底前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结果报送我部。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氛围,做好引导和服务,不得干涉建设单位自主选择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不得限制外系统、外地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本地区承接环境影响评价业务;鼓励建设单位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同时,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大对辖区内外埠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杜绝个人或无资质机构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我部将于近期在政府网站建立《全国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系统》,进一步方便公众查询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业绩及其专职技术人员等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规范申报和审查程序,严格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  我部审查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机构申报材料时,向申请机构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的,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申请机构的办公条件、专职人员、内部管理以及工作业绩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并综合考虑当地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行业、地域分布和申请机构专业特点,结合申请机构综合实力和日常表现,及时向我部反馈书面意见。首次申请资质、申请调整评价范围、申请晋升资质等级以及因改制、分立或合并等原因申请名称变更的机构,亦可先行征求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机构要防止资质申请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核查过程中,确需申请机构补充提交相关材料的,申请机构应按要求一次性补齐。申请晋升甲级资质的机构,一般应具备五年以上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经历,并具有良好的工作业绩;申请扩大评价范围的机构,一般应在现有评价范围工作一年以上 同一法定代表人的机构和同一出资人设立或控股的机构只可申请一个环境影响评价资质。  三、健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提升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内部管理水平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双重把关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审核机制,并认真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相关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使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规范和专职技术人员签字等相关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承接的环境影响评价业务,必须与所具备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相一致。承接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时,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协议,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严禁借用和出借资质证书。书面委托合同或协议不得由其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签或通过个人、其他中介机构签订。两个或两个以上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合作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主持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为项目负责人。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对所承接项目建立完整档案,档案中应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纸件和电子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批复文件、项目委托合同或协议、环境监测报告以及公众参与材料等相关文件和资料的原件。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及时掌握本机构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情况和所承接项目情况,严格执行年度业绩报告制度,于每年三月底前将上年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年度业绩报告表》报我部,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四、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  针对目前部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专职技术人员“挂靠”现象,我部将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情况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对登记在兼职单位或非供职单位的“挂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予以清理,并对存在此类问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予以重新审查。 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分自查、复核和抽查三个阶段。2008年9月底前,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完成自查。2008年10月底前,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完成本辖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自查情况的复核,将复核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建议报我部。我部将适时进行抽查。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主题词: 环保 环评 机构 通知抄送: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办公室。

  •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为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深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切实发挥制度合力、提升源头预防效能,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65号)、《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3〕52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拟组织各地市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工作。现将《广东省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抓好落实。附件: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11/29/130714181514921.pdf]广东省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工作方案.pdf[/url][align=right]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align][align=right]2023年11月28日[/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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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HK-1400A便携式环境空气采样器采用进口高负压采样泵,内置锂电池,可用于恶臭气体持续性排放的无组织采样,配合污染源采样袋使用,大大提高无组织污染源样品采集的效率和便携性,也可用于大气中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的采样。 执行标准 HJ1262-2022《环境空气和废气臭气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HJ905-2017《臭气监测技术规范》 HJ2.2-200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 GB/T17061-1997《作业场所空气采样仪器的技术规范》 GB50325-201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功能特点 1、18L/min大流量采样,采样速度快 2、高负载采样泵,负载能力大于-60kPa 3、内置高效锂电池,一次充电可使用4小时以上 4、大屏液晶显示,操作简单 5、根据设定的采样时间,自动控制采样泵启、停,无需手动参与 6、内置转子流量计,方便调节采样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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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贝科学仪器生态环境现场执法采样设备MH1205-D应用溶液吸收法采集环境大气中的各种有害气体。可供环保、卫生、劳动、安监、军事、科研、教育等部门用于气态物质常规监测。生态环境现场执法采样设备MH1205-D具备高性能恒温恒流装置。 主要特点 超小型化设计,体积小,重量轻,携带方便;四路恒温恒流大气采样,每一路独立控制,两路微流量两路小流量型,一机多用,满足多种采样需求;进口无刷隔膜泵,噪音低,负载能力强,流量稳定;一体化模具孔板流量计,小流量分辨率可达0.001L/min,微流量分辨率可达0.1mL/min,孔板内置防水传感器,避免吸收液倒吸对传感器造成腐蚀损坏,大大降低了仪器的故障率;具有加热制冷功能,发泡保温,满足恒温采样;实时记录采样进程,来电后自动恢复采样;超大触摸显示屏,界面显示数据更丰富、简单明了的界面风格,操作简单易学;生态环境现场执法采样设备MH1205-D支持999组采样文件,可选配蓝牙打印机对存储文件进行打印;内置电池,供仪器连续工作6小时以上;可通过互联网远程实时监控仪器工作状态,实现仪器的运行状态和安全的全程监控,使样品具有可追溯性,规范质控管理。 执行标准 HJ 2.2-201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T 375-2007 《环境空气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376-2007《24小时恒温自动连续环境空气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JJG 956-2013《大气采样器检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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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Q7100微型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系统系统概述:我公司以丰富的环境监测领域经验,开发实现高密度网格化布局的低成本、多参数集成的紧凑型环境空气监测系统,通过科学合理的“组合布点”式布设方案,针对城市居民区、工业园区、区域边界、道路交通、污染物传输通道等多种环境监测对象和监测参数,形成“群体式”协同监测网络和专业性的数据校准体系,达到环境监测网络全覆盖,实现高时空分辨率的大气污染监测,结合信息化大数据的应用实现污染来源追踪、预警预报等功能,为环境污染防控提供更为及时有效的决策支持。系统特点:监控内源,说清外源实时了解区域内各种污染物的浓度和分布,掌握整个区域的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反映区域之间的污染状况及影响关系。大数据分析,服务决策建立环境空气质量大数据库,对多种污染物进行综合分析,全面掌握污染物实时分布的浓度、形成的原因、传播过程及演化规律,通过构建污染物传播过程实时演化与污染源追踪数学模型,提供突发排放污染追踪、污染源在线源解析和长期达标规划等服务。应用范围:城市环境空气网格化布点道路相关: 高速公路、街道路口等环境影响评价、源解析农业秸秆焚烧、林区火灾报警、旅游景区空气质量监测工业相关监测: 石油化工、发电厂、垃圾处理站或堆场、采矿业、重工业、机场、码头、铁路、施工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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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涂层评价电化学池池体材质:玻璃 盖 子:聚四氟乙烯常用容积:50-250ml 特 点:适用于涂层腐蚀性能测试,样品安装简单方便 电极配套:对比电极-石墨电极 参比电极-银氯化银电极
  • 北京绿百草现货提供消毒灭菌效果评价微生物检验干粉培养基
    北京绿百草现货提供消毒灭菌效果评价微生物检验干粉培养基 关键词:培养基,消毒灭菌,北京绿百草 北京绿百草现货提供消毒灭菌效果评价微生物检验干粉培养基:营养肉汤,普通肉汤培养基,0.5%葡萄糖肉汤培养基,溴甲酚紫葡萄糖蛋白胨水培养基,营养琼脂(GB)等。 需要详细信息请联系北京绿百草:010-51659766. 登录网站获得更多产品信息: www.greenherbs.com.cn
  • 药物一致性评价 溶出检测HPLC适用柱
    本产品正在火热促销中,可前往博纳艾杰尔中文官网→火热促销页面进行购买药物一致性评价:政策之箭已在弦上紧迫!溶出度测试工作量之大对分析效率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将来!!标准溶出曲线,将纳入到药企QC测试,现在和将来您不得不关注分析效率!!现在!!!Bonna-Agela及时推出溶出度测试适用柱,愿为每位药物研发工程师助力,快速得到溶出曲线!!!==================================================药物一致性评价 HPLC 检测适用柱——Venusil® XBP C18(L)规格: 5 μm,150 ,4.6×50 mm (适用于单组分溶出度测试) 5 μm,150 ,4.6×100 mm (适用于复方组分溶出度测试)几大优势: 高效率:低比表面积使得出峰快,高惰性固定相使得峰型窄,满足快速分析; 耐受宽范围pH值:1.5-8.0,完全兼容溶出测试的溶出试剂和流动相pH范围; 耐污染:硅胶基质颗粒的孔径大,无微孔,对辅料和溶解酶无死吸附。使用 Bonna-Agela 药物一致性评价HPLC 检测适用柱的理由效率至少提高一倍,成本不止降低一倍!根据《普通口服固体制剂溶出度试验技术指导原则》,药企在研究过程中,获得一次仿制药和原研药的溶出曲线比较,应取受试和参比制剂各12片(粒),按照15分钟或更短时间间隔取样。我们假设需要取样5次,每次取样需要进样2针,那么进行一次仿制药和原研药的溶出曲线比较需要进行的含量测定次数为:12×2×5×2=240次。那么:柱床稳定!Bonna-Agela拥有领先的短柱填装技术,确保短柱柱床稳定,助力一致性评价获得高效率!Bonna-Agela的4.6×50mm短柱在美国医药市场拥有大量的客户,众多的客户使用经验使得该款色谱柱成为一款世界级稳定性能的产品。4.6×50mm短柱,常规使用柱压在50bar左右。Bonna-Agela药物一致性评价HPLC检测适用柱耐压实验将色谱柱置于150bar极高压力下进行:在高压高盐(50mmol)条件下,维持376小时,中间不间断测试柱床的稳定性,通过考察柱压和萘的保留时间的变化来反应柱床的稳定性。柱压维持在150bar所用液相条件:流动相:0.05 mol/L磷酸氢二钠(pH7.5)︰ 异丙醇=50︰50(v/v);流 速:1.6 mL/min;柱 温:室温;柱 压:150 bar 色谱柱柱床稳定性评测条件:流动相:水︰甲醇=35︰65(v/v);流 速:0.8 mL/min;波 长:254 nm;柱 温:25℃进样量:1 μL色谱柱在150bar极高柱压下柱床不会发生任何变化结果表明:Venusil® XBP C18(L) 短柱柱床稳定性能非常优秀,完全可以胜任溶出度HPLC含量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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