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厂家
暂无
暂无
标签上标示的产品(食品)名称 以在标签上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但须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标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的名称或等效的名称;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时,须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自2005年10月1日起,凡是标注不真实的产品名称的标签,应视为违反《食品标签通则》的标签。凡是经热加工处理的预包装食品,其产品名称不应命名为“鲜XX”。关于标签上标示的配料清单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主要是指调味料、香辛料、食品添加剂,在配料比例中占的份额很少,不要求按递减顺序排列。“各种配料”是指在制作或调制食品时实际添加的所有物料,不包括在制作或调制过程产生的副产物,也不包括原料、辅料、复合配料本身存在的食品添加剂。配料清单中不得使用臆造的配料名称。关于预包装食品的制造、包装或经销单位的名称和地址经定量包装、按销售单元销售的小麦粉、大米、玉米粉、白砂糖、绵白糖、食用盐、茶叶、干食用菌、药食两用食品(如枸杞子)之类,可以标示包装、分装或经销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国外进口的大包装成品(如食用油、乳粉、葡萄酒),在国内分装的,应标示分装单位的名称和地址,也可以同时标示原产国的国名。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分公司可以按下列方式之一标示: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和集团分公司的名称、地址;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和地址。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生产基地可以按下列方式之——‘标示:标示集团的名称、地址和集团公司小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和地址。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签订厂委托加工合同,受委托单位不负责对外销售产:品,由委托单位负责质量责仟并销售产品,应当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如果受委托单位直接销售产品,应当标示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食品须标示“在:十,闷依法栉汜注册的代理商、进门商或经销向的尔称和地址”,但不包括国外企业在国内设臀的办事处、联络处、协会。关于标签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日期是生产者生产的成品经过检验的日期。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可以将需要检验的时间计算在内。可以只在冷冻饮品(冰棍、冰淇淋等)外包装盒(箱)上标示生产日期。关于标签上标示产品标准号国产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标示执行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执行标瓶是指反映质量特性的全方位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标签上标示的产品标准代号和顺序号就是监督检查的依据。关于转基因食品的标示凡列入农业部发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附件中“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转基因生物目录”的食品,必须在标签上予以标示。关于允许免标示保质期的食品种类允许:乙醇含量10%或10%以上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其中的“固态食糖类”包括白砂糖、绵白糖、冰糖、单晶体冰糖之类,还可以包括谷氨酸钠(99%味精)、味精,但不包括糖果。关于营养素作用的声称如在标签上声称营养素的生理作用,必须遵循《特殊食品标签通则》第5.4.3条规定的示例(钙、蛋白质、铁、维生素E、叶酸);其他营养素生理作用的声称,可以依据中国营养学会营养学科专著《中国居民膳食营养参考摄人量》中有定论的生理功能。专著未提及或既使提及而未定论的个别营养素生理功能不得声称。关于营养成分标准标示值与实际检测值允许的偏差《特殊食品标签通则》A.2.1—A.2.3规定的“营养素的实际含量”是指实际检测结果。A.2.2规定:标示平均值时营养素的实际含量不得低于标示值的80%。但是涉及婴幼儿健康成长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应执行GBl0767—1997《婴幼儿配方粉及婴幼儿补充谷粉通用技术条件》第6.3.2条的规定,即标示的平均值与实际检测值的允许偏差为: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15%,维生素—20%—十80%,矿物质±20%。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前 言 本标准的5.3是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本标准非等效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CODEX STAN 1-1985(1991、1999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同时参考了美国联邦法规§101部分《食品标签》。本标准代替GB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本标准与GB7718—199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改为: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将GB7718—1994“第4章基本原则”和“第8章基本要求”合并为本标准的“第4章基本要求”,并作了修改和补充;—— 增加了“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见4.8);—— 增加了“配料清单中可以使用的类别归属名称”(见5.1.2.2.2);—— 增加了“净含量计量单位的标示要求”(见5.1.4.3)和“净含量字符最小高度要求”(见5.1.4.4);—— 增加了集团公司、分公司、生产基地或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单位名称和地址的标示要求(见5.1.5);—— 增加了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限的预包装食品类别(见5.2.1);—— 增加了“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的计算方法”(见附录A)。GB 7718-2004是食品标签系列国家标准之一,与之相应的国家标准还有:GB 10344-2004《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代替GB 10344-1989);GB 13432-200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代替GB13432-1992)。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的起草工作组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煜、王燕京、王美玲、白德美、田栖静、田明福、许洪民、杨桂芝、杨晓明、张丽君、陈瑶君、郑欣、赵学军、董洪岩、嵇超、简慧薇、蔺立男。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7718—1987;GB 7718—1994。
卫生部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一、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目的和依据 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做好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既是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也是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的需求。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卫生部组织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新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充分考虑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实施情况,细化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标签的具体要求,增强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与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关系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应内容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如果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特殊规定的,应同时执行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和特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