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产品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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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解读
    为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保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颁布了《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关系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中华民族未来。为确保婴幼儿配方乳粉能够满足正常婴幼儿生长发育的营养需要,针对目前我国市场存在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过多、过滥,配方制定缺乏充分的研究论证,配方之间的区分缺少科学证实,品牌与配方的混乱以及夸大宣传造成消费者选择困难,生产过程中频繁更换配方造成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一条规定,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一步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前期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国情,借鉴药品管理和国外监管经验,经征求各方意见,反复讨论完善,制定发布《办法》。  《办法》的起草制定工作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研发能力、生产能力、检验能力提出要求,督促企业科学研制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倡导配方设计按照科学的人类健康依据进行,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和均衡营养需求。《办法》对与产品配方有关的声称作出详细规定,禁止利用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配方进行夸大宣传和声称,误导消费者。  我国婴幼儿配方乳粉市场与国外有所不同,一方面婴幼儿配方乳粉市场需求大,行业快速发展 另一方面市场还存在着一些乱象,需要进行整治以使行业健康发展。《办法》将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销售行为,促进婴幼儿配方乳粉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办法》中婴幼儿配方乳粉及产品配方的定义  《办法》中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是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成分,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粉状产品,适用于正常婴幼儿食用。  《办法》所称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是指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其使用量,以及产品中营养成分含量。  三、《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产品配方需经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注册批准。  四、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职责分工  《办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工作。  总局行政受理机构(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负责注册申请的受理工作。  总局食品审评机构(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负责注册申请的审评工作。  总局审核查验机构(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负责注册的现场核查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配合开展本行政区域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现场核查等工作。  五、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申请人有哪些资质要求?  申请人应当为具备相应研发能力、生产能力和检验能力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包括拟在我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生产企业或者拟向我国出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境外生产企业。  申请人还要符合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对出厂产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项目实施逐批检验。  六、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程序及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办法》规定了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工作的程序及其时限,主要有:  (一)行政受理及其时限。受理机构按照《办法》规定接收申请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技术审评及其时限。审评机构自收到受理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评工作。根据审评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以组织现场核查、抽样检验与专家论证等工作,综合作出审评结论。  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审评时间的,经审评机构负责人同意,可延长30个工作日。现场核查、抽样检验、补正材料、复审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评和注册决定时限内。  (三)现场核查及其时限。核查机构根据审评机构的通知,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生产企业的现场核查,出具现场核查报告。  (四)抽样检验及其时限。审评机构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抽样检验,出具产品检验报告。  (五)行政审批及其时限。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审评结论作出注册决定。  (六)发出决定及其时限。受理机构自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注册证书或者不予注册决定。  (七)境外注册时限。对于申请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审评机构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境外现场核查和抽样检验时限。  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申报资料及要求主要有哪些?  申请注册产品配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能够满足正常婴幼儿生长发育的营养需要。申请注册时,应当提交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书、申请人主体资质证明文件、原辅料的质量安全标准、产品配方研发报告、生产工艺说明、产品检验报告、研发能力、生产能力、检验能力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理论上来说,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尽可能模拟母乳,配方数量不应过多。按照国内实际情况和产品配方研制原则,兼顾鼓励企业开展产品配方研制创新,《办法》要求同一企业申请注册两个以上同年龄段产品配方时,产品配方之间应当经科学证实并具有明显差异。每个企业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配方系列共9种产品配方。  八、同一集团公司的企业能否共同使用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  为优化企业产能、满足市场需求,《办法》规定,同一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已经注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可以由集团公司内的其他全资子公司使用生产,但其他全资子公司应取得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具备生产该产品配方的相关条件。  集团公司应当在组织生产前,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提交书面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九、对标签、说明书有哪些规定?  《办法》明确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标签、说明书样稿以及标签、说明书中声称的说明、证明材料。《办法》对标签和说明书涉及产品配方的声称提出了严格要求:一是应当与获得注册的产品配方的内容一致,并标注注册号。二是进一步规范了产品名称、配料表、营养成分表、原料来源、适用月龄等事项的标识标注。三是规定了标签、说明书禁止声称的内容,如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以“不添加”“不含有”“零添加”等字样强调未使用或不含有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当在产品配方中含有或使用的物质,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绝对化的内容,与产品配方注册的内容不一致的声称等。  十、如何变更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  申请人需要变更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及其附件载明事项的,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提出变更注册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对于产品配方变更等可能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审评机构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审评,作出审评结论。企业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等不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审评机构进行核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根据审评结论作出决定。  准予变更注册的,注册证书发证日期以变更批准日期为准,原注册号不变,证书有效期保持不变。  十一、如何延续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  申请人需要延续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应当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审评机构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审评,作出审评结论。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根据审评结论作出决定。  准予延续注册的,注册证书原注册号不变,证书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重新计算。  十二、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人的责任和义务主要有哪些?  申请人的责任和义务主要有:  (一)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二)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与注册有关的工作。  (三)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样品申请注册 不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  (四)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  (五)不得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六)不得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要求组织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不得擅自变更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事项。  (七)标签、说明书涉及产品配方的声称要与产品配方注册内容一致。  (八)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十三、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如何衔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办法》规定,我国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后,再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取得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方可组织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十四、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是否给一定过渡期?  《办法》将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企业的生产销售连续性以及婴幼儿配方乳粉市场供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发布相关文件,给一定过渡期。  十五、《办法》有哪些配套文件?  为确保《办法》顺利施行,方便申请人申请注册,指导相关机构开展注册工作,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还组织起草了《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材料项目要求》《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现场核查规定》等配套文件,发布后与《办法》一起实施。
  • 婴幼儿谷类辅食2020版国标新变化(附各国婴幼儿辅食法规汇总)
    p   2020年7月10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发布关于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该标准将代替GB 10769-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p p   本标准适用于6-36月龄较大婴儿和幼儿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从内容层面而言,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范围、术语、定义和产品分类的描述;增加了部分营养成分的最大值;增加了基本营养成分和可选择营养成分指标;修改了添加糖限量的规定;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致病菌限量引用通用标准;更新了检验方法;增加了包装要求。 /p p   其中,考虑我国婴幼儿人群贫血率状况,以及植物性食物中铁吸收率较低、维生素C有助于提高铁的吸收率等因素,将维生素C作为基本营养成分指标。根据婴幼儿对镁的营养需求量及谷类食物中镁的本地含量,将镁作为可选择添加营养成分。对于罐装即食谷物辅助食品类别,单独规定了其能量值要求,为≥335(80)kJ(kcal)/100g。修改了碳水化合物计算方式的描述 将膳食纤维的能量系数修改为8kJ/g。 /p p   针对,糖摄入过量会导致婴幼儿龋齿、肥胖、不利于后期喂养、成年期对甜食产生偏好等风险,根据婴幼儿喂养原则,结合产品实际需求,将添加的蔗糖、果糖、葡萄糖、葡萄糖浆限量值进行下调,添加其中的一种或多种,添加的总量≤0.6g/100kJ(2.5g/100kcal)。 /p p   另外,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建设原则》要求,对污染物、真菌毒素、微生物致病菌限量引用通用标准。罐装即食谷类辅助食品应符合商业无菌要求 为保证产品在保质期内的品质,增加了包装要求,“可以使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二氧化碳和/或氮气作为包装介质。”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600px height: 530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7/uepic/164a8e2d-dfab-45da-868e-17a3fba8acd7.jpg" title=" 001.png" alt=" 001.png" width=" 600" height=" 530" border=" 0" vspace=" 0"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600px height: 407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7/uepic/18ccda21-5282-4d0f-a2a9-a68b3eeee21d.jpg" title=" 002.png" alt=" 002.png" width=" 600" height=" 407" border=" 0" vspace=" 0"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600px height: 105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7/uepic/f94353e1-4211-4942-b365-30cf90fe5796.jpg" title=" 003.png" alt=" 003.png" width=" 600" height=" 105" border=" 0" vspace=" 0"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600px height: 224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7/uepic/b9a21db7-94a4-46c0-872f-f5bb5a9f3de7.jpg" title=" 004.png" alt=" 004.png" width=" 600" height=" 224" border=" 0" vspace=" 0"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600px height: 89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7/uepic/7558ac15-6a9e-4255-81a8-75dd0be5660c.jpg" title=" 005.png" alt=" 005.png" width=" 600" height=" 89" border=" 0" vspace=" 0" / /p p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欧盟、澳新、美国、日本和我国对婴幼儿辅助食品均制定了相关法规标准。本标准在修订过程中,部分指标的修订也参考了国际和各国相关法规: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制定了婴幼儿加工谷类辅助食品标准《Standard for Processed Cereal-Based Foods for Infants and Young Children》(CODEX STAN 74-1981);欧盟制定了加工谷类食品和婴幼儿食品指令《Processed Cereal-Based Foods And Baby Foods For Infants And Young Children》(2006/125/EC);澳新食品标准局制定了婴儿食品标准《Food for infant》(STANDARD 2.9.2);美国在《美国联邦法规》第21卷中未专门对婴幼儿辅助食品作出明确规定,但美国农业部2005年制定了主要用于贸易协议使用的Cereal for Babies, Instant A-A-20022D;日本婴幼儿食品协会制定了《婴幼儿食品》推荐性标准;我国制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GB10769-2010)。详见表1和表2。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600px height: 166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7/uepic/25509733-558a-4d5e-913d-7f1115b6fb36.jpg" title=" 01.png" alt=" 01.png" width=" 600" height=" 166" border=" 0" vspace=" 0"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600px height: 258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7/uepic/34191443-3da3-4705-904e-057ace14ac2c.jpg" title=" 02.png" alt=" 02.png" width=" 600" height=" 258" border=" 0" vspace=" 0"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600px height: 541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7/uepic/f81cc357-323e-4908-bbfd-ca599b5adf5d.jpg" title=" 微信图片_20200713105347.png" alt=" 微信图片_20200713105347.png" width=" 600" height=" 541" border=" 0" vspace=" 0" / /p p   附件: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953596.shtml" target=" _self" title="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草案).pdf"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草案).pdf /a /p p strong    /strong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2007/attachment/be429965-45dd-46ce-b3f3-335900124d8a.pdf" title=" 编制说明.pdf" style=" font-size: 12px color: rgb(0, 102, 204) " 编制说明.pdf /a /p
  • SFDA通报强生婴幼儿卫浴产品核实情况
    近日,美国安全化妆品运动组织(CSC)发布了一份关于美国市场上常见的48种婴幼儿卫浴产品的检测报告,引起了我国公众对强生等公司婴幼儿卫浴产品的广泛关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此高度重视,并迅速组织力量对CSC公布的48种婴幼儿卫浴产品是否在中国上市的情况进行了核实。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CSC报告中产品所涉及的几个生产厂商进行了了解,只有联合利华和美国强生在中国设有生产厂家。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不生产婴幼儿卫浴产品。美国强生在中国设有上海强生(中国)有限公司和强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强生(中国)有限公司共有3个婴幼儿用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和30个婴幼儿用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其中在30个婴幼儿用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中,婴幼儿卫浴产品有14个)。强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不生产婴幼儿用化妆品。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和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实,未发现上海强生(中国)有限公司的3个婴幼儿用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和30个婴幼儿用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配方中添加甲醛和1、4-二氧杂环己烷原料。CSC报告中所提到美国强生公司的婴幼儿卫浴产品没有进口到中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继续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及时做好相关检测工作,并继续跟踪化妆品中关于甲醛和1、4-二氧杂环己烷的毒理学和人体安全方面的文献资料和研究动态。   小帖士:   我国现有化妆品法规对甲醛和1、4-二氧杂环己烷物质的规定   根据2007年卫生部颁发的《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化妆品中甲醛的最大允许使用量为0.2%(口腔产品除外)(以游离甲醛计),甲醛禁止用于喷雾产品,指甲硬化剂中甲醛的最大允许使用浓度为5%(产品中释放的甲醛浓度超过0.05%时,需标注含甲醛)。除此要求外,对于婴幼儿用产品,在甲醛含量上并未作其他特殊规定。1、4-二氧杂环己烷属于化妆品中禁止使用物质。   2007年2月,卫生部就现行化妆品法规中禁用物质的概念专门作出了解释,我国《化妆品卫生标准》和《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的禁用物质是指不能作为化妆品生产原料即组分添加到化妆品的物质,如果技术上无法避免禁用物质作为杂质带入化妆品时,则化妆品必须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和《化妆品卫生规范》对化妆品的要求,在正常、合理、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国外对日常用品中1、4-二氧杂环己烷含量的看法   化合物是否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取决于其使用量以及使用条件。早在上世纪70年代末,美国FDA就开始了对化妆品中的1、4-二氧杂环己烷含量进行监测。从1992年至1997年,美国FDA监测到一些化妆品中1、4-二氧杂环己烷含量达79ppm,但美国FDA认为,这种含量水平不会对消费者健康产生危害。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OSHA)《职业安全与卫生条例》中规定:按每天平均工作8小时计算,工作环境中空气里的1,4-二氧杂环己烷含量应不能超过100ppm的浓度。澳大利亚卫生局的官方网站对1,4-二氧杂环己烷的评估技术文件及推荐标准认为,日常消费品中(食品和药品除外),1,4-二氧杂环己烷的理想限值是30ppm,含量不超过100ppm时,在毒理学上是可以接受的。

婴幼儿产品测试相关的方案

  • 营养米粉类婴幼儿辅食黄曲霉毒素检测解决方案
    随着毒奶粉、“结石娃娃”、牛奶安全等社会问题的出现,传统婴幼儿食品的安全问题受到全社会的质疑。在乳类制品食品安全问题甚嚣尘上的今天,缺乏关注的婴幼儿辅食类食品的安全性更令人堪忧。近期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婴幼儿米粉产品质量显示合格率仅为58.3%!而家长们所迷信的洋品牌的安全“金身”也已告破,近日雀巢等9家欧洲知名品牌的婴儿辅食食品也被发现存在重金属超标等严重危害婴幼儿健康的食品安全问题。婴幼儿时期是人生长发育最重要的时期,也是最脆弱的时期。婴幼儿食品的安全容不得半点马虎。从婴幼儿6个月开始,要逐渐给婴儿加一些除了母乳之外的食物,这些食物就是婴幼儿的辅助食品,简称婴幼儿辅食。辅食的材料大多是米,面为主,蔬果次之,如常见的婴幼儿营养蛋奶米麸、营养米粉等。在如今食品行业困扰于黄曲霉毒素超标的今天,这些产品也必须引起社会和企业的重点关注,企业和国家质检部门有必要加强对婴幼儿辅食中霉菌毒素的检测与监管,保障婴幼儿食品的安全。
  •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铅镉的快速检测方案
    珀金埃尔默根据国家标准和企业生产情况,开发了一套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铅镉检测的快速检测方案,完全可以帮助企业实现从原料大米到终产品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的监控!并整理成方案手册《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铅镉的快速检测方案》方案具有以下优势:微量试剂消耗;样品处理无需加热,即刻上机;适用于婴幼儿食品中超痕量重金属的分析
  • 婴幼儿配方奶粉粉体流动性研究
    当母乳不足或无法母乳喂养时,婴幼儿配方奶粉是婴幼儿不可或缺的主食,是关系到亿万家庭幸福和国家民族未来的特殊食品。婴幼儿配方奶粉的粉体特性包括基本的物理特性例如粒度分布、水分活度和水分含量以及商业特性如粉体流动性、冲调性、抗吸湿性以及贮藏稳定性等。由于粉体由颗粒、颗粒表面、颗粒内部、间隙的水分以及颗粒间的空气组成的多相分散体系,其特性较为复杂,影响因素众多,因此有必要对婴幼儿配方奶粉的粉体特性进行深入研究。

婴幼儿产品测试相关的论坛

  • 婴幼儿纺织品产品

    婴幼儿纺织品是专门针对婴幼儿纺织产品,适用于出生36个月及以内婴幼儿使用的以[font=times new roman]天然纤维和化学纤维为 主要原料,经 纺、织、染等加工工艺或再经缝制、复合等工艺制成的产品。或[/font]为主要原料的产品。如果按身高比例来算的话[font=times new roman]一 般适用于身高 100cm及 以下婴幼儿穿着或使用的纺织产品。[/font]

  • 婴幼儿纺织品的要求标准

    纺织品作为婴幼儿的日常用品之一,其品质也得到了相关纺织品生产企业和消费者的关注与重视。现就我国与婴幼儿纺织品相关的标准做简单介绍:1. GB 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此标准为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了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等。婴幼儿用品(年龄在24个月以内的婴幼儿使用的纺织品,一般适于身高80cm及以下婴幼儿使用的产品可作为婴幼儿用品)应符合标准中A类产品的技术要求。婴幼儿用品必须在使用说明上标准“婴幼儿用品”字样。检测项目包括:耐水色牢度、耐汗渍色牢度、耐干摩擦色牢度、耐唾液色牢度、甲醛含量、pH值、异味、可分解芳香胺染料。与其他类型产品的检测项目相比,该类产品增加了耐唾液色牢度的测试。

婴幼儿产品测试相关的资料

婴幼儿产品测试相关的仪器

  • 仪器原理及使用注意事项 婴幼儿智能体检仪是一种专为婴幼儿设计的体检设备,它结合了现代科技与医疗需求,为婴幼儿的生长发育评估提供了便捷、准确的工具。以下是对婴幼儿智能体检仪的详细介绍:一、技术特点&zwnj 超声波测量技术&zwnj :婴幼儿智能体检仪采用超声波多次测量新技术,提高了测量的稳定性和准确性。超声波传感器能够精确测量婴幼儿的高度,同时配置精密传感器测量体重,确保数据的准确性。&zwnj 微处理机数据分析&zwnj :测量数据由微处理机进行快速分析处理,实现了测量结果的即时显示和语音报数,使体检过程更加高效、便捷。&zwnj 智能化程度高&zwnj :设备具备自动去皮、自动测量、数据修改密码保护等功能,提升了体检的智能化水平。 二、主要功能&zwnj 身高与体重测量&zwnj :能够全自动进行身高(或座高)和体重的测量,支持立式和卧式两种测量方式,满足不同年龄段婴幼儿的体检需求。&zwnj 数据评价&zwnj :根据测量结果,可快速显示出年龄与身高、年龄与体重、身长与体重的评价等级,采用最新的WHO(世界卫生组织)或中国九城市标准数据,评价结果更客观、准确。&zwnj 数据管理&zwnj :支持将测量结果随时上传至PC机,方便进行数据管理和分析。同时,可外接微型打印机,实时打印体检结果。三、适用范围婴幼儿智能体检仪适用于体检中心、医院、妇幼保健、学校等有关单位进行体检及对婴幼儿生长发育进行评价。它能够帮助医护人员和家长更好地了解婴幼儿的生长发育状况,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的健康问题。 四、市场情况目前市场上存在多款婴幼儿智能体检仪产品,价格从数千元到数万元不等。不同品牌、型号的产品在功能、精度、稳定性等方面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在选择婴幼儿智能体检仪时,建议根据实际需求、预算以及产品性能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总之,婴幼儿智能体检仪是现代医疗科技的重要成果之一,它为婴幼儿的体检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有助于促进婴幼儿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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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名称:婴幼儿黄疸测试仪医学上把未满月(出生28天内)新生儿的黄疸,称之为新生儿黄疸(neonatal jaundice),新生儿黄疸是指新生儿时期,由于胆红素代谢异常,引起血中胆红素水平升高,而出现以皮肤、黏膜及巩膜黄染为特征的病症,是新生儿中最常见的临床问题。本病有生理性和病理性之分。生理性黄疸是指单纯因胆红素代谢特点引起的暂时性黄疸,在出生后2~3天出现,4~6天达到高峰,7~10天消退,早产儿持续时间较长,除有轻微食欲不振外,无其他临床症状。若生后24小时即出现黄疸,每日血清胆红素升高超过5mg/dl或每小时0.5mg/dl;持续时间长,足月儿2周,早产儿4周仍不退,甚至继续加深加重或消退后重复出现或生后一周至数周内才开始出现黄疸,均为病理性黄疸。产品特点:led光源开机即可测试快速直观显示mg/dL,μmol/L值三次测平均值使用方法将探头按在新生儿婴幼儿前额皮肤2-5次,瞬间可直接测量出血清胆红素浓度值。适应范围各级医院、新生儿科、儿保科、月子中心、母婴康复中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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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婴幼儿背带测试躯干Test Torso Body Opponent Bag,产地:美国标准:GB/T 35270、ASTM F2236、ASTM F2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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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产品测试相关的耗材

  • 黄曲霉毒素B1试剂盒(婴幼儿米粉& 牛奶)
    1、产品介绍产品名称:PriboFast® 黄曲霉毒素B1酶联免疫检测试剂盒(婴幼儿米粉&牛奶)产品型号:EKT-010L产品规格:48T/96TPriboFast® 真菌毒素酶联免疫检测试剂盒采用直接竞争 ELISA 方法,提供前处理净化小柱能够有效降低干扰物,采取直接竞争法,大幅度降低反应时间,重复性好 ,具有高灵敏度和高回收率,符合国内外相关相关标准和中国有关限量要求,稳定性高并且经过简单培训即可独立操作。 2、PriboFast® 酶联免疫检测试剂盒可提供如下产品:试剂盒产品适用标准PriboFast® 黄曲霉毒素B1试剂盒96TGB5009.22-2016PriboFast® 黄曲霉毒素总量试剂盒96TGB5009.22-2016PriboFast® 黄曲霉毒素M1试剂盒96TGB5009.24-2016PriboFast® 黄曲霉毒素总量酶联免疫快速检测试剂盒96TGB5009.22-2016PriboFast® 玉米赤霉烯酮试剂盒96TGB5009.209.2016PriboFast® 呕吐毒素试剂盒96TGB5009.111.2016PriboFast® 赭曲霉毒素A试剂盒96TGB5009.96.2016PriboFast® 伏马毒素试剂盒96TGB5009.240.2016PriboFast® T-2毒素试剂盒96TGB5009.118.2016PriboFast® 展青霉素试剂盒96TGB5009.185.2016 3、关于普瑞邦 普瑞邦(Pribolab)专注于食品检测产品的研发与应用,以认证认可的检测实验室为技术依托,先后建立四个专业性技术研发与产品应用平台,产品覆盖真菌毒素、蓝藻/海洋毒素、食品过敏原、转基因、酶法食品分析、维生素、违禁添加物等领域。尤其在生物毒素类标准品、稳定同位素内标(13C,15N)、免疫亲和柱、多功能净化柱、ELISA试剂盒/胶体金检测试纸及样品前处理仪器等产品在不同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和认可。 Pribolab始终以持续创新的态度,致力于食品安全每一天!
  • 乳制品分析用色谱柱
    1,乳制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制品分析用色谱柱关键词:乳制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制品分析用色谱柱;C18;ODS;钠离子氨基酸分析专用柱;免疫亲和柱;阴离子交换柱;毛细管柱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近年来食品中的乳制品,特别是婴幼儿乳制品的安全,备受公众关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也明确规定了乳制品中必须检测的成分,以确保乳制品的安全。下表归纳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对乳制品成分检测的规定: 标准号名称方法色谱柱GB5413.27-2010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脂肪酸的测定GC固定液100 %二氰丙基聚硅氧烷,100 m ×0.25 mm,0.20 μm,或性能相当的色谱柱。GB 5413.5—2010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乳糖、蔗糖的测定HPLC氨基柱4.6 mm ×250 mm,5 μm,或具有同等性能的色谱柱GB 5413.9—2010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维生素A、D、E 的测定HPLCVA/D/E:C18柱,250 mm ×4.6 mm,5 μm,或具同等性能的色谱柱。VD:硅胶柱,150 mm ×4.6 mm,或具同等性能的色谱柱。GB 5413.10—2010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维生素K1 的测定HPLCC18 色谱柱,150 mm ×4.6 mm,5 μm,或具同等性能的色谱柱;锌还原柱:4.6 mm ×50 mm(参见附录B)GB 5413.11—2010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维生素B1 的测定HPLCC18 反相色谱柱(粒径 5 μm,250 mm ×4.6 mm)或相当者。GB 5413.12—2010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维生素B2 的测定HPLCC18 反相色谱柱(粒径 5 μm,250 mm ×4.6 mm)或同等性能的色谱柱。GB 5413.13—2010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维生素B6 的测定HPLCC18柱 (粒径5 μm,150 mm ×4.6 mm)或同等性能的色谱柱。GB 5413.15—2010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烟酸和烟酰胺的测定HPLCC18 柱(粒径5 μm,150 mm ×4.6 mm)或具有同等性能的色谱柱GB 5413.17—2010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泛酸的测定HPLCODS-C18(粒径 5 μm, 250 mm×4.6 mm )或具有同等性能的色谱柱。GB 5413.23—2010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碘的测定GC填料为5 %氰丙基-甲基聚硅氧烷的毛细管柱(柱长30 m,内径0.25 mm,膜厚0.25 μm)或具同等性能的色谱柱。GB 5413.25—2010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肌醇的测定GC填料为50 %氰丙基-甲基聚硅氧烷的毛细管柱(柱长60 m, 内径0.25 mm,膜厚0.25 μm)或同等性能的色谱柱。GB 5413.26—2010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牛磺酸的测定HPLC钠离子氨基酸分析专用柱(250 mm×4.6 mm)或同等性能的色谱柱。或者:C18 反相色谱柱(粒径5 μm,250 mm×4.6 mm)或同等性能色谱柱。GB 5413.35—2010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β-胡萝卜素的测定HPLCC18柱,250 mm×4.6 mm,5 μm,或具同等性能的色谱柱。GB 5413.36—2010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反式脂肪酸的测定GC填料为氰丙基芳基聚硅氧烷的毛细管柱,柱长100 m,内径0.25 mm,膜厚0.2 μm;或同等性能的色谱柱。GB 5413.37—2010乳和乳制品中黄曲霉毒素M1的测定HPLC免疫亲和柱,C18 长25 cm,内径4.6 mmGB 5009.33—2010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离子色谱氢氧化物选择性,可兼容梯度洗脱的高容量阴离子交换柱,如Dionex IonPac AS11-HC,4 mm×250 mm(带IonPac AG11-HC 型保护柱4 mm×50 mm),或性能相当的离子色谱柱。GB 21703—2010乳和乳制品中苯甲酸和山梨酸的测定HPLCC18,250 mm×4.6mm ,5μm需要详细信息请联系北京绿百草:400-600-6161 010-61136123登录网站获得更多产品信息:www.greenherbs.com.cn
  • 肝素免疫亲和柱
    肝素钠免疫亲和柱适用于婴幼儿配方奶粉、婴幼儿配方米粉、调制奶粉、发酵乳、灭菌乳、乳酸菌饮料等食品中乳铁蛋白含量测定的净化过程。可以进行 HPLC、LC-MS/MS 的定量分析。流速:1 滴 / 秒回收率≥ 80%6 mL 免疫亲和柱柱容量:约 2000 ng 乳铁蛋白肝素免疫亲和柱 ProElut HP IAC 6mL 20/pk 67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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