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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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2年 第7号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业经2012年6月13日农业部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2年8月14日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为了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 农业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制定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提升其检测能力。   第六条 农业部统一管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并指定机构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的采集、整理、综合分析、结果上报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保证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 风险监测   第八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定期开展。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需要,可以随时开展专项风险监测。   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计划向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机构下达工作任务。接受任务的机构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编制工作方案,并报下达监测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监测任务分工,明确具体承担抽样、检测、结果汇总等的机构   (二)各机构承担的具体监测内容,包括样品种类、来源、数量、检测项目等   (三)样品的封装、传递及保存条件   (四)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抽样方法、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   (五)监测完成时间及结果报送日期。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分布及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监测品种、监测区域、监测参数和监测频率。   第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抽样应当采取符合统计学要求的抽样方法,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第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按照公布的标准方法检测。没有标准方法的可以采用非标准方法,但应当遵循先进技术手段与成熟技术相结合的原则,并经方法学研究确认和专家组认定。   第十四条 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机构应当按要求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风险监测形势会商制度,对风险监测结果进行会商分析,查找问题原因,研究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通报。   农业部及时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监测结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风险监测工作的抽样程序、检测方法等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监测结果可以作为执法依据。   第三章 监督抽查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点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   第二十条 监督抽查按照抽样机构和检测机构分离的原则实施。抽样工作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执法机构负责,检测工作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负责。检测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协助实施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实施监督抽查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人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抽样人员应当准确、客观、完整地填写抽样单。抽样单应当加盖抽样单位印章,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 被抽查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被抽查人印章或者由其工作人员签字或捺印。   抽样单一式四份,分别留存抽样单位、被抽查人、检测单位和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抽取的样品应当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确认后现场封样。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人可以拒绝抽样:   (一)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少于两名的 (二)抽样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的。   第二十三条 被抽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被抽查人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监督抽查拒检确认文书,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对被抽查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第二十四条 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同一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测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对检测样品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方法和判定依据进行检测与判定。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范。   检测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测无法进行时,检测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并出具书面证明。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不得将监督抽查检测任务委托其他检测机构承担。   第二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结果及时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在确认后二十四小时内将检测报告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抽查人。   第二十九条 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检。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书面申请复检。   第三十条 复检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承担。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或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监测样品由抽样单位向被抽查人购买。   第三十三条 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秉公守法、廉洁公正,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被抽查人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抽样、检测工作。   第三十四条 抽样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进行,不得擅自改变。   抽样人员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查人,不得接受被抽查人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样之便牟取非法利益。   第三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检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检测机构不得利用检测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第三十六条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和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对监测工作方案和检测结果保密,未经任务下达部门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抽样和检测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由任务承担单位作出相应处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违反监测数据保密规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任务承担单位的负责人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处罚。   第三十九条 检测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按时间要求上报数据结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担检测任务的资格。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与精细农业论坛最新通知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检 测 与 精 细 农 业 论 坛 暨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农业仪器应用技术分会学会会议 最新通知   各有关单位、专家:   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高效、精细现代农业的发展,已经成为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性问题,为贯细落实国家关于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会议精神,推进《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全面发展,促进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与国际水平接轨,加强县、市一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整合当前国际、国内检验检测技术信息资源,发展高产、高效、优质现代精细农业,培肓改造优良品种。在总结“十一五”期间各项工作成绩,分析存在问题、交流、整合资源、信息、经验基础上,展望“十二五”期间如何在更广泛的交流与合作平台中,提升国内农产品质量安全应用检验和检测技术,加大重点、难点的突破与解决,并从源头上大力推进精细农业的实施,强化对种植、养殖业模式的现代化改造,培肓更优质高效品种,由表及里,由浅到深,由点到面的逐步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进一步提升,为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服务,经研究,于2010年10月在杭州召开此次会议,为做好相关筹备工作,现将会议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举办宗旨   本次论坛以学会、科研单位为主导,企业参与为原则,通过交流,展示、宣传和推广等活动方式,为广大农业科研,教学和各级农业管理部门的科技工作者提供一个信息整合,信息交流的平台,评选先进应用检测技术报告,总结并展示前一阶段的成绩,探讨下一阶段的发展模式,为政府决策部门提供有力参考,同时也借此机会帮助我国仪器设备生产企业为整体提供更好的技术装备方案,保障国产仪器设备更符合现代农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的需求进行展示和探讨,并最终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效解决和国产仪器的全面发展。   二、会议主要内容(拟定)   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和标准   2、县、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探讨和研究   3、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系统   4、精准农业与智能装备技术、智能化农业信息技术   5、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十二五”的展望   6、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政策解读   三、会议参加对象   各级政府职能机构领导 农产品质量体系检验检测人员和科研人员 各级农产品质量体系管理人员 大学和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 国内外先进仪器供应商 各仪器仪表学会会员 相关仪器参展企业领导和嘉宾 官方和各相关主流媒体等。   四、时间   2010年10月21日至24日(21日全天报到)   五、地点   浙江省杭州市(地点确定直接通知报名者)   六、主办单位   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农业仪器应用技术分会   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分析仪器分会   浙江省仪器仪表学会   浙江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   《现代科学仪器》   七、承办单位   浙江托普仪器有限公司   长三角科学仪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八、支持单位  中国仪器仪表学会   九、拟邀请专家   汪懋华院士 中国农业大学   陈宗懋院士 中国农业科学院   陈子元院士 浙江大学   张子仪院士 中国农业科学院   闫成德研究员 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分析仪器分会理事长   陈万金研究员 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农业仪器分会理事长   王运浩研究员 农业部绿色食品中心主任   陈光宇研究员 江西省农科院院长   蒋士强研究员 农仪学会常务副理事长   范世福教授 天津大学精仪系主任   秦玉昌研究员 中国农业科学院饲料所副所长   刘长宽高工 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分析仪器分会秘书长   王强研究员 浙江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所长   何勇教授 浙江大学数字农业中心主任   王静教授 中国农业科学院检测技术首席科学家   常碧影研究员 中国农业科学院   十、日程安排(拟定)   (一)、特邀报告:2010年10月22日上午   主持人:陈万金研究员(农业仪器应用技术学会理事长)   1、汪懋华院士:精细农业的发展和概况   2、陈宗懋院士: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的最新发展   3、蒋士强研究员:县、市级农产品检测中心(站)的目标、任务和相应仪器配置的解读   4、王静教授: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筛查技术和仪器的发展趋势   5、何勇教授:数字农业和农业物联网技术的展望   6、浙江省农科院: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质量控制技术研究   (二)、大会论文交流:2010年10月22日下午   主持人:陈光宇研究员   论文题目待征文后选定   (三)、大会论文交流:2010年10月23日上午   主持人:王运浩研究员(农业部绿色食品中心主任)   (四)、参观示范仪器和召开学会扩大理事会:2010年10月23日下午   主持人:陈万金理事长   (五)、考察、离会:2010年10月24日   十一、论文征集   1、本次论坛将面向全国征集与主题相关的学术报告、论文、调研成果,将择优选用并安排会议发言。   2.本次会议会前将印刷会刊(论文集)作为会议资料,请拟提交论文的人员尽快将论文题目和摘要提交,并在2010年10月1日前提交电子版论文全文至yycx8633@sina.com信箱。   3.本次论坛的特约报告和征文,均将在《现代科学仪器》以专集形式刊发。   4.要求论文字数不超过6000字,文件格式为word文档。具体内容包括:论文题目、作者姓名、工作单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论文摘要、关键词、正文、主要参考文献。   十二、媒体支持   中国农业仪器网   仪器信息网   长三角科学仪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网   中国色谱网   十三、费用   1. 往返交通和会议食宿费自理   2. 会议注册费每人600元   2010年7月5日 附:会议回执 学术交流参会人员回执(敬请用Email回执) 单位名称 通信地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 E-mail 参会代表 姓名 性别 职务(称) 手 机 是否提交论文 是 否 论文题目 (论文刊登不收取任何费用)报告人 职务/职称 电话 Email 企业单位作报告和展示参会会议回执 (敬请用Email回执) 单位名称 通信地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 E-mail 参会代表 姓名 性别 职务(称) 手 机 参 会 形 式 会议赞助: 参会费用:展示企业单位注册费800元/人, 往返交通和食宿费自理。 是否提供论文:□是  □否 1000元/每篇(限6000字) 篇数 是否交流演讲:□是 □否 演讲题目: 演讲费用: 演讲人: 展示形式和费用: 数量 (详见附件6) 关于会议演讲、赞助和展示具体事宜请与组委会联系 住宿要求:□单住(须补房差) □合住 房间数量: 间 总金额 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小写: 元 指定账户 汇款单位:浙江托普仪器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市拱宸支行 账 号:1202020809900038827 参会者,请尽快将本回执表传真或发E-mail至会务组(加盖单位公章),以便安排相关会务工作。 组委会总体负责人联系方式:陈渝阳 0571-86819317/13336033708 具体学术交流联系人:杨洋 联系电话: 0571-85382517 传 真:0571-85382517 手 机:15158887212 Email:yycx8633@sina.com 具体会议演讲、仪器展示以及赞助联系人:陈渝阳 联系电话:0571-86819317 传 真:0571-85382517 手 机:13336033708 Email: 13336033708@189.cn
  • 中标公告--永康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农产品质量检测设备的中标结果公示 发布日期:2011-01-07 查看次数:82次 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http://www.zjzfcg.gov.cn/new/sxzbcjgg/296567.htm 一.采购人名称:永康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二.采购项目名称:农产品质量检测设备 三.采购项目编号:CTZB-H101126AWZ-1 四.采购组织类型:分散采购委托代理 五.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六.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8日 七.定标日期:2010年12月28日 八.中标结果: 标段二:原子吸收光谱仪 中标单位:上海甘华贸易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人民币伍拾柒万捌仟元整(¥578,000元); 九.其它事项: 联系方式 采购理机构名称: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点:杭州市文晖路42号现代置业大厦西楼17楼 联系人:王小姐 联系电话:0571-85830257 传真:0571-85830193 同级政府采购监管管理部门: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87055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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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 7 号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业经2007年10月30日农业部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孙政才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核,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条件与能力评审和确认的活动。  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经考核和计量认证合格后,方可对外从事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鼓励检测资源共享,推进县级农产品综合性质检测机构建设。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

    我公司有一小型食品检测实验室,已经通过CNAS认可,公司想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和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考核,请问大家是否有这方面的经验,尤其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和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考核,对于一般民营企业来说,申请是否有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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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检测相关的仪器

  • CSY-DH301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仪是采用多种技术集于一体化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仪器,包括分光光度法技术、免疫定量分析技术(金标+干式)、ATP荧光检测技术、农药残留酶抑制率技术;能够快速检测农药残留、有毒有害物质、非法添加剂、药物残留、ATP微生物等多种检测项目。仪器特点:10寸彩色中文液晶触摸显示屏RS-232接口和USB口无线Wifi、以太网接口等,可进行数据处理、统计分析以及结果上传。操作系统:安卓Android系统和windows系统任选数字化后台管理系统,可以编辑添加用户、检测项目、检测对象等技术参数:分光光度技术:检测能力:20通道多色进口LED光源。可检测食品中常见的农药残留、过量添加、违禁添加剂、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等指标。电流稳定性:≤±1%T/3 min。透射比准确度:≤±1%T。透射比重复性:≤±1%T。线性误差:≤±5%。免疫定量分析技术(金标+干式):检测能力:适用于胶体金,干式化学分析等,可检测食品中常见的兽药残留、生物毒素、违禁添加等。扫描检测精度 CV≤1.5%。检测方式:双通道,扫描式(光电测量反射衰减信号强度)。光源:独立高灵敏光源(可自定义波长)。ATP荧光检测技术:检测能力:用于餐用具洁净度检测。检测范围0-9999 RLUs(相对发光单位)。仪器灵敏度: 1×10-15mol/L。重复误差(批间差):≤±5% 。结果表述:可根据RLU值采用预置公式计算后显示级别。以上是CSY-DH301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仪技术参数,如果您想了解有关于CSY-DH301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仪操作说明书以及其他问题,请致电深圳市芬析仪器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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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SY-DH301农产品质量安全快检仪是采用多种技术集于一体化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快检仪器,包括分光光度法技术、免疫定量分析技术(金标+干式)、ATP荧光检测技术、农药残留酶抑制率技术;能够快速检测农药残留、有毒有害物质、非法添加剂、药物残留、ATP微生物等多种检测项目。仪器特点:10寸彩色中文液晶触摸显示屏RS-232接口和USB口无线Wifi、以太网接口等,可进行数据处理、统计分析以及结果上传。操作系统:安卓Android系统和windows系统任选数字化后台管理系统,可以编辑添加用户、检测项目、检测对象等技术参数:分光光度技术:检测能力:20通道多色进口LED光源。可检测食品中常见的农药残留、过量添加、违禁添加剂、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等指标。电流稳定性:≤±1%T/3 min。透射比准确度:≤±1%T。透射比重复性:≤±1%T。线性误差:≤±5%。免疫定量分析技术(金标+干式):检测能力:适用于胶体金,干式化学分析等,可检测食品中常见的兽药残留、生物毒素、违禁添加等。扫描检测精度 CV≤1.5%。检测方式:双通道,扫描式(光电测量反射衰减信号强度)。光源:独立高灵敏光源(可自定义波长)。ATP荧光检测技术:检测能力:用于餐用具洁净度检测。检测范围0-9999 RLUs(相对发光单位)。仪器灵敏度: 1×10-15mol/L。重复误差(批间差):≤±5% 。结果表述:可根据RLU值采用预置公式计算后显示级别。以上是CSY-DH301农产品质量安全快检仪技术参数,如果您想了解有关于CSY-DH301农产品质量安全快检仪操作说明书以及其他问题,请致电深圳市芬析仪器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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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检测相关的耗材

  • ZYD-N03农残,ZYD-N03-ZYD-N03 ,农残、亚硝酸盐,重金属铅,农产品安全检测仪
    ZYD-N03农残,ZYD-N03-ZYD-N03 ,农残、亚硝酸盐,重金属铅,农产品安全检测仪,售后服务,试剂耗材,特点:* 仪器全金属机壳,坚固耐用。* 5英寸大屏幕全中文液晶显示屏。* 光源采用超高亮发光二极管,具有低功耗、可靠性高,响应速度快等优点。* 采用闭环回路光源自动校准系统,避免了长时间使用,或者外部条件变化导致的光源过强或过弱等现象,保证光源始终工作在最佳状态。* 光源预热及恒温管理系统,有效避免漂移,保证长时间测量的稳定性。* 12组独立检测单元,每单元均由一组光源系统,一个样品仓,一组检测系统构成。* 仪器自动校正 0%及 100%,不需要人工进行此校正操作。* 仪器具备自检功能。能判断故障并给予提示,帮助人员对仪器进行维护。* 超大容量内存,可存储上万条数据。* 可随时进行数据查询、打印、删除等操作。* 仪器配备 USB接口, 可将数据上传到电脑,进行数据存储、数据查询、数据处理、数据上传和统计分析。* 监控网络信息功能强大,包括测量数据系统和监控管理系统,实施数集、统计、查询、交换和打印等功能。可有效实施远程监控管理。* 配备大容量可充电电池,无外接电源时,可维持超过 8小时工作。* 配有汽车电源接口,方便用户用于装备流动检测车。 ZYD-N03农残,ZYD-N03-ZYD-N03 ,农残、亚硝酸盐,重金属铅,农产品安全检测仪,售后服务,试剂耗材,技术指标* 光电流稳定性:≤1%T/3min* 透射比准确度:±1.5%T* 透射比重复性:≤0.5%T* 线性误差:±5%* 绝缘电阻:>20MΩ* 农 残: 检出下限:抑制率 5% ,检测范围:抑制率 0%~100%* 亚硝酸盐: 检出下限:1 mg/kg ,检测范围: (0~100) mg/kg* 重金属:(以Pb计) 检出下限:0.5mg/kg ,0.2 mg/L ,检测范围:(0~50)mg/kg,(0~20) mg/LZYD-N03农残,ZYD-N03-ZYD-N03 ,农残、亚硝酸盐,重金属铅,农产品安全检测仪,售后服务,试剂耗材,特点
  • RP-410型全自动农药残毒快速检测仪
    RP-410型全自动农药残毒快速检测仪 仪器特点 1.该仪器全自动测量,自动打印结果。有rs-232接口,可外配计算机并提供软件,可以把测量数据进行网络传送,分析监测结果。6位led显示,6位自动样品池。 2.该仪器有复位键、有重复打印功能、在打印机故障时,可利用选择键与翻页键从led中读出测量结果。一次最多测量五个样品,检测数据科学可靠,方法快速,灵敏、准确。 3、网络软件系统组成 本套系统由终端站点软件、数据中心服务器、主控软件、中间站点四个模块组成。 主要参数: 波长410nm± 3nm 波长准确度± 3nm 透射比准确度± 0.5%(0-100%t) 重复性± 0.3%t 测光方式t、a 光度范围-0.3-3a 光源钨卤素灯 电源ac 220v/50hz 功率70w 仪器尺寸374268122mm 主机重量11kg 该仪器广泛应用于蔬菜、水果批发市场,蔬菜、水果生产基地,农药残留监测系统,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商管理等农药残留检测部门,对含农药残毒的蔬菜、水果进行检测。 该仪器操作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蔬菜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量的快速检测》标准号为gb/t5009.119-2003,同时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蔬菜上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毒快速检测方法》ny/t448-2001的操作方法。与气相色谱法的符合率高于两种标准的要求。 该仪器全自动测量,自动打印结果。有rs-232接口,可外配计算机并提供软件,可以把测量数据进行网络传送,分析监测结果。6位led显示,6位自动样品池。 检测范围及灵敏度 蔬菜:叶菜、果菜、豆菜、瓜菜等(除胡罗卜、韭菜、茭白、蘑菇等) 农药: A 有机磷类:甲胺磷、对硫磷、氧化乐果、甲拌磷、久效磷、敌敌畏、杀扑磷等(灵敏度0.5-5mg/kg)。 甲基对硫磷、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毒死蜱、乐果等(灵敏度8-10mg/kg). B 氨基甲酸酯类:克百威、涕灭威、灭多威、丙硫克百威、丁硫克百威、抗蚜威、仲丁威、速灭威、残杀威、西维因、叶蝉散(灵敏度0.2-2.5mg/kg)
  • 海荭兴多联农残胶体金检测卡
    产品简介:灵活配置、靶向检测、简便准确、经济适用,可同时检测吡虫啉、噻虫嗪、百菌清等多个项目。适用范围:该产品满足七部委联合发布的《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方案》要求,适用于蔬菜、水果、食用菌、茶叶等重点品种禁限用农药残留的快速检测。技术原理:多联胶体金检测卡应用了竞争抑制免疫层析的原理,样本中的农、兽药残留在流动的过程中与胶体金标记的特异性抗体结合,抑制了抗体和 NC 膜检测线(T)上的抗原-BSA偶联物的结合,从而导致检测线颜色出现深浅的变化,而无论样本中是否含有待检测物,质控线(C)都会显色,以示检测有效。特点优势:检测时间短——检测时间短,适用于现场或实验室的快速检测。高准确度——通过省级以上权威认证,准确度高。操作简单——操作简单,非专业人士按照说明书可自主检测。精准检测——可精准检测蔬果中具体某一种农药残留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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