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仪器信息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专题为您整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相关的最新文章,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专题,您不仅可以免费浏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资讯, 同时您还可以浏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相关资料、解决方案,参与社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话题讨论。
当前位置: 仪器信息网 > 行业主题 >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相关的资讯

  • 秦宜智任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副局长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width=" 424" height=" 625" title=" 1.jpeg" style=" width: 274px height: 382px "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noimg/85f7a081-254f-4f61-b413-34ab90df9f37.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秦宜智 /p p   9月20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任免国家工作人员信息,任命秦宜智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副局长(正部长级) 任命尚勇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正部长级) 任命余勇为中国气象局副局长 任命祝树民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 任命张慎峰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 任命綦成元、刘宝华为国家能源局副局长。 /p p   免去许小峰的中国气象局副局长职务。 /p p    strong 秦宜智个人简历 /strong /p p   1983.09——1988.07,清华大学工程物理系核反应堆专业及社会科学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习 /p p   1988.07——1989.12,攀钢动力厂热力车间技术员、热力实验组助工 /p p   1989.12——1993.06,攀钢热电厂锅炉车间副主任、生产技术科副科长、厂长助理 /p p   1993.06——1995.02,攀钢热电厂副厂长(其间:1991.09——1994.04重庆大学热力工程系热能工程专业攻读硕士研究生) /p p   1995.02——1998.04,攀钢生产部总调度室副主任、销售处副处长、常务副处长、钢钒公司销售部常务副部长 /p p   1998.04——1999.10,攀钢(集团)公司副总经济师兼销售处处长、钢钒公司销售部部长、新钢钒公司副总经理兼销售部经理 /p p   1999.10——2000.01,攀钢(集团)公司副总经济师、新钢钒公司副总经理 /p p   2000.01——2000.04,攀钢(集团)公司副总经济师、成都无缝钢管公司总经理 /p p   2000.04——2001.12,攀钢(集团)成都无缝钢管公司总经理 /p p   2001.12——2002.03,四川省攀枝花市委副书记、代理市长 /p p   2002.03——2004.01,四川省攀枝花市委副书记、市长 /p p   2004.01——2004.02,四川省内江市委书记 /p p   2004.02——2005.06,四川省内江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p p   2005.06——2006.07,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助理 /p p   2006.07——2006.09,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 /p p   2006.09——2008.09,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拉萨市委书记 /p p   2008.09——2011.11,西藏自治区党委常委、拉萨市委书记 /p p   2011.11——2013.03,西藏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副主席 /p p   2013.03——,共青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中国青年政治学院院长。 /p p /p
  • 李长江辞去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职务
    新华网北京9月22日电 国务院任免国家工作人员。   同意李长江辞去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职务。   任命王勇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 免去其国务院副秘书长职务。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20万元以上设备采购
    日 期:2012年08月22日   招标编号:B0708-CMC12N7191   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招标人)的委托,就“2012年第二批120万元以上质检专用仪器设备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所需的货物和服务,以国内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包号 品目号 货物名称 数量(台/套) 用户单位 1 1 组合式高分辨质谱仪 1 计量院   1、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现邀请合格的投标人就下列货物及有关服务提交密封投标。有兴趣的投标人可从招标代理所在地址得到进一步信息和查看招标文件。   2、本次招标货物分为 1 个包,投标人须以包为单位对其中全部内容进行投标,不得拆分,设备评标、授标以包为单位。   1、投标人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信誉,具有履行合同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具有良好资金、财务状况的法人实体   (2)对于中国境外生产的货物,其投标人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供货商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代理商。   (3)所投产品的原产地均应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或地区的合格来源国   (4)国外设备制造商或其代理商须在国内设有满足售后服务要求的服务网点和技术支持体系   (5)产品所属厂家和其授权代理商均可投标。若代理商投标,需出具所投产品所属厂家授权,同时相关厂家失去其所授权产品的投标资格   (6)产品所属厂家同一包授权参加投标的代理商不得超过一家,若授权两个(含)以上代理商,则所有的授权及其投标文件均无效   (7)按本招标邀请的规定获取招标文件   (8)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9)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4、有兴趣的投标人可从2012年08月22日至2012年09月10日每天上午9:00至下午16:00(北京时间)在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一号四川大厦西楼)2102室查阅或购买招标文件,本招标文件售价为 800 元/包,如需邮寄另加100元的邮资费用,邮寄过程中产生的任何问题由购买标书人自己负责,招标代理机构不负责任。售后不退。   5、所有投标文件应于2012年09月11日上午9:30时(北京时间)之前递交至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2801会议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一号四川大厦西楼),并须附有不低于投标金额1%的投标保证金,以招标机构为承受人。   6、兹定于2012年09月11日上午9:30时在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2801会议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一号四川大厦西楼)公开开标。届时请投标人派1至2名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7、招标机构: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阜成门外大街1号四川大厦西塔楼2105房间   邮 编:100037   联 系 人:田嘉,宫丹丹,赵良胤   电 话:010-68991564,68991366,68991827   传 真:010-68329810   账 号:7783 5000 8269   户 名: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相关的方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相关的论坛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2015年4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进一步优化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及期限,结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质检总局决定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  二、将第十条第二项“5日内”修改为“5个工作日内”;第三项“6个月内”修改为“45个工作日内”;第四项修改为:“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技术评审完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评审结果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并准许其使用资质认定标志;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第二款修改为:“食品检验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资质认定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资质认定部门提出复查换证申请。”  四、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国家认监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制定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五、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技术评审组应当按照评审准则规定的时限组织评审,评审发现有不符合项的,技术评审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判定为评审不合格。”  六、将第三十五条“暂停资质认定证书6-12个月”修改为“暂停资质认定证书3个月”。  七、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建议第三十八条修改为:“食品检验机构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0年8月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1号公布  根据2015年6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以下是修改后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提升食品检验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是指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实施的评价和认定活动。  第三条 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资质认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开透明、高效便利的原则,并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认定和评审。  第六条 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检验规范的规定,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并保证向社会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果客观、公正和准确。  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  第八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所属和经其批准设立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实施;除上述机构外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由省级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条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程序:  (一)申请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质量监督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二)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完成技术评审工作,评审时间不计算在作出批准的期限内;  (四)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技术评审完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评审结果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并准许其使用资质认定标志;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国家认监委和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公布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名录及其检验范围、技术能力等信息,并向公众提供查询渠道。  第十二条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  食品检验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资质认定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资质认定部门提出复查换证申请。  第十三条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式样、编号规则和资质认定标志式样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制定。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在其对外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资质认定标志和证书,用以证明其取得资质认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一)食品检验机构变更资质认定检验项目、检验方法的;  (二)食品检验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以及技术管理者发生变化的;  (三)食品检验机构发生其他重大事项变化的。  食品检验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项目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予以办理。  第十五条 因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食品安全紧急情况,需要食品检验机构临时增加检验项目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符合资质要求的食品检验机构名录。  第三章 技术评审  第十六条 国家认监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制定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第十七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按照评审准则的要求,组成技术评审组,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管理体系和检验能力等资质条件的符合性情况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组应当由2名以上评审员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技术专家参加评审。  第十八条 从事技术评审的人员应当具有食品检验、科研或者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经历和与评审工作相适应的能力,并经资质认定部门考核合格。  第十九条 技术评审组对申请人的检验能力进行评审时,应当审查确认申请人具备相关能力验证、比对试验、测量审核的证明;需要进行现场试验的,应当按照评审准则的要求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技术评审组应当按照评审准则规定的时限组织评审,评审发现有不符合项的,技术评审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判定为评审不合格。  技术评审组完成评审后,应当提出评审意见并制作评审报告,及时报送资质认定部门。  第二十一条 技术评审组实施评审中发现申请人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资质认定部门报告。  技术评审组组长应当对评审活动和评审结论负责,评审人员应当对其所承担的评审工作负责。  第二十二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组以及评审人员的评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评审人员专业技能培训,提高评审人员的评审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三条 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作出暂停或者停止从事评审的处理决定:  (一)未依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规定实施评审活动的;  (二)同时对同一申请人既实施评审又提供咨询的;  (三)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

  • [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国家质量奖励制度,规范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质量奖是国家在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和个人的荣誉。 第三条 中国质量奖分为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中国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数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中国质量奖的评选遵循申请自愿、不收费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称质检总局)负责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质检总局设立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委员会(以下称评选表彰委员会),负责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的具体实施。评选表彰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分别负责中国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和监督工作。评选表彰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承担评选表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质量奖的申报、评选、表彰、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 申报、核实和受理 第八条 申报中国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称申报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近5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二)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三)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实现创新并具有推广价值。 第九条 申报中国质量奖的个人(以下称申报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中国质量发展事业做出突出贡献; (二)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条 中国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奖后五年内,不得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表,按照规定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可以通过以下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工作主管部门; (二)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三)质检总局指定的相关行业协会、联合会以及有关部门、单位等。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工作主管部门、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相关行业协会、联合会以及有关部门、单位等应当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工作主管部门、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共同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从以下方面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一)主体资格; (二)申报渠道; (三)申报程序; (四)材料规范。 第十五条 质检总局应当及时征求相关部门对初步审查结果的意见。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涉密事项,在适当范围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六条 质检总局根据初步审查结果和相关部门对初步审查结果的意见,形成中国质量奖受理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未予受理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质检总局向接收其申报材料的单位说明理由。 第三章 评选表彰 第十七条 对予以受理并通过公示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评审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开展评审,评审包括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组织成立材料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结果进行审议,投票产生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名单和中国质量奖候选名单。 第十九条 中国质量奖候选名单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名单经质检总局核定后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组织成立现场评审组,对通过公示的中国质量奖候选组织和个人开展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已进行现场评审的中国质量奖候选组织负责人就质量管理创新情况进行陈述答辩,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议打分。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结果形成评审报告,评选表彰委员会予以审议,投票产生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 第二十三条 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建议名单经质检总局核定后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四条 质检总局对通过公示的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进行审定。 第二十五条 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由质检总局颁发获奖证书并组织表彰授奖活动。 第四章 监 督 第二十六条 监督委员会对中国质量奖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建议有关单位给予处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中国质量奖评审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监督委员会投诉举报,监督委员会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八条 参与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或申报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监督委员会对回避情况进行监督,对未能主动提出回避的人员可以提出回避建议。 第二十九条 接受中国质量奖现场评审的候选组织和个人,对现场评审人员和参与现场评审的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纪律作风进行评价,并反馈监督委员会。 第三十条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参与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保守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三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国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取消其五年内申报中国质量奖的资格。对已经授奖的,撤销奖励,公开通报,并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两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发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撤销奖励并公开通报。 第三十三条 申报材料接收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申报组织或申报个人获取中国质量奖的,暂停或者取消其申报材料接收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参与中国质量奖工作的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有异议的,可以向质检总局提出。 第三十六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异议应当以实名提出。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注明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七条 质检总局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第三十八条 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申报材料接收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质检总局进行异议调查,不得推诿和延误。质检总局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异议调查。 第三十九条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异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质检总局应当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方,并通报相关申报材料接收单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质量奖, 中国, 国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相关的资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相关的仪器

  • 水质理化检验箱 400-860-5168转0689
    仪器简介:水质理化检验箱,是供部队及地方卫生防疫人员平战时进行水源选择、评价水质、判断水处理效果和实施饮水卫生监督的检验装备。本箱可检测一般水质指标、常见毒物指标共25项。主要采用试剂管、检测管等简易剂型,单元式组装,分装每份试剂一次性使用,进行定量、半定量或定性检测。其灵敏度符合国家或军用饮水卫生要求,操作简易快速,试剂可供50次以上的检测用,试剂稳定可储存3—5年。箱体为手提式。箱内各检测项目用塑料盒包装。箱的总体积为35.5×27.5×14.5厘米,重约4公斤。所能完成的检测项目:温度、色、臭、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pH 值、总硬度、氨氮、总铁、氯化物、亚硝酸盐氮、硫酸盐 、余氯、游离氯、结合氯、漂白粉有效氯、氟化物、酚类、六价铬、氰化物、砷、汞、镉、铅。技术参数:水质理化检验箱,是供部队及地方卫生防疫人员平战时进行水源选择、评价水质、判断水处理效果和实施饮水卫生监督的检验装备。本箱可检测一般水质指标、常见毒物指标共25项。主要采用试剂管、检测管等简易剂型,单元式组装,分装每份试剂一次性使用,进行定量、半定量或定性检测。其灵敏度符合国家或军用饮水卫生要求,操作简易快速,试剂可供50次以上的检测用,试剂稳定可储存3—5年。箱体为手提式。箱内各检测项目用塑料盒包装。箱的总体积为35.5×27.5×14.5厘米,重约4公斤。所能完成的检测项目:温度、色、臭、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pH 值、总硬度、氨氮、总铁、氯化物、亚硝酸盐氮、硫酸盐 、余氯、游离氯、结合氯、漂白粉有效氯、氟化物、酚类、六价铬、氰化物、砷、汞、镉、铅。主要特点:水质理化检验箱,是供部队及地方卫生防疫人员平战时进行水源选择、评价水质、判断水处理效果和实施饮水卫生监督的检验装备。本箱可检测一般水质指标、常见毒物指标共25项。主要采用试剂管、检测管等简易剂型,单元式组装,分装每份试剂一次性使用,进行定量、半定量或定性检测。其灵敏度符合国家或军用饮水卫生要求,操作简易快速,试剂可供50次以上的检测用,试剂稳定可储存3—5年。箱体为手提式。箱内各检测项目用塑料盒包装。箱的总体积为35.5×27.5×14.5厘米,重约4公斤。所能完成的检测项目:温度、色、臭、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pH 值、总硬度、氨氮、总铁、氯化物、亚硝酸盐氮、硫酸盐 、余氯、游离氯、结合氯、漂白粉有效氯、氟化物、酚类、六价铬、氰化物、砷、汞、镉、铅。
    留言咨询
  • 口罩适合性测试仪Kanomax AccuFIT 9000 3000-0C如何选择一款高质量的口罩,不仅取决于口罩的过滤效率,更要确认口罩与面部是否完全密合,否则未经口罩过滤的病菌等气溶胶颗粒物就会从密合不充分处吸入。因此,检查口罩佩戴的状态很关键,欧美国家已将口罩的应用性测试列为强检项目。 比如N95型口罩,是经NIOSH(美国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认证的9种颗粒物防护口罩中的一种。“N”表示不耐油。“95”表示暴露在规定数量的专用试验粒子下,口罩内的粒子浓度要比口罩外粒子浓度低95%以上。N95不是特定的产品名称,只要符合N95标准,并且通过NIOSH审查的产品就可以称为“N95型口罩”。 N95型口罩,除口罩的过滤效率外,口罩与面部的密合性是决定口罩使用效果的重要因素之一,不同类型的口罩,与人体面部的适合性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此,在使用口罩前,应首先进行口罩的适合性检验。经戴用者脸庞紧密度测试时,确保在密贴脸部边缘状况下,空气能透过口罩进出。 Kanomax口罩密合度测试仪AccuFIT 9000 3000-0C能够快速的完成口罩等呼吸器的密合度实验,确保其提供良好的防护性能,符合中国呼吸器标准GB2626-2019标准,OSHA/CSA标准和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共同发布的《GB 19083-2010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密合性(适合性检验):口罩设计应提供良好密合性,口罩总适合因数应不低于100,此检测要求于2011年8月1日正式实施。中国标准GB2626-2019(吸呼防护,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 泄漏性应用仪器Kanomax口罩密合度测试仪AccuFIT 9000 3000-0C滤料级别以每个运作的TIL为评价基础时(即10人x5个运作),50个运作中至少有46个运作的TIL以人的总体TIL为评价基础时,10个受试者中至少有8个人的总体TILKN90或KP9013%10%KN95或KP9511%8%KN100或KP1005%2% Kanomax 口罩密合度测试仪AccuFIT 9000 3000-0C采用CNC技术,适用于100/99/P3/HEPA系列面罩的一次性过滤面罩密合度测试(含N95/N90/KN95等抛弃式防尘口罩),防毒面罩/呼吸面罩、半面罩、全面罩的密合度测试,独立或计算机操控,五国语言切换显示,设有多种通迅接口(USB、以太网),也可启用WIFI,一台计算机可同时操控四台仪器。 医疗现场为防止感染,以及劳动作业时,必须确保工人免受工作场所可吸入危险物质的伤害,作业时必须佩戴口罩等呼吸器。结合自己的面部特征来选择口罩等呼吸器,并对口罩等呼吸器与面部之间的密合度进行评估,检验是否存在使工人处于危险之中的缝隙或泄漏点。 口罩密合度测试仪,能够快速的完成口罩等呼吸器的密合度实验,确保其提供良好的防护性能。安全专家也将针对密合度实验结果来制定防护方案及标准法规。 广泛应用于医院、制造工厂、生产工地、消防的工作场所以及其他检测机构等领域。
    留言咨询
  • 品牌: 达元规格: 套用途: 食品药品安全的现场检测其它: DY-6600,手持式广泛适用于工商系统、农业系统、质量监督系统、卫生监督系统、进出口检验检疫中心、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水产品市场监督部门、水产养殖、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商业系统、经贸委等,亦应用于食品生产企业、大中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农业生产基地、农贸市场、超市、宾馆、餐厅、食堂、科研单位、植保站等部门对食品中的不安全指标进行监测。功能特点功能强大:创新将免疫层析、干化学检测技术集于一体。可现场检测食品(水产品、畜禽产品等)、保健食品、化妆品和药品等中大部分兽药残留、农药残留、非法添加物、生物毒素等指标。 操作简单:轻巧、手持式的独特设计,特别适用于快速、可靠的现场测试。 现代传输:仪器内部可存储数万条测试数据和存储原始测试图像,可通过蓝牙等无线传输模块,数据传输过程简单,可快速将检测结果进行格式转换或直接打印,上传至本公司自主开发的食品药品安全检测监控信息系统,组建省、市、地、县等各级食品监控网络。
    留言咨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相关的耗材

  • 油品质量检测检验系统配件
    油品质量检测检验系统配件是欧洲进口全球领先的三向量燃油质量检测检验仪器,可快速进行油类粘度测量、介电常数测定和粒子大小和形状的图像分析,可以检测生产线上的润滑剂磨损,化学变化和污染物。使用这种单一过程油品质量检测检验系统配件进行三种检测,根据ISO18436-4标准评估润滑油的磨损,化学变化和污染物,节省宝贵时间。根据ASTM D7416-08认证来生产三角图。油品质量检测检验系统配件特点小型粘度计并入三向量分析仪。 小型介电分析仪并入三向量油检测系统。 高倍率的镜头和CMOS数码相机,用于图像分析。 高功能定制软件,与硬件一起控制机器健康监测。 多功能照明,避免眩光和光学像差。 流通过室,有蠕动泵,平衡器,废弃物容器,需要的配件和管道。 电动定位系统,同时进行各种油样的自动和准确的分析。 非常准确,长期可重复性。 可调校准。 符合ISO 18436要求和ASTM D7416-08认证的实验标准。 精确的温度控制,操作范围:15oC-45oC+/- 0.5℃ 粘度输出:在40℃(ISO)+/- 3%误差 纯油、混合油的检测。 检测水分含量,粘度,亚铁密度,粒子大小和形状分布和介电常数。 无需样品制备。 通用于生产线应用。
  • 北京绿百草现货提供国家食品检验新标准干粉培养基常用品种
    北京绿百草现货提供国家食品检验新标准干粉培养基常用品种 关键词:培养基,北京绿百草,食品检验 北京绿百草现货提供国家食品检验新标准干粉培养基常用品种:月桂基硫酸盐胰蛋白胨肉汤(LST),煌绿乳糖胆盐肉汤(BGLB),平板计数琼脂(PCA),结晶紫中性红胆盐(VRB)琼脂,HE琼脂,胰蛋白胨大豆琼脂(TSA),半固体琼脂,营养琼脂,含0.6%酵母浸膏的胰酪胨大豆肉汤,含0.6%酵母浸膏的胰酪胨大豆琼脂,改良月桂基硫酸盐胰蛋白胨(mLST)肉汤基础,四硫磺酸钠煌绿(TTB)增菌液基础,缓冲蛋白胨水(BPW),亚硫酸铋(BS)琼脂,三糖铁(TSI)琼脂,马铃薯葡萄糖琼脂培养基,10%氯化钠肉汤,Baird-Parker琼脂平板基础,孟加拉红培养基,脑心浸出液肉汤(BHI),PALCAM琼脂基础,阪崎肠杆菌显色培养基,沙门氏菌显色培养基,弧菌显色培养基。 需要详细信息请联系北京绿百草:010-51659766. 登录网站获得更多产品信息: www.greenherbs.com.cn
  • 北京绿百草现货提供国家食品检验新标准干粉培养基常用品种 各种规格
    北京绿百草现货提供国家食品检验新标准干粉培养基常用品种 关键词:培养基,北京绿百草,食品检验 北京绿百草现货提供国家食品检验新标准干粉培养基常用品种:月桂基硫酸盐胰蛋白胨肉汤(LST),煌绿乳糖胆盐肉汤(BGLB),平板计数琼脂(PCA),结晶紫中性红胆盐(VRB)琼脂,HE琼脂,胰蛋白胨大豆琼脂(TSA),半固体琼脂,营养琼脂,含0.6%酵母浸膏的胰酪胨大豆肉汤,含0.6%酵母浸膏的胰酪胨大豆琼脂,改良月桂基硫酸盐胰蛋白胨(mLST)肉汤基础,四硫磺酸钠煌绿(TTB)增菌液基础,缓冲蛋白胨水(BPW),亚硫酸铋(BS)琼脂,三糖铁(TSI)琼脂,马铃薯葡萄糖琼脂培养基,10%氯化钠肉汤,Baird-Parker琼脂平板基础,孟加拉红培养基,脑心浸出液肉汤(BHI),PALCAM琼脂基础,阪崎肠杆菌显色培养基,沙门氏菌显色培养基,弧菌显色培养基。 需要详细信息请联系北京绿百草:010-51659766. 登录网站获得更多产品信息: www.greenherbs.com.cn
Instrument.com.cn Copyright©1999-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页面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