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立法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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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享】美国:环境立法的归宿是以人为本

    美国环保法制行  以人的健康为出发点、以人为本是美国环境立法贯穿始终的理念;依靠详实的科学数据是其环境立法必须遵循的原则;而律师、工程师组成的现场执法小组更显示出其执法的严谨。这一切带给中国环境法学界的思考是,我国环境立法“摸着石头过河”的状态应该改变了  本报记者 郄建荣  美国政府环保部门是如何进行环境立法与执法的?从2月下旬至3月初,应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环保局以及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的邀请,记者有机会走访了包括了美国联邦环保署第九区办公室、加利福尼亚州(以下简称加州)环保局以及加州南岸空气品质管理局在内的多个政府环保机构。通过对立法专家、律师、工程师的采访,使得记者对美国环境立法与执法现状有了初步的了解。  一切为了人的健康:美所有环境立法的共同标准  “我们的每一项立法与环境标准的制定都是基于人的健康。”无论是在美国联邦环保署第九区办公室还是在加州环保局以及加州南岸空气品质管理局,这是记者听到的最多的一句话。  艾伦扎贝尔是美国联邦环保署第九区办公室的一名律师。说到联邦环境立法,他认为,制定一个以健康为目标的法律或标准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力。  扎贝尔这样说并非随意。从他的履历中,记者看到,这位在联邦环保署工作了24年且精通《清洁空气法》的资深律师最主要的工作之一,就是参与执法以及有关法律规章的制定。  在美国,在保护大[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方面实施着最严格法律的加州更是将对人们健康的保护放到了一个其他州不能企及的高点。  在加州环保局任中国计划办公室主任的玛格丽特金是一位在环保部门工作多年的“老环保”了。据他介绍,加州是全美惟一一个可以在移动污染源方面设置自己标准的州,并在1967年成立了空气资源委员会,这个委员会的目标就是实现和保护人们的健康质量。  陈爵在加州南岸空气品质管理局工作了20多年,是一位来自台湾的华人环境工程师。他表示,“我们这个管理局制定的法规足有一尺厚,法规不是随便定的,不是哪一天突然想到,更不能随心所欲。”陈爵说,所有立法都有一个过程,都会遵照一个共同的标准,就是保护人的健康。  在美国,一个公认的事实是,加州洛杉矶地区的城市空气污染最为严重。而数据显示,从20世纪40年代到现在,洛杉矶的上路机动车的数量从230万辆猛增到1000万辆以上。移动污染源成了该地区最大的污染源,而移动污染源释放的烟雾对人类健康造成的影响也非常巨大。环境污染对人身健康所带来的触目惊心的损害也促使美国环境立法不断地朝着保护人类健康的方向迈进。  “1963年,美国颁布实施的《清洁空气法》是一部失败的法律。“这是扎贝尔的看法。他说,正是这部法律的失败,才有了1970年《清洁空气法》的修改。  据介绍,修改后的《清洁空气法》被看作是与空气清洁有关的最重要的法律,当时的美国国会就要求新成立的美国联邦环保署制定国家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标准,以保护人们的健康。  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的加州环境法与政策中心执行主管理查德弗兰克认为,在过去40年,美国制定并修改后的《清洁空气法》是一个非常大的成功。在分析成功原因时,弗兰克说,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清洁空气法》的空气污染控制是以人的健康为首要标准。  环境立法闪光点:科学数据实用技术做支撑

  • 【转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刻不容缓

    英国路透社前不久有关“中国产香烟重金属含量超标”的报道受到舆论的广泛关注。路透社援引某研究团队成员的话说,中国香烟重金属含量高是由于种植烟草的土壤遭到污染。 烟草重金属超标问题暴露出的土壤污染问题值得积极关注。要从根本上解决土壤污染问题,除了需要国家有关部门采取积极的措施,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力度外,更重要的是需要出台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通过制定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一、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紧迫性 据中科院生态所的调查,目前我国受镉、砷、铬、铅等重金属污染的耕地面积近2000万公顷,约占耕地总面积的20%;全国每年就因重金属污染而减产粮食1000多万吨,另外被重金属污染的粮食每年也多达1200万吨。 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不仅影响农产品安全、食品安全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甚至将影响农产品出口贸易、环境外交以及国家的生态安全。 迄今为止,中国对于土壤污染还没有专门立法,土壤环境标准体系亦不健全。尽快出台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通过制定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对于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农产品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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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验室管理立法当及时
    2010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30位安徽代表团的人大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呼吁国家为我国实验室管理立法,从而为规范实验室管理、整合全国实验室资源提供法规依据。这份提案的提出是否意味着我国实验室管理从规章制度进入到有法可依的时代?它的提出基于怎样的背景?有何现实意义?时间已经过了一年,立法工作进展如何?   首次提案引关注   目前,我国有数万家各类实验室,分布在工业、农业、服务业等领域。这些实验室管理在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正常经济秩序中发挥了巨大作用。2010年初的人大会上,议案主要发起人、国家农副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主任——程静为代表的30位安徽代表团人大代表联名提案对实验室管理立法。这是我国首次在人大会上提出实验室管理的立法提案,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对此,程静认为:“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把当前问题与可持续发展结合起来,实现科学发展。这就要求实验室管理也应随着整个社会经济的飞跃,与时俱进。因此,作为实验室管理者,从体制上进行关注,也是立法的一个背景。而对于首次提案就得到广泛关注,这对我们来说也是极大鼓舞。”   近年来,我国实验室的类型、机制、体制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如何看待发展中的实验室?程静给出了这样的回答:“实验室是一个特殊的技术团体,这是源于它所提供的技术服务不同于产品。因此实验室不仅肩负着为公众提供优质可靠的服务,更肩负着巨大的社会责任。管理好实验室,是对公众的负责,也是对社会的负责。这一提案提出后,不仅得到了科研院所、检测机构等相关行业的大力支持,很多企业也纷纷支持。这说明了,实验室立法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   这是我国第一次对实验室管理提出立法议案。按照全国人大的立法程序,1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向人大提出议案。而是否能进行之后的审议至法律草案直至最终立法形成,这都需要假以时日。   那么作为提案主要发起人,程静是如何看待这个过程的呢?对最终立法有多大把握?程静认为,从提案到立法,业内的一些专家都认为是存在一定难度的,一部法律的出台是需要一个过程的。实验室目前存在管理混乱、标准不统一、重复检测认证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是需要一个过程的。因此,此次提案的意义在于,它迈出了实验室管理立法的第一步。“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只有提出问题,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至于这一提案是否能形成最终的法律,还有相当的一段路要走。但是可以从基础做起,从法规形成开始,逐步走向实验室管理法制化的道路。”   监督作用很重要   从毒奶粉事件到毒豇豆事件,我国的实验室检测能力一次又一次地被推上风口浪尖。目前,我国实验室管理方面存在着法律法规不统一、管理体系不健全、管理标准不统一、重复评价认定现象等问题。尤其是在相关法律法规上,虽然《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和《认证认可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实验室管理有一些相关规定,但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存在约束力薄弱、违法成本极低、执法困难等问题。   在谈到这些问题时,程静介绍,对于目前我国实验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及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可以先从法律层面进行回答。目前我国大多实验室按照ISO/IEC 17025进行管理。但是,这其中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农业部实验室就有自己的评价体系。再比如有的实验室在市场经济中出现的逐利行为,忽视了其独立的第三方性质。这就造成了标准不统一、经济驱动等问题。而实验所出具的报告会在贸易仲裁、产品质量判断、司法鉴定等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这就形成了一个矛盾的局面,需要有法律法规来约束监督。   如果实验室管理立法,是否能对实验室起到真正的约束和监督作用呢?程静给出的看法是肯定的。实验室立法是对产品质量的更好保障。实验室的检测报告作为独立第三方出具的数据,是产品质量的基础性技术支撑,它所具有的仲裁性质是无法取代的。比如,食品实验室可以为社会提供检测数据,而这些数据的可靠性又为公众安全提高了保险系数。这对于维护社会公平、维持政府形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都具有积极作用。   定位清晰是前提   众所周知,我国的检测市场现在已经全面打开。这意味着我国的检测机构和国外的检测机构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那么,国外的实验室是否也给了我们同样开放的机会?程静给出了这样一组数据,据不完全统计,每年我国在贸易壁垒上损失近200亿美元,而由合格评定、认证认可所遇到的贸易壁垒的损失,占整个损失近1/4,且呈逐年上升趋势。例如,在三聚氰胺事件中,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在一段时间内对我国的检测报告不予认可,这就是一种贸易措施。因此,要想获得国外的认可,首先要从自身制度上入手,立法就是途径之一。只有从制度上、法律上规范自身,才能赢得别人对你的承认,才能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事实上,我国的实验室管理和国外的实验室管理存在很大差距。这主要体现在我国实验室管理是计划性模式,而国外实验室管理多已有成熟的市场化模式。在国外,实验室管理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政府管理实验室,二是社会公众(民营)实验室。举例来说,FDA就是美国政府管理的一个实验室代表。尽管它也承担社会服务的项目,但是美国政府主要通过它来购买检测服务,以此保证国家安全和人民健康。而一些民营实验室则为社会服务较多。这就要求他们提供市场化服务的同时,更注重自己的实验室品牌和声誉。面对差异比较,程静认为:“我国现在的实验室多为事业单位体制,在实验室管理方面,相比较于国外成功经验,首先应该给实验室一个清晰的定位或者定性。在立法中也相应地提出为实验室定性为国家或者民营,这一点是至关重要的。只有定位清晰了,才能对实验室管理有更具体规范。”   立法迫在眉睫   尽管《实验室管理法》首次成为立法议案,且至今尚未出台,但程静始终认为:“急需建立新的系统的实验室管理法律法规体系,统一规范实验室的管理,从而进一步提升我国实验室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因此我们建议尽快制定《实验室管理法》。”在她眼里,这是关系民生的一件大事。她认为有以下几点原因促使立法出台。   一是实验室管理立法的提出是我国实验室建设的内在需求。其对于我国经济发展、社会公信力的提升是具有积极意义的。二是提案过程中也充分借鉴了国外和国内的一些实验室管理机制和先进经验,这对于打破贸易壁垒,实现具有中国特色、与国际实验室管理接轨而言,是具有实质性挑战和意义的。三是对实验室管理进行渐进式的立法进程,但更应重视实验室管理的监管体系。她强调,要实现实验室管理立法的监管统一,消除多头管理的弊端。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科学、公平、有序、有利、具有公信的实验室管理氛围,这样才能更有利于我国在对外贸易中和国际进行接轨。另外她还建议,由于实验室行业分布较广,如果能将其他行业的实验室管理并入认监委实现统一管理、统一规范,这样从立法角度来讲,能更清楚界定责权,为立法工作奠定基础。四是要重视实验室的诚信体系建设。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实现行业的诚信发展。五是要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
  • 没有独立法人资质何谈第三方机构?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挂牌成立了生鲜乳质量安全第三方检验测试中心,负责生鲜乳品的成分和质量检测。作为我国鲜乳的主产区,内蒙古率先成立这一机构,从保障生鲜乳品的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来说,无疑是一大进步。不过,能否保证第三方检测中心的工作在公平、公开和公正的氛围中开展,最关键的是要使这一机构完全独立于利益关联方之外。   从笔者了解的情况来看,内蒙古生鲜乳质量安全第三方检测中心归属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其人事和财务的管理权都在农业厅,换言之,此一“第三方检测中心”的实质,是内蒙古政府职能部门。笔者认为,这种体制能否保证检测中心的公正性,值得商榷。为何?   首先,成立检测中心的宗旨,是为了吸取三聚氰胺事件带来的教训,消除生鲜乳品“三不管”的局面,从源头上保障乳品的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可以按照统一的标准和技术,对鲜乳进行各项指数的检测。由于鲜乳质量直接关系到奶农和乳企的利益,因此检测中心的工作必须在独立的状态下完成。而乳企作为地方上的利税大户,与地方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是否会在检测结果上形成干扰,实难下定论。   其次,第三方检测中心必须对检测结论负责,一旦发现鲜乳质量问题,应该上报农业部门,以便采取相关措施。而检测中心作为政府职能部门,谁来监管它呢?谁来保证检测中心数据的公正性呢?更严重的是,一旦检测中心的结论有误,而管理部门或者司法机关采信了,将造成更大的错误,从而对政府形象造成更坏的影响。而且,以第三方形象出现的检测中心,其数据被引用或采信的可能性极高。   当然,并不是说成立第三方检测中心没有必要,或者说没有可能,而是应该在体制上进行改革。既然是第三方的机构,就应该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政府应该从中抽身出来,充当检测机构的监管者,而不是组织者。   以美国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为例,它负责监督全美的食品药品的卫生与质量,一旦发现问题,就委托给具备独立法人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或者实验室,对可疑产品进行检测。而FDA有权根据检测机构的能力和信誉进行评级,如果低于某一级别,就将吊销其检测资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检测机构也是一家公司,其产品就是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有误,就说明该公司产品质量有问题,当然应该受到责罚。   我们的检测中心如果能力或信誉有问题,可以吊销其资质吗?
  • 如何应对重金属超标问题? 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刻不容缓
    英国路透社前不久有关“中国产香烟重金属含量超标”的报道受到舆论的广泛关注。路透社援引某研究团队成员的话说,中国香烟重金属含量高是由于种植烟草的土壤遭到污染。   烟草重金属超标问题暴露出的土壤污染问题值得积极关注。要从根本上解决土壤污染问题,除了需要国家有关部门采取积极的措施,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力度外,更重要的是需要出台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通过制定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一、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紧迫性   据中科院生态所的调查,目前我国受镉、砷、铬、铅等重金属污染的耕地面积近2000万公顷,约占耕地总面积的20% 全国每年就因重金属污染而减产粮食1000多万吨,另外被重金属污染的粮食每年也多达1200万吨。   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不仅影响农产品安全、食品安全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甚至将影响农产品出口贸易、环境外交以及国家的生态安全。   迄今为止,中国对于土壤污染还没有专门立法,土壤环境标准体系亦不健全。尽快出台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通过制定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对于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农产品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现行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缺陷   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对于土壤污染防治还没有专门立法。虽然若干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中对土壤保护、农田保护有一些零星规定,但大多都是分散而不系统的,缺乏可操作的具体法律制度。   (一)立法形式上的缺陷   现行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主要以附属或者附带方式存在于不同法律之中,不仅形式分散,而且内容极不完整,不能适应土壤污染防治的迫切需要。   在法律层面,目前只有《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涉及到土壤污染问题。在行政法规中,只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农药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涉及到土壤保护和污染防治问题,但都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切实可行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措施。在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中,也多是一些原则性规定。   (二)立法内容上的缺陷   (1)重复立法。如《环境保护法》第二十条、《农业法》第五十八条、《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基本相同,都是以一些宣言性的规定表明土壤污染需要防治,但是关于该如何具体防治土壤污染,却并没有制订相应的法律制度和措施。   (2)概括立法。现有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以政策性宣示为主,相关条款只是概括性地规定要“防止土壤污染”、“保护土壤”,但是具体由谁来监管、采取怎样的措施、不执行会有何种后果等都不明确。   (3)基本制度尚未建立。对于矿山土壤污染治理、城市工业企业搬迁地土壤污染修复、土壤污染区域使用功能调整、土壤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土壤污染法律责任、土壤污染整治基金、土壤污染责任保险、土壤污染受害人的法律救济等基本法律制度,都没有真正建立起来。   三、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思路   国务院2005年明确要求,“要抓紧拟订有关土壤污染方面的法律法规”。为了全面有效地防治土壤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势在必行。具体来说,笔者有以下建议:   (一)确立“预防为主”的立法原则   相对于水污染、大气污染的治理,土壤污染治理难度更大、成本更高、周期更长。亡羊补牢不如未雨绸缪,从源头上预防污染,控制和消除污染源,是最适合中国国情的土壤污染防治根本措施,也是最经济可行的措施。   (二)确立“效益主导”的污染整治模式   对土壤污染的防治结合是解决中国人多地少问题的必要手段。对于一些通过前期调查或者区域科学研究,已经明确其典型污染物和污染现状的土壤污染地,应该开展修复与综合治理试点示范,积累经验。   在当前中国,应采取务实的态度,在立法中确立“效益主导”的土壤污染整治模式,即将土壤污染整治和土地再开发再利用结合起来,根据土地未来的功能区划和用途确定整治和修复的目标,有效降低土壤污染整治的费用,为污染土壤的再开发、再利用注入动力。   (三)确立“补充外围法”为立法重点   土壤污染的路径、主要污染因子、表现方式以及治理方案都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因此,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不可能仅仅或者主要是依靠一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来完成,必须与相关法律法规密切配合,依靠相关外围法的协同合作,共同防治土壤污染。   (四)确立土壤环境动态监测制度   应在立法中确立土壤环境动态监测制度,明确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与土壤污染监测制度,制定统一的监测规范,构建土壤环境质量与土壤污染的例行监测、预警监测、应急监测网络,定期开展土壤以及农业土壤环境与污染状况监测。   (五)确立土壤环境功能区划制度   在立法中,应明确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发展与改革、农业、交通等部门,在土壤环境现状调查的基础上,统筹兼顾国家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编制国家土壤环境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开发、利用土壤资源,应当遵守土壤环境功能区划。   (六)确立土壤环境质量安全评估制度   立法中还应确立土壤环境质量安全评估制度,明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土壤环境质量安全评估专家委员会,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结果以及污染土壤档案,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影响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分析和评估。认为不适宜种植食用农产品的,提出禁止种植食用农产品的区域,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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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让氯胺过程更简易哈希公司5500sc 氨/一氯胺分析仪能够提供氯胺工艺过程中您所需要的一切信息来避免硝化反应、臭味以及臭味的产生,让您对氯胺过程充满信心。技术可靠哈希公司凭借加压试剂传输系统、易换试剂瓶、简单故障诊断菜单以及PROGNOSYS预测诊断系统等领先技术,为您提供一个极低维护量的解决方案。无需您的过多关注,5500SC就能自行完成工作。加强控制连续在线监测能够让您更加精确和完整的了解工厂的氯胺过程,做出数据导向型的判断。双比色计设计,使您能够更快的获得数据,永远比硝化过程更快一步。操作轻松您只需进行简单设置5500sc就能开始工作,在线监测氯胺过程从未如此轻松。仅通过状态指示灯、友好的用户界面、试剂瓶颜色指示以及一个验证取样结果的极简方案,就能让它运行良好。技术参数量程0.01~2ppm(以N计)测量参数总氨、一氯胺、游离氨样本流数量1或2个,顺序可编程精度5~40 °C(41~104 °F)时,± 5%或0.01ppm(以N计)40~50 °C(104~122 °F)时,±10%或0.02ppm(以N计),取大者重复性3%或0.01ppm(以N计),取大者检测下限0.01ppm(以N计)响应时间5min以内药剂消耗循环时间为5min时,1L/月操作温度范围5~45 °C(41~122 °F)操作湿度5~95%无凝结样品压力0.17~6.0bar(2.5~87psi)样品温度5~50 °C(41~122 °F)样品流苏100~1000mL/min取样能力取样进出能力安装方式墙体,面板或者桌上进口连接6mm外径塑料管按压快速接口出口连接11mm(7/16 in.)内径插入式连接输出4路0/4-20mA输出,最大负载阻抗600欧姆通讯方式4-20mA输出,可选:Modbus RS485, Profibus DP带外部控制器尺寸804mm x 452mm x 360mm防护等级NEMA 4X/IP56证书CE (EN 61326-1: 2006 EN 61010-1: 2010 EN 60529: 1991, +A1:2000)cETLus (UL 61010-1:2012 NEMA 250:2003 CSA C22.2 No 61010-1:2012)Australian RCM Marking重量20.5kg(45.2 lb)(无试剂和标准物);30kg(66.2 lb)(包含试剂、标准物及清洗剂)质保期1年操作原理分析仪测量饮用水中的总氨和一氯胺,来确定游离氨的浓度。使用改进酚盐比色方法确定一氯胺浓度,在过量的次氯酸盐和合适的pH值下,可再用酚盐法测得总氨浓度。总氨减去一氯胺,可得到游离氨浓度。主机5500.AMC.1.KTO 5500sc 氨/一氯胺分析仪,单通道5500.AMC.2.KTO 5500sc 氨/一氯胺分析仪,双通道5500.AMC.3.KTO 5500sc 氨/一氯胺分析仪,单通道+外置过滤器5500.AMC.4.KTO 5500sc 氨/一氯胺分析仪,双通道+外置过滤器试剂25233000 5500sc 氨/一氯胺分析仪试剂套装25234000 5500sc 氨/一氯胺分析仪试剂1,1L25235000 5500sc 氨/一氯胺分析仪试剂2,1L25236000 5500sc 氨/一氯胺分析仪试剂3,1L25237000 5500sc 氨/一氯胺分析仪标准溶液1(0 ppmNH3), 2L25238000 5500sc 氨/一氯胺分析仪标准溶液1(2 ppmNH3),2L25239000 5500sc 氨/一氯胺分析仪酸性表面活性剂,2L配件9179700 电源线,南美洲标准9560501 5500sc 氨/一氯胺分析仪维护套装,单通道9560502 5500sc 氨/一氯胺分析仪维护套装,双通道25224000 分析仪比色计清洗套装6792500 5500sc Modbus通讯协议套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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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粉末活性炭的主要作用:(1)脱色。度去除有报道可达70%,但脱色效果并不和投加量成正比。 (2)除臭味。 (3)有助于去除阴离子洗涤剂。 (4)有助于对藻类的去除。 (5)降低化学耗氧量CODmn和CODcr、五日生化需氧BOD5。 (6)去除酚类。 (7)除浊。 二、物理、化学性能分析 分析项目测试数据分析项目测试数据碘值900mg/g吸附值≥120mg/g比表面积1000m2/份≤8%PH值5-7 。电镀脱色专用粉状活性炭木质粉状活性炭是以果壳和木屑为原料精制而成,外观为黑粉末状,无毒、无味,具有比表面积大,吸附能力强、适用于制糖、制药、饮料、酒类等水质的净化行业,对有机物溶剂的脱色、精制、提纯和污水处理方面也广泛使用。 化学法粉状活性炭以优质木屑和果壳为原料,氯化锌、磷酸为活化剂、经炭化、活化精制而成。外观为黑色粉末,无臭、无味、在一般溶媒中均不溶解。成品吸附能力优异,杂质含量低,适应于葡萄糖、蔗糖、麦芽糖等糖类的脱色和精制,以及柠檬酸,胱胺酸,油脂,化工产品中大分子色素的去除,提纯和精制。 物理法粉状活性炭优质木炭为原料,经水蒸气活化后,精制处理,粉碎而成,本品使用于酿造,味精,饮料等产品的脱色,除杂,精制也用于水的净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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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符合标准符合ASTM D611 IP 2 ISO 2977 DIN 51775 FTM 791-3601 NF M 07-021 仪器简介克勒自动苯胺点测定仪测定样品的苯胺点,主要是用来评估烃类混合物中的芳烃含量。 检测方法 将规定体积的苯胺与试样或苯胺与试样加正庚烷置于试管中,搅拌混合物。以控制的速度加热混合物,直到混合物中的两相完全混合,然后按控制的速度将混合物冷却,记录混合物两相分离时的温度即为苯胺点。 仪器特点:l 具有自动取样系统l 用于浅色至深色石油产品l 温度范围 0℃ to 150℃l 数字温度显示器 技术参数 l 检测范围:0到150℃ (32到302°F)l 温度显示:0-999.9℃l 电源要求:220-240V 50/60Hz,单相,0.2Al 尺寸重量:37x22x53cm;14.7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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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莱克多巴胺免疫亲和柱
    使用对象 莱克多巴胺免疫亲和柱能够特异性的纯化样品中的莱克多巴胺,它采用了柱状琼脂糖凝胶作为固相载体,琼脂糖凝胶与莱克多巴胺抗体偶联形成免疫吸附剂,装柱制成免疫亲和柱。它能够特异性的纯化样品中的莱克多巴胺。莱克多巴胺免疫亲和柱广泛地应用于饲料、动物源性食品、水产品、尿液等样品的提取,该方法速度快、操作简单、准确性高,对提高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原理 莱克多巴胺免疫亲和柱能够特异性的纯化样品中的莱克多巴胺,将样品与提取液混合、提取、过滤,然后将滤液通过亲和柱。此时,莱克多巴胺药物键合在亲和柱中的抗体上。用蒸馏水将免疫亲合柱上的杂质除去。用甲醇通过分离柱,将莱克多巴胺药物从抗体上分离下来。最后,将过滤的甲醇溶液注入HPLC或LC-MS进行测定。
  • 4合1瘦肉精亲和柱(克伦特罗、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莱克多巴胺)
    4合1瘦肉精亲和柱(克伦特罗、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莱克多巴胺) 兽药残留免疫亲和柱1IAC3014合1瘦肉精亲和柱(克伦特罗、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莱克多巴胺)25支/盒IAC 3033合1瘦肉精亲和柱(克伦特罗、沙丁胺醇、特布他林)25支/盒2IAC302莱克多巴胺亲和柱25支/盒3IAC30516合1磺胺亲和柱10支/盒IAC305A9合1磺胺亲和柱10支/盒IAC305B10合1磺胺亲和柱10支/盒IAC305C7合1磺胺亲和柱10支/盒IAC305D2合1磺胺亲和柱25支/盒4IAC 3064合1硝基呋喃类代谢物10支/盒IAC 306A呋喃妥因代谢物(AHD)25支/盒IAC 306B呋喃它酮代谢物(AMOZ)25支/盒IAC 306C呋喃唑酮代谢物(AOZ)25支/盒IAC 306D呋喃西林代谢物(SEM)25支/盒5IAC 308苯巴比妥亲和柱25支/盒6IAC 309氯霉素亲和柱25支/盒7IAC 310恩诺沙星亲和柱25支/盒8IAC 3116合1玉米赤霉醇亲和柱25支/盒IAC311C7合1玉米赤霉醇氯霉素亲和柱25支/盒更多科乐福亲和柱,联系客服
  • 莱克多巴胺快速检测卡
    莱克多巴胺快速检测卡用于快速检测猪尿、组织样(畜禽肉)中的莱克多巴胺残留,灵敏度为5 μg/kg,莱克多巴胺快速检测卡检测过程只需要5分钟,适用于各类企业及检测机构。检测原理:莱克多巴胺快速检测卡应用竞争抑制免疫层析的原理,样本中的莱克多巴胺在侧向移动的过程中与胶体金标记的特异性单克隆抗体结合,抑制了抗体和NC膜检测线上莱克多巴胺-BSA偶联物的结合。如果样本中莱克多巴胺含量大于5ug/kg,检测线不显颜色,结果为阳性;反之,检测线显红色,结果为阴性。产品组成:莱克多巴胺快速检测卡(40份/盒);说明书(1份/盒);塑料吸管(40个/盒);PBS缓冲液(10 ml/盒,尿样试剂盒不提供)使用步骤:(1)测试前请完整阅读使用说明书,并将未开封的检测卡和待检样本溶液回复至常温; (2)从包装袋中取出检测卡后请尽快使用;(3)将检测卡平放用滴管吸取待检样品溶液,滴加3滴(约75 μL)于加样孔中,加样后开始计时;(4)结果应在5-8分钟读取,其他时间判读无效;(5)读取结果时,检测卡水平置于观察者正面,如右图所示。莱克多巴胺快速检测卡结果判断: 阴性(-): T线显色(测试线,靠近加样孔一端),表明样品中莱克多巴胺浓度低于5 μg/kg或不含莱克多巴胺残留。 阳性(+): T线无显色,表明样品中莱克多巴胺浓度高于5 μg/kg; 无效:未出现C线,可能操作不当或检测卡已失效。在此情况下,应再次仔细阅读说明书,并用新的检测卡重新测试。 莱克多巴胺快速检测卡注意事项:⑴请勿触摸检测卡中央的白色膜面;请勿使用过期的检测卡。⑵本公司提供的滴管请勿重复使用;本公司提供的试剂请勿食用。⑶若需直接检测标准品,请用我方提供的PBS缓冲液进行配制。⑷自来水、蒸馏水或去离子水不能作为阴性对照。⑸由于样本的差异,有的检测线颜色可能偏淡或偏灰,但只要出现条带,就可判定为阴性结果。⑹出现阳性结果,建议用本卡复查一次。气质联用法是瘦肉精检测的确证方法。⑺样本中的固体杂质颗粒会导致假阳性结果,取样时弃去肉眼可见的颗粒部分,有条件时请离心后取上清液做检测。特异性:使用本产品检测100 ng/mL沙丁胺醇标和100ng/ml盐酸克伦特罗准品,结果显示为阴性。本产品与链霉素、四环素、氯霉素、磺胺类等药物无交叉反应。 精密度:同时用本产品和莱克多巴胺ELISA检测试剂盒对包括146份阴性样本和140份阳性样本的286份样品进行检测,结果表明本产品与莱克多巴胺ELISA检测试剂盒的结果符合率为94.4%。储存及有效期:原包装在4-30 ℃阴凉避光干燥处储存,有效期为12个月,批号和有效期见包装盒。莱克多巴胺快速检测卡 http://www.csy17.com/pro5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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