怪侠一点红
第3楼2008/04/23
食品安全法应引入政府先期赔偿制度
所谓政府先期赔偿制度,就是消费者在食品购买、使用和保存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由政府按照“食品安全法(草案)”的有关规定,除垫付消费者的直接损失外,还应垫付其商品价值十倍赔偿金,然后向责任厂家追偿所有垫付赔偿金,并依法处罚。
建立政府先期垫付赔偿制度基于以下三方面考虑:
其一,让因“问题食品”而受损失的消费者在第一时间得到赔偿,化解因“问题食品”引发的厂群纠纷和社会矛盾,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社会稳定。在以往“问题食品”引发的纠纷中,消费者处于劣势地位,客观上由于个人取证、投诉和交涉上存在难度,导致告状无门,久拖不决,加剧了社会矛盾。由政府先期垫付,首先让受损的消费者得到赔偿和补偿,就相当于设置了一个“减压阀”,通过法律制度消除消费者因问题食品引发的不良情绪。
其二,政府先期垫付体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全新理念。通过“食品安全法”将政府先期垫付制度确立下来,不仅让受害的消费者得到应有的赔偿,更让他们在精神上得到慰藉。随着这一制度的实施,政府职能部门由接受被动投诉向主动监管转变,让消费者感受到一个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正迎面走来。
其三,政府先期赔付可以节约大量社会资源。在以往的“问题食品”纠纷案中,消费者为了保全自身利益,在与责任厂方无法达成赔偿协议的僵局下,消费者不得不诉诸司法程序,这既浪费了消费者的精力和时间,又占用了本来就紧缺缺的司法资源,进而导致整个社会机器运转的不经济性。而政府先期赔付可以大大减少“问题食品”的诉讼率,而后由政府部门依法向责任厂商追偿赔偿金,并依情节轻重,将其绳之以法,这既达到依法查处“问题食品”的目的,又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在食品安全方面合法权益,何乐而不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