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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楼2012/09/14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1.2条条文解释表2本条规定了同一座厂房或厂房中同一个防火分区内存在不同火灾危险性的生产时,确定该建筑或区域火灾危险性的原则。
一、本条规定了在一座厂房中或一个防火分区内存在甲、乙类等多种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如果甲类生产在发生事故时,可燃物质足以构成爆炸或燃烧危险,则该建筑物中的生产类别应按甲类划分;如果该厂房面积很大,其中甲类生产所占用的面积比例小,并采取了相应的工艺保护和防火防爆分隔措施,即使发生火灾也不可能蔓延到其它地方时,该厂房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者确定。
如在一座戊类汽车总装厂房中,喷漆工段占总装厂房的面积比例不足10%时,其生产类别仍可按戊类划分。近年来,喷漆工艺有了很大的改进和提高,并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防护措施,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害减少。本条同时参照考虑了国内现有工业建筑一些引进工程中同类厂房喷漆工段所占面积的比例,规定了在同时满足条文规定的三个条件时,其面积比例最大可为20%。
另外,生产过程中虽然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质,但是数量少,当气体全部放出或可燃液体全部气化也不会在同一时间内使整个厂房内任何部位的混合气体处于爆炸极限范围内,或即使局部存在爆炸危险、可燃物全部燃烧也不可能使建筑物起火,造成灾害。如机械修配厂或修理车间,虽然使用少量的汽油等甲类溶剂清洗零件,但不会因此而产生爆炸。所以,该厂房可以不按甲类厂房确定其防火要求,仍可以按戊类考虑。
二、一般情况下可不按物质火灾危险特性确定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最大允许量,参见表3.1.2。
表3.1.2 可不按物质火灾危险特性确定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最大允许量
火灾类别 火灾特性 物质名称 举例 最大允许量与房间容积的比值 总 量
甲类
1 闪点小于28C的液体 汽油、丙酮、乙醚 0.004L/ 100L
2 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 乙炔、氢、甲烷、乙烯、硫化氢 1L/m3(标准状态) 25m3
(标准状态)
3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导致迅速自燃爆炸的物质 硝化棉、硝化纤维胶片、喷漆棉、火胶棉、赛璐路珞棉 0.003kg/m3 10kg
在空气中氧化即导致迅速自燃的物质 黄磷 0.006kg/m3 20kg
4 常温下受到水和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能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金属钾、钠、锂 0.002kg/m3 5kg
5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能引起爆炸的强氧化剂 硝酸胍、高氯酸铵 0.006kg/m3 20kg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极易分解引起燃烧的强氧化剂 氯酸钾、氯酸钠、过氧化钠 0.015kg/m3 50kg
6 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赤磷、五硫化磷 0.015kg/m3 100kg50kg
7 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的固体物质 电石 0.075kg/m3 100k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