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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因《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行业将面临波动?

  • 怪侠一点红
    2008/08/30
  • 私聊

食品安全/营养与健康

  • 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我国食品在标识方面将更加严格。
    食品包装严禁乱标“营养”等字眼。另外,新《规定》对日期的标注也作了要求。据悉,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不容易产生食物变质情况,因此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除这4类食品外,食品包装袋上的标识必须清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政策的制定应该是有利于市场,而不能引起市场的不稳定,政策只能服务于和影响于市场。食品行业在市场中已经存在了很多年,虽然有起伏,但已经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市场,食品身份如果不被明确,政府又不能为企业找到出路,企业与政府间的矛盾会激化。

    截止2008年7月,共计11个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出台涉及保健食品部级相关法规120部,多部法规的立法依据是《食品卫生法》,而《食品安全法》将替代《食品卫生法》,如果《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删除保健食品相关内容,这些法规将面临失去立法依据,政府也将面临对多部法规的调整修改。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已实施在即,我们希望也相信国家会随着中国的强大和发展而更加智慧和开明,相信中国立法工作会更全面、合理、科学,我们也更期待保健行业企业重视参与行业环境的改善,团结并行动起来,倡导自律,重塑行业形象,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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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怪侠一点红

    第1楼2008/08/30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主要从标识内容和标识形式两方面对食品标识进行了规范。与以前的规定相比,增加了对食品产地、分装者、警示说明、最小销售单元等标识标注要求。规定要求,在食品出现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都必须在其标识上进行中文说明。同时,食品名称或说明中标注了“营养”、“强化”字样的,就应该在标识中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

    在调料、饼干等预包装食品中明明加入了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却不在其包装上标注的做法,今后将受罚。

    此外,七类内容不得出现在食品标识中,如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等。如果违反,质检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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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怪侠一点红

    第2楼2008/08/30

    这是摘录:

    第七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第八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应当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者仅标注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四)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第九条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食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标注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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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怪侠一点红

    第3楼2008/08/30

    第十条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净含量应当与食品名称排在食品包装的同一展示版面。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配料清单。
    配料清单中各种配料应当按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具体标注方法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

    第十三条食品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

    第十四条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

    委托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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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怪侠一点红

    第4楼2008/08/30

    第十五条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六条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
    (一)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
    (二)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
    (三)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

    第十七条食品在其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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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怪侠一点红

    第5楼2008/08/30

    第十八条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
    (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三)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
    (四)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
    (五)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
    (六)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十九条禁止下列食品标识违法行为:
    (一)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二)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三)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形式

    第二十条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

    第二十一条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第二十二条在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标注。

    透过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不能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应当在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上分别予以标注,但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的除外;能够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

    第二十三条食品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标识的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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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怪侠一点红

    第6楼2008/08/30

    第二十四条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食品标识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少数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当与中文有对应关系,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第二十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时,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其标识可以仅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标注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未附加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五条,未按规定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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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怪侠一点红

    第7楼2008/08/30

    第三十条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其标识未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依照本章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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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怪侠一点红

    第8楼2008/08/30

    第三十八条从事食品标识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包庇放纵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进出口食品标识的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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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iu999999

    第9楼2008/08/30

    管理越来越严格,问题还是层出不穷。
    应该在这方面好好找找原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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