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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环保真的无小事!

  • 迷失的精灵
    2008/11/04
  • 私聊

噪声/辐射等检测

  • 环保真的无小事



    来源:中国环境报第5版 作者:闫艳 李玉芳 高杰 日期:2008-11-04



      2007年9月6日,江苏某装饰公司在进行装修前没有进行环保申报,南京市秦淮区环保局对其予以4000元的行政处罚。在随后近一年时间里,因为对处罚不服,这家装饰公司先后三次向秦淮区人民ZF、秦淮区人民法院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仍然败诉,而处罚金此时已经变成4万元。

      2008年7月2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内一场公开庭审吸引了不少人的关注:作为被告和原告的南京市秦淮区环保局和江苏某装饰公司围绕装修未进行环保申报被处以4000元罚金是否合法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本来,这是一起极为普通的行政处罚案件:江苏某装饰公司因在南京市一条沿街路边装修一家经营性质的门面房,并动用了绞拌机、切割机等严重扰民的装饰机械。南京市秦淮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在现场监察中发现这家公司在装修前并没有申报装修行为,于是决定对这起装修未申报行为行政处罚4000元,并责成这家公司补办装修申报手续。
      围绕这起处罚4000元的案例,这家装饰公司与秦淮区环保局展开了为期近一年先后3次对簿公堂的“较量”。
      最终,秦淮区环保局赢得了这场官司。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这家装饰公司败诉;而原本应缴纳的4000元行政处罚,因这家公司拒绝缴纳,已经历时1年,加上滞纳金,已经达到了4万元,并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追缴。
      第一次过招:行政复议
      由于在施工前没有办理装修申报手续,并迟迟才来补办,南京市秦淮区环保局环境监察人员对江苏某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给予了4000元的行政处罚,这家公司对此表示不满,拒不缴纳这笔罚款和相关的排污费,并在随后向秦淮区人民ZF提出了行政复议。
      2007年9月6日,南京市秦淮区环保局环境监察人员在南京市升州路现场监察时发现,江苏某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正在沿街为一家新建的银行进行室内外装修。
      在施工现场,监察人员发现,施工人员动用了一批产生噪声污染的机械设备,主要有3台切割电锯、1台水泥沙浆机以及气泵等,而且,沙浆机就置于装修房的门前,大量黄沙水泥堆放在沙浆机旁边。
      环境监察人员还了解到,这家装饰公司早在10多天前就已经开始施工,而施工现场没有采取任何隔声、围挡、覆盖等控制噪声、扬尘等防治污染的措施,产生的噪声、扬尘直接向周围环境排放。同时,这家装饰公司在施工前也没有到秦淮区环保局办理装修申报手续。
      见此情景,环境监察人员现场取证后,当即下达了《南京市秦淮区环境保护现场监察意见书》,要求施工单位负责人于9月6日下午3点到秦淮区环保局补办相关手续。
      但是,这家公司在接到意见书后,一直没有办理申报手续。
      接下来的几天,秦淮区环保局多次电话催促其来补办申报手续,但是装饰公司依然置之不理,而且继续擅自进行施工。
      在环保部门多次催促下,直到2007年9月11日,这家装饰公司才来补办相关申报手续。
      面对姗姗来迟的申报手续,秦淮区环保局并没有就此了结。环保局认为,这家公司在收到《环境保护现场监察意见书》并得知应到环保部门办理申报手续的情况下,仍然不及时补办,既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时间,又违反了补办时限,其主观上存在故意拖延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拒报的违法事实。
      另外,虽然这家公司在9月11日补办了申报手续,但是,这并不能免除其不按规定时间申报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于是,秦淮区环保局对其进行了行政查处,并于9月26日开具了行政处罚书,按照拒报行为,给予了4000元的经济处罚。
      当接到行政处罚书之后,这家装饰工程公司实在想不通:为何晚了短短5天时间,所有的事情就发生了改变?于是,他们开始对秦淮区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产生了不满。
      在记者采访时,这家公司认为自己非常委屈:作为一家装修行业的大企业,已在江苏省装饰市场上闯荡了多年,还从未听说过在装修之前要到环保部门去办理申报手续。再说,公司经营了许多年,到现在也从未向任何环保部门进行过申报。并且,后来也已经补办过申报手续,为什么还要接受行政处罚?不就是晚了那么几天嘛。
      在秦淮区环保局进行采访时,环保执法人员告诉记者,虽然装饰公司的态度不好,但他们依然按照“人性化”执法的原则,多次向这家公司的负责人解释相关的法律法规,让他们认识到自己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错误。但是,这家公司却拒不缴纳这笔罚款和相关的排污费。
      随后,这家装饰公司向秦淮区人民ZF提出了行政复议。
      2007年12月4日,秦淮区人民ZF举行了听证会。装饰工程公司的法律顾问和秦淮区环保局监察大队队长王智莉分别作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听证会。
      在申请行政复议时,这家装饰工程公司声称,他们既不存在“拒报”情形,也不存在“谎报”情形,不应当被处罚,秦淮区环保局决定对他们实施的行政处罚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秦淮区环保局对装饰工程公司行政复议提出的异议给出了明确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9条和《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22条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但是,这家公司不按规定申报的行为违反了排污申报登记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9条和《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34条第2项规定做出责令改正,并到环保部门办理排污申报手续。装饰公司迟迟不进行补办相关手续,环保部门下达处以4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是正当行使法定职权,适用法律是正确的。
      秦淮区环保局还称:在对本案处理过程中,秦淮区环保局依据法定程序进行了立案调查,填写现场监察意见书,询问了当事人,对施工现场进行拍照取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由装饰工程公司人员签收,案件办理程序合法。
      经过这次行政听证和当场质证,秦淮区人民ZF认为,秦淮区环保局对装饰公司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维持环保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对装饰公司的行政复议不予支持。
      在这次行政复议中,秦淮区环保局取得了胜利。
      但是,这次行政复议,并没有让装饰公司感到“理亏”,而甘愿去缴纳4000元罚款和相关排污费。相反,他们开始与环保局展开了第二轮“过招”:走上行政诉讼、对簿公堂之路。
      第二次过招:行政诉讼
      虽然行政复议中秦淮区环保局取得了无可置疑的胜利,但这家装饰公司仍不甘愿缴纳4000元罚款和排污费,随后便向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通过法庭来判定4000元罚款的曲直。参与行政复议的双方委托代理人,这次又坐在了原、被告席上。
      就在秦淮区人民ZF正式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当天,这家装饰工程公司的法律顾问就向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通过法庭来判定4000元罚款的曲直。
      2008年3月24日,秦淮区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参与行政复议的双方委托代理人,这次又坐在了原、被告席上。
      在法庭上,这家装饰公司依旧针对秦淮区环保局做出的4000元行政处罚进行多方辩解,而秦淮区环保局也出示相关处罚的法律依据、现场监察笔录以及相关证据等。
      经过几个回合的激烈辩论和依法审理,秦淮区人民法院认为:秦淮区环保局具有对辖区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行为进行处罚的主体资格,秦淮区人民法院维持了环保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对装饰公司的行政诉讼不予支持。
      一审结束,宣告了秦淮区环保局胜诉。
      第三次过招:环保局胜诉
      在行政诉讼中,秦淮区人民法院维持了环保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对装饰公司的行政诉讼不予支持。一审结束,宣告了秦淮区环保局胜诉。但装饰公司认为,相关法律、法规未将“未按规定申报”视为谎报、拒报,行政处罚不合法,于是再一次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再一次将秦淮区环保局推上了被告席。
      可是,秦淮区人民法院的一审结束,并没有宣告这起行政处罚案件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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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迷失的精灵

    第1楼2008/11/04

    两个月之后,秦淮区环保局局长陈立祥突然收到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来的上诉状和应诉通知书。
      原来,这家装饰公司再一次将秦淮区环保局推上了被告席。
      “在接到应诉通知书之后,我们召开了多次局长办公会来讨论这件事,”陈立祥告诉记者,经过讨论,他们都觉得虽然这是一件小事,但是它留给他们的启示要比它本身大的多,所以秦淮区环保局聘请了南京市联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与区环境执法大队的大队长王智莉共同出庭,与这家公司再一次“过招”。
      2008年7月25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秦淮区环保局和这家装饰公司继续围绕秦淮区环保局做出的4000元行政处罚展开唇枪舌剑。双方就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等进行了一轮轮的辩论。
      这家装饰公司的法律顾问认为,法律、法规未将“未按规定申报”视为谎报、拒报,而且秦淮区环保局所陈述的相关文件不能解释法律的条款。
      针对装饰公司这样的陈述,秦淮区环保局早已经做好了应对的准备。
      秦淮区环保局认为,排污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即构成违反了排污申报登记制度,这种行为视为拒报,即“不按规定申报视为拒报”。原国家环保总局早于1995年7月19日就以环法规[1995]036号文件《关于如何认定拒报排污申报登记行为问题的复函》中明确提出“排污单位未按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完成排污申报登记的,应认定为‘拒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构成拒报行为。”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加强施工噪声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通知》中第2条也规定:“凡设在城镇区域的建筑施工场地,在4个施工阶段(土石方、打桩、结构、装修)中使用各种机械和工具产生的噪声,均须由建筑施工场地的建设单位合同建筑施工单位,于动工前15日向项目所在地市、县(区)环保部门如实申报,同时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拒报。”
      另外,原国家环保总局出版的《环境违法认定法律解释全书》一书也有明确的说明、分类。原国家环保总局作为环保法实施的最高权威部门,其出版的法律解释全书虽不是法定解释性文件,但其内容可用为相关环保法律法规条款理解和运用的参考,对全国环境执法工作具体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以上法律依据均充分说明“不按规定申报视为拒报”,在规定时间内“未申报”属于“拒报”情形之一,违法性质是相一致的,行政处罚的依据也是相同的。
      同时,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9条及《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22条也可以看出是装饰公司错误理解了“拒报”的意思,在法律上没
      有履行强制性的义务即可构成拒报。
      另外,秦淮区环保局也告知装饰公司于2007年9月6日前来补办手续,但是这家公司直到2007年9月11日才来申报,这种行为就是拒报。所以,秦淮区环保局的处罚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也是正确的。
      经过双方又一轮的激烈辩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秦淮区环保局作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处罚是其法定的职责。依照法律规定,排污主体依照规定申报排污事项是一项法定强制性义务,即排污主体对自己的该项义务只能履行而不能拒绝,不履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通过一审、二审的再三过招,秦淮区环保局用事实证明了自己环境执法的公正、严明。
      小案件带来大启示:环保无小事
      通过与这家装修企业“过三招”较量,不但对环境执法如何破解“空白点”带来不少启迪,对转变环保执法理念、不断探索执法手段都有很大的促进作用。“过三招”案例虽是小案,但小归小,意义很大。它是成功执法案例的具体体现,老百姓现在讲的环保都是小事,但恰恰是这些小事,它关系到老百姓对整个城市的满意度。
      就装修未申报这件事本身而言,在环境执法的事件中是一个小的不能再小的事件,就处罚的金额来说,跟那些排污企业动辄缴纳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的罚款相比,也不值得一提。但是对环保部门来说,为什么要把这件小事作为一件大事,如此大费心思进行处理呢?
      “这与目前秦淮区环保工作重心转移有很大关系。”陈立祥深有感触地说。
      “目前秦淮区的环保现实情况不再是扒几个烟囱,关几个厂子。”陈立祥说,秦淮区作为南京市的老城区,通过“十五”期间对老企业的关停、并转和搬迁,二氧化硫和COD的总量分别削减了78%和81%。目前环境保护工作到了新的“节点”上,环保工作要往纵深发展,必须要抓民生问题。
      据了解,秦淮区是南京的旅游商贸型区,环保工作和其他城区的要求不一样,随着秦淮区老城区新一轮的开发建设,在南京六城区内仅旧城拆迁量就占了50%以上,大量新建、装修项目所带来的环境问题不容小视,如果处理不好,对本辖区内的居民的生活会带来很大影响。
      “另外,城市经济结构的调整,随之而来是新一轮的建设,如动漫、影视基地等新兴产业的建立。而随着城市发展越来越快,老百姓的投诉也越来越多。这给环境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带来了新的变化。”陈立祥说。
      “由于在秦淮区主要污染已经转向了‘三产’,现在的老百姓更重视身边的‘小环境’问题了。”陈立祥说,根据秦淮区环保局对信访投诉进行的分析,现在有80%的环保信访投诉与餐饮娱乐业、建筑业有关。
      他举例说,辟如现在有很多市民都喜欢在广场上跳舞、唱歌,这本身没有什么问题,但是有的广场距离居民小区很近,老百姓就会投诉说噪声影响他们的生活,要我们环保部门去处理,甚至有时连鸟叫都会向他们投诉。
      “因此,通过与这家装修企业‘过三招’较量,不但对我们的环境执法如何破解‘空白点’带来不少启迪,对我们转变环保执法理念、不断探索执法手段都有很大的促进作用。”陈立祥说,“过三招”案例让老百姓知道,即使他们的环保投诉很小,环保部门都会认真对待,同时也告诉环保执法人员,环保工作关系到千家万户,要着眼解决身边的环境问题,真正做到“环保工作无大小”。
      陈立祥认为,这件“过三招”案例虽是小案,但小归小,意义很大。它是成功执法案例的具体体现,老百姓现在讲的环保都是小事,但恰恰是这些小事,它关系到老百姓对整个城市的满意度。
      陈立祥告诉记者,这个案件二审结束之后,秦淮区组织执法大队的每一个执法人员进行了学习,这样不仅使执法人员在环境执法过程中敢于碰硬,增强了执法人员的信心,也是执法理念有了进一步提高。
      同样,这个案件也让秦淮区环境执法人员重新认识了环境执法工作,“这个工作是严谨的,所做的任何一个处罚决定都是严肃的,行政处罚案卷的质量,是行政处罚得以执行的基本保障,而证据的确凿、程序的合法更是至关重要的。”陈立祥说。
      陈立祥认为,通过这个案件,他们也意识到环境执法工作要加强宣传的力度,营造良好的氛围。环保局现在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败诉为零,但是这个案件使他们也看到了违法企业对环保法律法规的不了解,因为不了解,所以他们觉得遵不遵守无所谓,这样必然会造成恶性循环,所以还要加大对环境执法的宣传,让辖区内的企业了解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让他们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形成良好的执法氛围。
      就在记者即将结束这次采访、离开陈立祥的办公室时,在他的办公桌上有一份刚送来的关于南京市信访满意率的公告。公告对全市13个区县和5家单位的环境污染投诉满意率分别作了比较,其中秦淮区的满意率为94.4%,位列全市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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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太白金星

    第2楼2008/11/05

    环保工作任重道远,只要做到程序合法,依法行政,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正义最终是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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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卧东山

    第3楼2008/11/05

    这个事件本身没什么争议。不过我倒是想知道,这类行为只是申报个程序就可以么?环保局有没有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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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鸟飞翔

    第4楼2008/11/05

    一边打官司,一边算滞纳金?
    滞纳金加起来居然是之前的十倍?
    以前的利滚利也没有这么离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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