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雅凤
第2楼2009/02/27
MSDS (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即化学品安全说明书,亦可译为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化学品安全数据说明书。是化学品生产商和进口商用来阐明化学品的理化特性(如PH值,闪点,易燃度,反应活性等)以及对使用者的健康(如致癌,致畸等)可能产生的危害的一份文件。在欧洲国家,MSDS也被称为安全技术/数据说明书 SDS(Safety Data sheet)。 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11014采用SDS术语,然而美国、加拿大,澳洲以及亚洲许多国家则采用MSDS术语。
MSDS是化学品生产或销售企业按法律要求向客户提供的有关化学品特征的一份综合性法律文件。它提供化学品的理化参数、燃爆性能、对健康的危害、安全使用贮存、泄漏处置、急救措施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等十六项内容。
目前美国、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已经普遍建立并实行了MSDS制度,要求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厂家在销售、运输或出口其产品时,同时提供一份该产品的安全说明书。
目前美国、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已经普遍建立并实行了MSDS制度,要求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厂家在销售、运输或出口其产品时,同时提供一份该产品的安全说明书。
所以还是提供的好
老钱
第6楼2009/03/06
第1点,SVHC调查一定要做SDS,是没有法规根据的。
REACH法规在第31.1条规定,只有符合以下3个条件,才是需要做SDS的。这3个条件是:
1)67/548或1999/45定义的危险品;
2)REACH附件8定义的CMR/PBT/vPvB;
3)高关注物质。
总而言之一句话,危险的物质和配制品才需要做SDS。在SVHC调查中,每种成分都需要做,当然是没有必要的。
第2点,客户问你要SDS,自然有客户的想法。这个想法比较绕,听我慢慢说。
SVHC是动态的,每隔一段时间会update的。最新的消息,ECHA已经开始启动第2批SVHC的评议了。
同时SVHC的定义在REACH法规的第57.1条给出了,包含6类:
1)67/548的C物质(致癌);
2)67/548的M物质(致畸);
3)67/548的R物质(生殖毒性);
4)REACH附件8的PBT物质;
5)REACH附件8的vPvB物质;
6)其他危险(相当于一个兜底条款)。
这时一个道理就出现了,虽然现在SVHC只有15种,但是从理论上说,CMR/PBT/vPvB都是有可能进入SVHC列表的。你的客户已经做了一次调查了,何不一步到位。本来调查就是劳命伤财的事情,难道第2批出来的,再调查一次?而CMR/PBT/vPvB这些性质,可以在SDS上查得清楚。所以,只要有SDS,基本上就可以将产品中的物质是否含有SVHC的风险分析得清清楚楚了。
第3点,客户问你要SDS,你是否可以说法规上没有要求,我不提供?
嘿嘿,我想这个问题其实不需要回答,因为客户是甲方,你是乙方,他比你强势。而且他还占理——REACH法规第31.5条规定,如果下游用户提出要求,必须提供SDS,而且还是下游用户当地的官方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