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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  GBJ112-88

噪声/辐射等检测

  • 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
    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doc
    标准号:GBJ122-1988

    发布单位:国家计划委员会
    起草单位: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清华大学、华东建筑设计院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统一工业所有生产环境和非生产环境的噪声测量方法,便于对工业企业噪声进行评价和控制设计,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生产环境、非生产环境与厂界的稳态噪声和除脉冲噪声以外的非稳态噪声测量。
      第1.0.3条 工业企业噪声测量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
      第二章 噪声测量条件
      第一节 测量仪器
      第2.1.1条 噪声测量,应使用2型或性能优于2型的声级计或性能相当的其它声学仪器。测量等效A声级应使用积分声级计;无积分声级计时亦可使用上述声级计。噪声测量所用仪器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级计的电声性能与测试方法》的规定。积分声级计,应符合IEC804—85《积分平均声级计》的规定。
      第2.1.2条 噪声测量前后必须对声级计进行声校准,若前、后两次校准值相差等于或大于2dB,测量值无效。校准用的声压级校准器,应按JJG 176—84《声压级校准器试行检定规程》的要求定期检定;声级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标准噪声源》定期检定。
      声学测量及校准仪器每2年至少检定一次。
      第二节 测量的量
      第2.2.1条 稳态噪声应测量A声级,需要时可测量C声级。
      第2.2.2条 非稳态噪声,应测量日等效A声级。
      第三节 读取测量值的方法
      第2.3.1条 测量稳态噪声应使用声级计“慢档”时间特性,一次测量应取5s内的平均读数。
      第2.3.2条 测量非稳态噪声应使用声级计“慢档”时间特性,并应根据噪声变化特性确定测量时间,在测量时间内测得的数据,应能代表日等效A声级。对周期性变化的噪声,测量时间应等于噪声变化周期的整数倍,最短不得少于一个变化周期。
      使用非积分声级计测量等效A声级时,应按附录二的规定取值。
      第四节 环境条件
      第2.4.1条 室外测量时,传器声应加防风罩,风速等于或大于6m/s时,应停止测量。
      第2.4.2条 测量过程中,应避免或减少振动、电磁场、温度和湿度等环境因素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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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荷月

    第1楼2009/11/21

    第三章 生产环境的噪声测量
      第一节 设备运行状况
      第3.1.1条 噪声测量时,生产设备必须处于正常状态,并维持运行状态不变。
      第二节 测点位置
      第3.2.1条 测点的选择,应能切实反映车间各个操作岗位的噪声水平。
      第3.2.2条 在按工艺流程设计的厂房、车间内,或工种分工明显的生产环境,测点应包括各工种的操作岗位与操作路线。
      第3.2.3条 在工种分区不明显的车间,测点应选择典型工种的操作岗位。
      第3.2.4条 在需要了解车间其余区域噪声声分布时,可在工人为观察或管理生产而经常尖动的范围,如通道、休息场所等处选择噪声测点。
      第3.2.5条 在测点上传声器,应置于人耳位置高度。测量时,传声器应指向影响较大的声源;若难于判别声源方位,则应将传声器竖直向上。
      第三节 噪声测量记录
      第3.3.1条 工业企业生产环境噪声测量,宜按附录一附表1.1所列内容填写。
      第3.3.2条 需要时,生产环境噪声测量应给出车间噪声分布图。
      第四章 非生产场所的噪声测量
      第一节 非生产场所的室外噪声测量
      第4.1.1条 工业企业非生产场所室外噪声测量的测点,应沿生产车间和非生产性建筑物外侧选取。对于生产车间测点应距车间外侧3~5m,对于非生产性建筑物,测点应距建筑物外侧1m。
      第4.1.2条 传声器应置于测点上距地面高1.2m处,传声器应指向影响较大的声源。
      第二节 非生产场所的室内噪声测量
      第4.2.1条 办公室、设计室、会议室、医务室、托儿所、仓库等室内噪声测量,一般应在室内居中位置附近选3个测点取其平均值。
      第4.2.2条 传声器应置于测点上距地面高1.2m处,传声器应指向影响较大的声源。
      第4.2.3条 测量噪声时,室内声学环境(门与窗的启与闭、打字机、空调器等室内声源的运行状态),应符合正常使用条件。
      第三节 厂界的噪声测量
      第4.3.1条 厂界的噪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噪声测量方法》的规定进行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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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荷月

    第2楼2009/11/21

    第四节 噪声测量的记录
      第4.4.1条 工业企业非生产环境的噪声测量,应按附表1.2所列内容填写。
      附录一 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记录表
      工业企业非生产环境噪声测量记录表 附表1.1



    工业企业非生产场所噪声测量记录表 附表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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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毛毛

    第3楼2009/11/21

    感谢了,十分的需要,老师辛苦了。真的十分的精辟。不错,支持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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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荷月

    第4楼2009/11/21

    附录二 等效A声级测量方法
      一、 定义及表示法



     式中:Leq为等效A声级,dB;
      t1,t2计算Leq的起止时刻;
      L(t)作为时间函数的非稳态A声级,dB;
      若t1,t2表示典型工作日的起止时刻,则上式表示的是一个工作日的等效声级
      二、 等效A声级的测量
      (一) 使用积分声级计或噪声剂量仪应按本标准第三章规定的测点,测量日等效A声级。
      (二) 在没有积分声级计或噪声剂量仪的情况下,可使用普通声级计按以下方法测量并计算等效A声级:
      1. 一般对于无规噪声的等效声级测量,应按等时采样的方法,在典型生产过程中使用声级计慢档每隔5秒钟读取一个瞬时A声级,连续取100个数据,记入附表2.1;并按附表2.1所列程序处理数据。
      2. 附表2.1使用要求:
      (1) 采样测量的结果应登记在“声级等时采样记录”格内;每读取一个数据,在其相应声级Lj的左侧划一直线,一个声级累积出现5次则以5条直线册标记,以便于统计其出现的总次数:
      (2) 计算10;
      (3) 计算部分暴露指数nj100.1Lj;
      (4) 计算合成暴露指数Σnj100.1Lj;
      (5) 按下式计算等效A声级;
      Leq=10lgΣnj100.1Lj-10lgΣnj(附2.2)
      式中 j表示测量中出现的不同声级自小至大顺序排队的序号;
      nj表示声级Lj出现的频数。
      3. 对于有规律的变化噪声的等级A声级的测量,亦可采用同样的办法。采样时间间隔τ的选定,应使测量时间(100τ)等于噪声变化周期T的整数倍,可按下式计算:
      τ=nT/100 n=1. 2. 3. 4.(附2.3)
      若噪声变化周期较短(在数秒至1分钟之内),则可按下式确定采样间隔。
      τ=11T/10 (附2.4)
      4. 对于间歇噪声,可采用稳态噪声测量方法,测量并记录间歇噪声的A声级及其作用时间,将间歇噪声的声级区分为有限个整数并将A声级及其相应的累积作用时间列入附表2.2。等效A声级,可按附2.5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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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荷月

    第5楼2009/11/21

    声级采样记录及处理程序 附表2.1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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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荷月

    第7楼2009/11/21

    间歇噪声等效A声级统计表 附表2.2




    表与式中Li表示间歇噪声的声级,(dB);
      Ti表示相对于Li的累积作用时间(m)。
      对于每个工作日暴露8小时的情况,日等效A声级可按下式计算:
      Leq=10lgΣnj100.1LiTi-27 (附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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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荷月

    第8楼2009/11/21

    附录三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 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序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 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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