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白金星
第1楼2009/12/20
四、物资设备购置工作的监督
物资设备的购置工作的监督按学校相关的规章制度执行。
五、购置方式
1、需要采用招(议)标方式进行购置的,按《民族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2、通用仪器设备、大型或专用设备原则上由资产管理处统一集中订购;零星或特殊设备由设备处购置亦可委托用户自行购买。
3、凡集中采购的物资设备,所有参与购置人员,均应对所购置设物资备质量负责,并与资产管理处共同实现设备的售后服务兑现工作。由资产管理处购置的设备,售后服务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单位自购设备由单位自行落实售后服务问题。
六、物资设备购置合同的签订
按照学校有关规定:
1、凡购置物资设备金额达到5000元及其以上的必须签订物资设备采购经济合同;
2、物资设备采购合同由学校资产管理处拟写,经学校法律事务所和学校审计处审核后,由学校法人代表或法定委托人签字,加盖“民族学院经济合同专用章”。
七、附 则
本《细则》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