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名
第3楼2010/03/31
从原信息产业部中国RoHS产品目录来看,电动工具本身因为辖权的问题,并不受到信息产业部的监控,因此主体无需考虑按照中国RoHS要求进行标记的问题;对于电池部分,我们拆成两部分进行考虑:1,电池是不是通过市场供销的行为取得的,2,市场销售的电池需不需要进行标记。按照中国RoHS的要求,信息产业部是对电池产品进行单独监控的,换句话说,市场上销售的电池的产品均需要依照中国RoHS的要求进行标记之后才能销售,因此呢,电动工具厂商预先购入的电池应该是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已经进行标识。
另外电动工具中常常会用到电池组,那电池组是不是需要进行相应标识呢?这个问题留给大家共同讨论。
tygy
第5楼2010/04/01
查了一下电子信息产品分类注释,发觉电动工具也是属于电子信息产品.感觉信息产业部的注释把电子信息产品的范围放大了,变成了电子电气产品了.大家说是不是?
-----------------------------电子信息产品分类注释-------------------------摘要
六、电子通用设备
(一)真空获得设备
(二)超声波设备
(三)精密焊接设备
(四)干燥设备
(五)空调设备
(六)塑料加工设备
(七)电加工设备
(八)压力加工设备
(九)精密电子丝网印刷设备
(十)防静电系列产品
(十一)清洗设备
(十二)其他
电子工业模具及齿轮
一、电子工业模具及齿轮
(一)模具
(二)模架
(三)模具标准件
(四)气动工具
(五)电动工具
(六)焊接工具
Alann
第7楼2010/04/04
我看过一份资料,里面指出上面(五)中的电动工具是指用于“电子工业模具”制造所用的电动工具,因为它是放在“电子工业模具及齿轮
”这个大类下的,不知道这个理解是否合适?
Alann
第8楼2010/04/04
多谢环保兄的讨论。我们的工具就是买回来的电池自己组装成电池包配套使用的,因此是否需要对电池进行标识有点困惑。
另《SJT 11364-2006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4 总则第二款“为生产配套而采购的电子信息产品,被采购方可以对所提供的产品不进行上述标识,但必须向采购方提供标识所需的全部信息;相应地,采购方应在其生产的电子信息产品上进行标识,且标识信息范围应包含为生产配套而采购的电子信息产品。” 也就是说直接由供应商供货的电池是不需要在电池上标识的,但要传递标识所需的信息,供生产厂家将来在整个产品的标识中使用。
如果所购买的电池被用于中国RoHS控制的电子信息产品比如笔记本,那么很明显笔记本的标识要求中是应该包括电池的有害物质信息的。
但如果像我们这样,最终产品跳出了中国RoHS的控制范围,那么,是否还需要单独就电池的有害物质信息进行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