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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楼2010/08/22
四、实施机关:
1.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由主管的计量行政部门组织考核。
2.被授权单位执行授权计量检定的人员由授权的计量行政部门组织考核。
五、许可程序:
1.计量检定人员向计量行政部门提交计量检定员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2.有关计量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发送不受理通知书。
3.计量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和考试结果进行核准。
4.考试合格且符合规定的,签发计量检定员证书;考试不合格或不符合规定的,发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期限:
(1)有关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
(2)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出审批结果,确定批准与否。
(3)批准的,10个工作日内签发计量检定员证。
七、收费:收费根据财综[2001]72号文件执行。
八、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需要提交的材料:
(1) 计量检定员资格申请表一份
(2) 首次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需提交本人1寸证件照片1张及身份证、学历证明复印件一份。
(3) 增项和复核人员需提交计量检定员证原件。
(4) 提交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试核发的考试成绩通知单原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