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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楼2010/09/29
湖北省质监局法规处处长牛国权表示,出现“合法不合理”、“同案不同罚”,甚至“随意裁量”的原因在于,地域不同、执法人员的素质不同、对相关法规的理解也不同。为此,2008年6月,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量化,并将标准予以公布、执行”的精神,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多次要求积极探索“防范执法风险”机制的指示,湖北省质监局专门成立“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及对策研究”科研课题组,在湖北武汉、襄樊等市局进行了两年的试点,最终于今年7月,由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湖北省质监局联合下发了《规则》和《标准》,在全国首开先河。
有关执法人员表示,《规则》和《标准》的亮点在于“精细化、可操作性、人情味”。精细化的主要表现是科学分类。比如《规则》用了5章32条,从“上位法”的角度对自由裁量权作了原则性规定。如按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轻重程度不同,将违法行为划分为显著轻微、情节轻微、一般和严重等4大类20多种情形,并明确了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标准》则对涉及产品质量、标准等10余个领域的14部常用法规中规定的174种违法行为作了列举细化,将违法情节分为轻微、一般、严重3档,并规定了对应的一般自由裁量标准。
《规则》和《标准》的可操作性强主要表现在压缩了“罚款的自由裁量空间”。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9条规定,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应“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此,《标准》依据轻微、一般、严重违法3种情节,则将其细化为对应的3种罚款数:1.4倍以下、1.4倍以上2.4倍以下、2.4倍以上3倍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