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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楼2010/10/03
检定和校准是计量工作中最常用的术语,是实施量值传递、量值溯源的重要手段,也是计量技术人员所从事的最日常的工作。虽然我国制定的《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JJF1001-1998计量技术规范,对检定和校准具有明确的定义,在2001年出版的《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解释》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统一宣贯教材中,对其二者的区别作了解释,其中明确的提出了“检定具有法制性,是属法制计量管理范畴的执法行为。校准不具法制性,是企业自愿溯源行为。”但实际上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和认识,甚之有的还认为检定具有强制性和非强制性,校准同样可以有强制性和非强制性,强制校准属于法制管理范围,从而使检定和校准的概念更处于模糊状态,通过对OIML D1 2004《计量法要素》(下称D1文件)的学习和理解,我认为它十分具体的说明了二者的性质及其区别。
一. 检定
在D1文件第三部分 建议性的法律规定,其中第二章 国家计量基础体系 Ⅱ.5国家计量机构的任务中,提出“执行由计量行政主部门指定的法制计量的技术工作和技术协作,特别是型式试验、以及确保在首次检定、后续检定、计量器具的检验和市场监督中的技术协作和支持。”
在D1文件第三部分 建议性的法律规定,其中第五章 法制计量 Ⅴ.4关于计量器具的法规中,就明确提出:
“Ⅴ.4.1政府计量主管部门可规定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Ⅴ.4.2依法管理目录中的计量器具出具的测量结果要用法定计量单位表示。
Ⅴ.4.3这些法规应确定目录中的计量器具所需的计量性能和技术要求。
Ⅴ.4.4这些法规应建立起对这些计量器具的法制控制与监督。进行法制控制的目的是确保计量器具能适于预期使用,满足和保持必要的计量性能,为防止误用、防止对结果的不正确解释和防止欺诈行为提供充分的保障。
法规应包括以下控制与监督过程:
·在设计阶段(例如型式试验)和在生产阶段(例如首次检定)对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制性要求进行初始的附合性评定;
·要确保在用的计量器具在规定的使用条件下和时间内保持所要求的计量性能(例如通过后续检定和使用中检查和现场监督),否则退出使用;
·确保计量器具能够在正确的条件下(如环境条件)安装、使用和操作。
Ⅴ.4.5应规定证明计量器具状态符合法制要求的标记或记号(例如型式批准标记、检定标记等)。”
在D1文件第三部分 建议性的法律规定,其中第六章 执法 Ⅵ.3法制计量的符合性评定组识中,就提出“Ⅵ.3.1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应用法制计量法规时指定组织来完成检定、检验以及是否符合法制计量法规的评定工作。”在Ⅵ.4.1法制计量官员职责和权利中,指出有权“对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和检查。”
从上可见,在2004《计量法要素》D1文件有关法制计量的章节中,从未出现“校准”二字,而从法制计量的机构、任务、法规、话动中,对计量器具的检定(包括首次检定、后续检定)都作了相应规定,“检定”是实施计量器具的法制控制与监督的重要手段,是法制计量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国家计量机构及法制计量符合性评定组织的重要任务,这十分清楚的可以看出检定具有法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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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楼2010/10/03
二. 校准
在D1文件第三部分 建议性的法律规定,第一章 定义 中指出:
“Ⅰ.1校准和测量的溯源性是指通过一条具有规定不确定度的不间断的比较链,使校准和测量能与单位定义联系起来的特性。”
“Ⅰ.4国家认可体系是一个自愿的体系,用于确认以下各方面的能力和公正性:
- 承担有溯源性的校准和测量的校准实验室;
- 测试实验室;
- 检查机构;
- 承担产品认证、质量体系认证或人员认证的认证组织。”
在D1文件第三部分 建议性的法律规定,第二章 国家计量基础体系 Ⅱ.1中指出:
国家计量基础体系应包括:
·“法规汇编,由与计量相关的法律和法规组成;
·一个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计量政策,并协调与计量有关的其它各部门的关系;
·根据计量政策在国家层面设置一个或多个负责指定任务的计量机构;
·国家计量标准体系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传递体系;
·校准实验室(自愿)认可体系;
·计量知识和技能传播机构(例如培训、教育和咨询机构);
·为经济和工业提供计量服务的机构(例如校准、维护、培训、咨询、型式试验、检定等)。”
在D1文件第四部分 建立基础体系的指南,第三章 主管部门的组成 Ⅲ.1中指出:
“Ⅲ.1政府行政部门及相关组织
建议至少政府行政部门在掌管国家计量政策时,保证建立和维持一个适当的计量基础体系,并且制定法规和强制执行。技术任务可以交给行政部门以外的专门机构或组织完成。这些机构可以是政府性质的、半政府性质的或私有的。它们要在本国政府的有关部门的领导下,并向政府报告。
事实上,实施政策时,计量的行政部门的职责依赖于国家现有的体系和能力。在一些国家,在管理部门之外的计量机构有着足够的能力,管理部门的任务就可只进行必要的执法和监督。
在另一些国家,技术能力依赖于行政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就必须进行技术活动。这种情况下,为制定和执行技术法规在行政部门内需要保存技术能力,计量政策可在管理部门之外建立计量基础体系,承担技术任务。例如,可以建立经过认可的非政府的校准实验室承担相关的校准工作,而不是由管理部门去做大部分校准工作。
当这些任务下达给半官方或私立的组织时,要确保与政府签署一个适当的合同以保证公共的利益得到保护,要有明示义务和透明性,避免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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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楼2010/10/03
在D1文件第五部分 实例与解释 Ⅱ.5国家计量技术机构 Ⅱ.5.1其职责一般任务中第11条就指出:“为保证那些通过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校准实验室的溯源性,使用国家计量标准提供校准服务。”
从上可见,“校准”它是从建立国家计量基础体系中,说明校准在实施量值溯源性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具有校准实验室(自愿)认可体系,可以建立经过认可的非政府的校准实验室承担相关的校准工作。作为一个基础体系,校准是实施量值溯源性的重要手段,它虽在基础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不可缺少的内容,但校准它不是D1文件中法制计量的内容,校准是企业自愿溯源的行为,说明校准不具有法制性。
我国目前的《计量法》,所指的“检定”是具有法制性的,按我国计量立法的原则,采用统一立法、区别对待的原则,即无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的计量工作,还是人民生话、健康、安全有关的计量工作,都要统一立法,但在管理方法上要区别对待,有的由政府计量部门实行强制性管理,有的由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加以管理,政府计量部门侧重于监督检查。从而在计量检定工作中,区分为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两者实质上都属于计量法制检定,其检定性质均具有法制性。这种做法和《计量法要素》D1文件是不相一致的,我理解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政府计量部门及其授权组织主要是抓好法制计量,检定属于实施法制计量的重要手段,而大量的均由本单位自行进行管理,则可以采用校准手段进行自愿溯源,不属于强制性的,今后将把政府计量部门执行的强制检定称为检定,而把不是政府计量部门执行的而是由企业自行管理或溯源的非强制检定改为校准,以缩小法制管理的范围,有利于抓好法制计量工作,当然检定和校准二者既概念不同又其性质不同,检定具有法制性,校准不具有法制性。
为什么在D1文件中,提出了国家认可体系,校准实验室(自愿)认可体系,为经济和工业提供计量服务的机构(例如校准),建立经过认可的非政府的校准实验室承担相关的校准工作等内容,这是因为没有一个计量基础体系,就无法保证任何量值的一致性、统一性,而校准又是实施量值溯源的重要手段,在国家计量基础体系中,当然需要有一个校准实验室(自愿)认可体系,以提供更好的校准服务。当然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又是D1文件制订的参加者,我看也是重要因素,这也说明了计量和实验室认可是紧蜜而不可分的,但校准作为计量基础体系的组成部分,它不属于法制计量的内容。但要注意,校准实验室和校准是二个概念,校准实验室是一个组织,校准是一项技术活动,如政府行政部门将校准任务下达给半官方或私立的组织时,则校准实验室按D1文件指出,应和政府签署合同以保证公共的利益得到保护,合同中应要求这些机构必须满足国家统一的要求。我认为如为了保证面向社会的校准实验室具有公正性,必要时也可以加强政府计量部门对其进行计量管理和监督,以促进校准工作的正常开展,但作为一项广乏的多样性的校准技术活动,可以进行规范,要实施法制管理和监督实际上是办不到的也是没有必要的不可能的,政府部门也只能进行宏观指导而巳。
以上识认和理解只是与大家共同探讨,广乏使用的检定和校准应该有一个较为统一的认识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