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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食品生产许可涉及企业标准问题的复函(质检食监函〔2011〕166号)

  • 去年冬天
    2011/07/20
  • 私聊

食品常规理化分析

  •    

    质检食监函〔2011〕166号

    关于食品生产许可涉及企业标准问题的复函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食品生产许可办理过程中涉及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有关问题的函》(闽质监食函〔2011〕21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生产的食品已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过程中,企业应提供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内容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应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有关许可检验和出厂检验等相关内容,应执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及各类现行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等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关注 私聊
  • abcdefghijkl123

    第1楼2011/07/20

    多谢楼主发布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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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注 私聊
  • 叶子

    第2楼2011/07/20

    企业应严于……,对了,食品规定了型检至少一年两次,保健食品一年一次是哪里规定的?没找到相应的法规,但行业一直这样默认,按理说保健食品应该更严于食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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