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_0324
第2楼2011/09/05
月饼标准--检验规则
1.1 出厂检验
1.1.1 产品出厂须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并签发合格证。
1.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馅料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1.2 型式检验
按本标准第5章规定的全部项目进行检验。
1.2.1 季节性生产时应于生产前进行型式检验,常年生产时每六个月应进行型式检验。
1.2.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鉴定;
b) 正式投产后,如原料、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质量时;
c) 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1.3 抽样方法和数量
同一天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为一批。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件数见表7。
表7 抽样件数
每批生产包装件数(以基本包装单位计)
抽样件数(以基本包装单位计)
200(含200)以下
3
201-800
4
801-1800
5
1801-3200
6
3200以上
7
1.3.1 出厂检验时,在抽样件数中随机抽取三件,每件取出大于等于100g的单件包装商品,以满足感的官要求检验、净含量检验、卫生指标检验的需要。
1.3.2 型式检验时,在抽样件数中随机抽取三件,每件取出大于等于300g的单件包装商品,以满足感官要求检验,净含量、干燥失重、总糖、脂肪和卫生指标检验的需要。
1.3.3 微生物抽样检验方法:按照GB 4789.24的规定执行。
1.3.4 理化检验样品制备:检样粉碎混合均匀后放置广口瓶内保存在冰箱中。
1.4 判定规则
1.4.1 出厂检验判定和复检
7.4.1.1的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
7.4.1.2的 感官要求检验中如有异味、污染、霉变、外来杂质或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合格时,则判为该批产品不合格,并不得复检。其余指标不合格,可在同批产品中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后如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为该批产品不合格。
1.4.2 型式检验判定和复检
7.4.2.1的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
7.4.2.2的 型式检验项目不超过两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超过两项或微生物检验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4.2.3的 在检验和判定食品中食品添加剂指标时,应结合配料表各成份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