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彦刚
第3楼2017/04/29
建标的时候,你们的上级机构要求我们的压力表的稳定性必须由上级机构来做。这个的确很少有这样要求的。但是你倒霉,遇到了这样的上级技术机构,那就没有道理可讲,只能听他的,那怕是你的上级是错误的,也得听。按我家乡话说:他握着的是刀柄,而你握的是刀口哦!你不明白,也得听他的。
另外,压力表年稳定性考核,如果能找到更稳定的稳定性考核准,当然优先用其来考核最好。如确实没有,据现行JJF1033—2016也可以用检定证书上的值,看看两年的检定值之差是否小于MPEV,如果上级只给平均值,当然我们就用平均值,如果分别给了正行程、反行程和平均值,我建议应该分别考查正行程、反行程和平均值的变化量。你说呢?
路云
第4楼2017/04/30
没有任何文件规定测量标准的稳定性必须由上级机构来做,如果上级机构提出这一霸道的强制要求,可以问他们的依据来自哪里。JJF1033-2016《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附录C的第C.2条提供了五种考核方式。采用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对拟建计量标准进行稳定性考核,仅仅是这五种考核方式之一(C.2.2.2条)。对于操作方便来说,无疑C.2.2.1条“采用核查标准进行考核”是最为方便可行的。只有当你无法获得量值稳定的核查标准时,才会考虑其它方式。
对于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的合格判据,也并不仅限于是否小于MPEV,那只是使用标称值或示值时的判据。根据JJF1033-2016第4.2.3条的规定,如果计量标准需要加修正值使用,则应以“稳定性小于修正值的扩展不确定度”来作为合格判据。还可以用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中对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要求来作为稳定性的合格判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