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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JJG693-2011《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是否一定要配标准气体稀释装置

仪器检定/校准/计量

  • 在JJG693-2011《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中》5.1.2.1气体标准物质中,写到“若仪器未找到计划所测气体的种类,可采用异丁烷或者丙烷气体标准物质,标准气体的浓度约为满量程的10%、40%、60%及大于报警设定点浓度的气体标准物质”中的“大于报警设定点浓度的气体标准物质”应该怎么理解,我们在下厂检定的过程中,发现一般报警器的报警设定点一般都在20%至30%之间,规程中只说的大于报警设定点浓度的气体标准物质并没有说大于的范围在多少之间,那么40%或60%的气体标准物质就满足了该要求。是否不一定要配标准气体稀释装置,希望版友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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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彦刚

    第1楼2011/12/15

    应助达人

    我注意到规程说的是:“标准气体的浓度约为满量程的10%、40%、60%……”。如果被检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的满量程不同,那满量程的10%、40%、60%的浓度也就不同,所以新规程要求开展该项目的技术机构要配标准气体稀释装置。有这种可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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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彦刚

    第2楼2011/12/15

    应助达人

    看来还真有一定道理!我比校了2011与2004的JJG693,在2004的JJG693说的是分别通入约为10%LEL、40%LEL、60%LEL的标准气体,而2011的JJG693说的是分别通入浓度约为满量程的10%、40%、60%的标准气体,从这好象看出规程起草老师的用心。

    LEL——某种气体的爆炸下限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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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ekesys

    第3楼2011/12/22

    如果相关标准上有的,就必须执行,没商量的余地,即便你认为标准不合理、不科学,但也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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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彦刚

    第4楼2011/12/22

    应助达人

    是哦!何况该标准气体稀释装置的存在,还有一定的道理。虽听说该规程现已停发,但并不是因为该标准气体稀释装置的问题,而是因为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的指标等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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