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政策法规
abu80
第1楼2013/05/17
法律法规上没有当事人必须在场的规定,因此采样时是否通知当事人,不是采样是否合法的标志。衡量采样是否合法的关键在于采样是否符合环境监测的相关方法标准。 如果当事人以不在场为由,认为监测人员可能弄虚作假,对采样提出异议,可以举出监测采样不符方法标准的证据。“谁主张谁举证”,如果能举出证据,且证据足以影响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就可以否定环保部门的监测结果。否则异议无效,不认也得认。
老兵
第2楼2013/05/20
如果当事人用自己的监测结果或者委托其它监测机构监测的结果来反驳和否定环保部门的监测结果,婆说婆有理、公说公有理呢?
jianceyiyuan
第3楼2013/05/20
一般监测人员是会带上采样回执让排污方签字的,这样起码保证了样品的真实性,如果超标可以不留话柄给对方。至于监测结果,对有质量认证的部门来讲,应该是合法有效的吧。至于采样结果的比对应该是允许的。
wsy18
第4楼2013/05/20
提前通知是不应该的,有当事单位人员陪同是可以的。
第5楼2013/05/22
是的!提前通知排污单位就有可能针对性地做好应对,以保证监测结果达标排放。
透明
第6楼2013/05/22
可以同时采样,那样不就没话说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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