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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 职业游民
    2013/08/24
  • 私聊

环保指令综合讨论

  • 1990年4月6日国务院第53号令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全文共六章四十四条。

    (1990年4月6日国务院第53号令发布)
    简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标准化工作的管理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
    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
    (一)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 ;
    (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试验、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三)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四)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五)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制图方法、互换配合要求;
    (六)农业(含林业、牧业、渔业,下同)产品(含种子、种苗、种畜、种禽,下同)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以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的要求;
    (七)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
    国家有计划地发展标准化事业。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
    第二章
    第五条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六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组织制定全国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三)组织制定国家标准;
    (四)指导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协调和处理有关标准化工作问题;
    (五)组织实施标准;
    (六)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统一管理全国的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八)统一负责对有关国际标准化组织的业务联系。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在本部门、本行业实施的具体办法;
    (二)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三)承担国家下达的草拟国家标准的任务,组织制定行业标准,
    (四)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
    (五)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标准;
    (六)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分工管理本行业的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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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马踏飞燕

    第1楼2013/08/31

    应助达人

    还是法规知识,转移到法律法规版面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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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注 私聊
  • 穿越时空

    第2楼2014/02/25

    我帮楼主转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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