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救救中国豆芽行业农民
----错误逮捕豆芽生产者,还要一直错下去吗?
2011年4月和1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食品添加剂对羟基苯甲酸丙酯等33种产品监管工作的公告》(11年第156号公告)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919号)将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苯氧乙酸钠从GB2760-201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标准》中删除。
而GB2763-2012《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又忘记写入这两种物质。那意味着依据现有的法律条文,生产豆芽过程中不能使用任何物质。一旦添加,即构成违法。卫生部发文说明删除这两种物质的原因是它们已经是农药,不属于食品加工助剂,不应该作为食品添加剂定性。而非食品安全因素即有毒有害。(详见卫生部关于豆芽中6-苄基腺嘌呤并非食品安全原因删除的政府信息公开http://bbs.foodmate.net/thread-704327-1-1.html)
本来应该农业部管理豆芽行业,但显然,农业部说豆芽是初级农产品的加工品,不归他管。四大部门都不管(质监局、卫生部、工商局和农业部),公安部就开始接手了。他们依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见文章末尾附)对少数生产者逮捕并定罪。
只逮捕少数从业者容易给人造成假象:这些被逮捕的人生产的才是毒豆芽,而其他大部分从业者生产的豆芽为合格豆芽。但事实是,现在和以前,所有豆芽从业者一直未间断使用植物生长激素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苯氧乙酸钠等,国外也如此。
网上公安部门逮捕的依据“这些添加剂能使豆芽细胞快速分裂,长期食用会对人体有致癌、致畸形作用,超量摄入容易导致儿童发育早熟、女性生理发生改变、老年人骨质疏松等” 不知是哪些“砖家”所言?强烈呼吁以“造谣诽谤罪 ”追究这些“砖家”的刑事责任!
我在网上和书上查阅了大量关于“6-苄基腺嘌呤(又名6-苄基氨基嘌呤等)” 、“4-氯苯苯氧乙酸钠” 和“连二亚硫酸钠”以及它们在人体内代谢的文献,均未发现它们导致上述的后果。科学松鼠会、果壳网、谣言粉碎机和药学博士均澄清说上述是谣言,是错误言论,是莫须有的东西。大众愚昧,记者无知。(请见【“无根水”真的会使女性生理改变吗?为什么?http://t.cn/zRGLhQ0】;【“漂白的豆芽”真的致癌吗?http://www.guokr.com/article/66793/】【解析致命食物(四)、胖大无根豆芽http://www.guokr.com/article/5867/】)
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应认定“豆芽系食用农产品”。首先,根据卫生部的答复函。根据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即《卫生部关于制发豆芽不属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212号文件)规定,“豆芽的制发属于种植生产过程,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调整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国家质监督总局《关于对豆芽生产环节监管意见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09]202号):据《卫生部关于制发豆芽不属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212号),豆芽的制发属种植生产,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调整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意见,豆芽应属初级农产品,建议其监管由农业部门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众所周知,豆芽是以大豆或绿豆等为种子经浇水浸泡种植而自然长成的,是来源于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对照前述法律规定,即符合农产品的特征。
作为农产品,添加非食品物质并不违法、违规。根据2009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既然豆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调整,根据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产品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可见,这样,在豆芽制发过程中,适当添加保鲜剂、防腐剂、产品等非食品材料并不违规。
关于豆芽的国标,现只有一个卫生标准,但该标准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违背。而且最新的豆芽国标有望年底颁布,到时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苯氧乙酸钠会被重新写入其中!
关于豆芽的国标,目前只有一个卫生标准,但该标准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违背。而且最新的豆芽国标有望年底颁布,到时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苯氧乙酸钠会被重新写入其中!
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相关文献:
1 《植物生长调节剂用于豆芽生产必要且安全》:芽菜龙头企业和科研机构提出时间:2013-06-13中国食品报http://www.cnfood.cn/npage/shownews.php?id=8436
2 《小豆芽,大困惑》阮光锋http://wind-will.blog.sohu.com/268386434.html
3 《豆芽中苄氨基嘌呤为合法农药残留,并非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http://bbs.foodmate.net/thread-693261-1-1.html
4 《 6_苄基腺嘌呤的安全性毒理学评价》陈水锦,南京医学院学报,1987年3月, http://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NJYK198703011.htm中国知网【摘要】:根据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进行了鼠的毒性试验及残留量测定,结果表明,Ame's试验及小鼠骨髓多染红细胞微核,精原细胞染色体试验结果皆未显示超常效应,在豆芽中残留量低微,认为6-BA属于低毒、弱蓄积性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
5 《植物激素不可怕》http://songshuhui.net/archives/55807/
史军植物学博士,前《科学世界》副主编,现在“果壳阅读”策划少儿图书。
希望与你分享植物的激情和智慧sj027@sina.com
6 《豆芽长,不是化肥催的》http://songshuhui.net/archives/46677 史军
7 4-氯苯氧乙酸钠的百度百科 http://baike.baidu.com/link?url=gv6jU0KMRu43r53NnSJYpwXcertMeNJKCbhZ1l0ldhi0v6KeuxggOdiv1_-1JDEleQxytew_beUn7dv_tFMpFq
8 6-苄基腺嘌呤的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link?url=6JDa3zQRIR37j8ZV4leW6Z5K5IS9Jhz-ubrjjFXPoRiXWguEfq4A29mDKRZPSvYSwrsxTpCNFXi6JiXtTY0ibq
9 GB 22215-2008 《食品添加剂连二亚硫酸钠(保险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