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清楚明确,谢谢!
我上周电话了下CMAF那边,那位老师也明确,不容忍分包。
烟台栖霞(v2652188) 发表:《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通用要求》
中国计量出版社出版 第27页
(1)对于分包检验,各个不同的检验管理部门有不同的规定,如司法鉴定机构,国家质检中心的检验,食品安全检验中,获得资质认定的检测项目不能分包,
(2)分包项目仅限定在某一指定产品中的设备使用频次低,价格昂贵及特种项目,并非所有项目都可以分包。
从条文和释义而言,允许分包。但是,从评审员的尺度而言,据我所知,京沪鲁浙辽的评审员都明确不得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