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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公告(198号,199号)

食品添加剂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公告
    (2015年 第198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见附件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
      二、旧版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未届满的,继续有效;生产者在旧版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更换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许可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更换。
      三、持有旧版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提出生产许可变更、延续等申请的,一律换发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持有多张旧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一并申请换发一张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也可以分别申请,其生产的食品类别在已换发的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予以变更。
      四、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机关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颁发、变更、延续等信息。
      五、食品生产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其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
      特此公告。
      附件:1.《食品生产许可证》式样
         2.《食品生产许可证》填写说明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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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楼201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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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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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楼201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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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1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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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楼201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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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2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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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楼201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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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3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
    附件2:
    《食品生产许可证》填写说明

    为了确保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品种明细表的内容填写规范化,特作本说明。
    1 正本
    1.1 生产者名称
    应与生产者营业执照标注的名称保持一致。
    1.2 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应与生产者营业执照标注的社会信用代码内容保持一致,生产者为个体工商户的,则填写生产者有效身份证号码,并隐藏身份证号码中第11位到第14位的数字,以“****”替代。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将推行实施社会信用代码。申请人在按规定取得社会信用代码之前,本证书社会信用代码可暂时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1.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应与生产者营业执照保持一致。
    1.4 住所
    应与生产者营业执照保持一致。
    1.5 生产地址
    填写获证生产者实施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行为的实际地点。涉及多个生产地址的,应当全部标注,并以分号隔开。
    1.6 食品类别
    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列食品类别,依据许可决定据实逐一填写,生产食品添加剂的标注食品添加剂。
    1.7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自发证机关许可生效之日起,按照行政许可有效期5年计算,要求生产者终止生产行为的具体日期。有效期不得大于5年。
    1.8 许可证编号
    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填写,具体编号规则如下:
    1.8.1 编号结构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SC(“生产”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3位食品类别编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4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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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楼201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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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2 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编码
    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编码用第1—3位数字标识,具体为:
    第1位数字代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识别码,阿拉伯数字“1”代表食品、阿拉伯数字“2”代表食品添加剂。
    第2、3位数字代表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编号。其中,食品类别编号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列食品类别顺序依次标识,即:“01”代表粮食加工品,“02”代表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03”代表调味品,以此类推……,“27”代表保健食品,“28”代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29”代表婴幼儿配方食品,“30”代表特殊膳食食品,“31”代表其他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编号标识为:“01”代表食品添加剂,“02”代表食品用香精,“03”代表复配食品添加剂。
    1.8.3 省级行政区划代码
    省级行政区划代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执行,按照该标准中表1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代码表中的“数字码”的前两位数字取值,2位数字。
    1.8.4 市级行政区划代码
    市级行政区划代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执行,按照该标准中表2-表3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表中各地市的“数字码”中间两位数字取值,2位数字。
    1.8.5 县级行政区划代码
    县级行政区划代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执行,按照该标准中表2-表3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表中各区县的“数字码”后两位数字取值,2位数字。
    1.8.6 顺序码
    许可机关按照准予许可事项的先后顺序,依次编写许可证的流水号码,一个顺序码只能对应一个生产许可证,且不得出现空号。
    1.8.7 校验码
    用于检验本体码的正确性,采用GB/T 17710-1999 中的规定的“MOD11,10”校验算法,1位数字。
    1.8.8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赋码和使用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赋码和使用。
    1.8.8.1 属地性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坚持“属地编码”原则,第4位至第9位数字组合表示获证生产者的具体生产地址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代码,涉及两个及以上县级行政区划生产地址的,第8、9位代码可任选一个生产地址所在县级行政区划代码加以标识。
    1.8.8.2 唯一性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在全国范围内是唯一的,任何一个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生产者只能拥有一个许可证编号,任何一个许可证编号只能赋给一个生产者。
    1.8.8.3 不变性
    生产者在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存续期间,许可证编号保持不变。
    1.8.8.4 永久性
    食品生产许可证注销后,该许可证编号不再赋给其他生产者。
    1.9 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填写负责对获证生产者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全称。
    1.10 日常监督管理人员
    填写负责获证生产者日常监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日常监管人员不少于2名。
    1.11 投诉举报电话:12331
    统一填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31”。
    1.12 发证机关
    填写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全称并加盖公章。
    1.13 签发人
    填写发证机关食品生产许可批准人姓名。
    1.14 年月日
    填写发证机关签发许可的日期。
    1.15 二维码
    证书部分载明事项的电子显示方式。码中记载生产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地址、仓库地址、食品类别、许可证编号、有效期及各省局向社会公开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相关信息网址。
    2 副本
    应与正本各项填写内容保持一致。
    3 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
    3.1 许可证编号
    应与本说明1.8填写内容保持一致。
    3.2 序号
    获得生产许可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的排列顺序号。
    3.3 食品类别
    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列食品类别,依据许可决定据实填写。生产食品添加剂的,按照“食品添加剂、食品用香精、复配食品添加剂”类别,依据许可决定据实填写。
    3.4 类别编号
    填写生产者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所对应的产品类别编号,具体编号见《食品分类目录》。
    3.5 类别名称
    填写生产者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所对应的产品类别名称,具体名称见《食品分类目录》。
    3.6 品种明细
    填写生产者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所对应的具体品种、明细的名称,填写方式为“品种(明细)”,具体名称见《食品分类目录》。
    3.7 备注
    填写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生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需载明产品注册批准文号。
    3.8 外设仓库
    填写生产者在生产场所外设置的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名称和具体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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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楼2015/10/11

    应助达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2015年第199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附件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印制、发放等工作。

      二、原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未届满的继续有效;食品经营者在原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更换为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更换;原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三、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特此公告。

    附件:1.《食品经营许可证》式样
         2.《食品经营许可证》填写说明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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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楼2015/10/11

    应助达人

    附件1:
    《食品经营许可证》式样


    (正本)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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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楼2015/10/11

    应助达人

    附件2:
    《食品经营许可证》填写说明

    为了确保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的内容填写规范化,特作本说明。
    1 正本
    1.1 经营者名称
    应与营业执照标注的名称保持一致。
    1.2 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应与营业执照标注的社会信用代码内容保持一致,经营者为个体工商户的,则填写经营者有效身份证号码,并隐藏身份证号码中第11位到第14位的数字,以“****”替代。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将推行实施社会信用代码。申请人在按规定取得社会信用代码之前,本证书社会信用代码可暂时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1.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应与营业执照标注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内容一致。
    1.4 住所
    应与营业执照标注的内容保持一致。
    1.5 经营场所
    填写获证经营者实施食品经营行为的实际地点。如有多个经营地址,应当分别取得许可。
    1.6 主体业态
    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三种。如申请主体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内设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1.7 经营项目
    经营项目分为二级,具体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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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楼2015/10/11

    应助达人

    1.8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自发证机关许可生效之日起,按照行政许可有效期5年计算,要求经营者终止经营行为的具体日期。有效期不得大于5年。
    1.9 许可证编号
    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填写,具体编号规则如下:
    1.9.1 编号结构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由JY(“经营”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主体业态代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6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1.9.2 主体业态编码
    主体业态类别编码用1、2、3标识,具体为:1代表食品销售经营者,2代表餐饮服务经营者,3代表单位食堂。
    1.9.3 省级行政区划代码
    省级行政区划代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执行,按照该标准中表1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代码表中的“数字码”的前两位数字取值,2位数字。
    1.9.4 市级行政区划代码
    市级行政区划代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执行,按照该标准中表2-表3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表中各地市的“数字码”中间两位数字取值,2位数字。
    1.9.5 县级行政区划代码
    县级行政区划代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执行,按照该标准中表2-表3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表中各区县的“数字码”后两位数字取值,2位数字。
    1.9.6 顺序码
    许可机关按照准予许可事项的先后顺序,依次编写许可证的流水号码,一个顺序码只能对应一个经营许可证,且不得出现空号。
    1.9.7 校验码
    用于检验本体码的正确性,采用GB/T 17710-1999 中的规定的“MOD11,10”校验算法,1位数字。
    1.9.8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的赋码和使用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赋码和使用。
    1.9.9.1 属地性
    发证机关对发放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编码,即“谁发证谁编码”原则。如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证,则市、县代码轮空,以“0000”表示;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证,则县代码轮空,以“00”表示。
    1.9.9.2 唯一性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在全国范围内是唯一的,任何一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只能拥有一个许可证编号,任何一个许可证编号只能赋给一个市场主体。
    1.9.9.3 不变性
    市场主体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存续期间,许可证编号保持不变。
    1.9.9.4 永久性
    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后,该许可证编号应被系统保留,不能再赋给其他市场主体。
    1.10 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填写负责对获证食品经营者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全称。
    1.11 日常监督管理人员
    填写负责获证食品经营者日常监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日常监管人员不少于2名。
    1.12 投诉举报电话:12331
    统一填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31”。
    1.13 发证机关
    填写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全称并加盖公章。
    1.14 签发人
    填写发证机关食品经营许可批准人姓名。
    1.15 年 月 日
    填写发证机关签发许可的日期。
    1.16 二维码
    码中记载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场所、仓库地址、主体业态、许可证编号、有效期及各省局向社会公开的食品经营者相关信息网址。

    2 副本
    应与正本各项填写内容保持一致。
    3 外设仓库
    如在经营场所外设有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应当在副本上的经营场所后以括号标注仓库名称和具体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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