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发布 6月1日起施行
减小 增大作者:本站整理 来源:发改委 发布时间:2016-03-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令
第35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徐绍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支树平
2016年2月29日
刘彦刚
第1楼2016/03/10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刘彦刚
第2楼2016/03/10
第二章 能效标识的实施
刘彦刚
第3楼2016/03/10
(六)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七)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八)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和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第十二条 能效标识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备案。
第十三条 授权机构应当对生产者和进口商使用的能效标识及产品能效检测报告进行核验。
第十四条 授权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能效标识的备案工作,并于备案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告备案的能效标识样本。
能效标识备案不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标注的能效标识及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负责。
第十六条 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效标识,不得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效标识的产品。
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对通过平台(场所)销售的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应当建立能效标识检查监控制度,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能效标识或者利用能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刘彦刚
第4楼2016/03/10
第三章 监督管理
刘彦刚
第5楼2016/03/10
第四章 罚 则
第五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