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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楼2016/10/25
一大早,一条新闻让我窝心不已。苏州一女会计为还房贷,请假到外地“卖淫” ,理由很简单,她和老公两人的工资加起来每月一万元不到,又要生活,又要还贷,实在不够。为了尽快还上房贷,她在公司请了几天假,跟着朋友一起到了扬中卖淫,希望能赚点“外快”,没想到落得如此结局。 目前,这个女会计已被行政拘留。
接下来,又是这条新闻——西安环保监测站站长指使人用棉纱堵空气采样器,为了政绩好看。
看到此新闻,我的心里立马像压了块大石头,堵得慌,脑子里闪现出一个词:逼良为娼。那么,什么是“逼良为娼”呢?这个词的本意就是:诱使或强迫遵纪守法的妇女去卖淫,再引申就是逼迫好人去干坏事。新闻里说,这个女会计卖淫是件很“荒唐”的事情,要我说,这个“逼良为娼”的社会才是“荒唐”的。在这个社会,有多少“逼良为娼”的事情每天都在发生?企业为了拿到项目不得不去请客送礼这是不是“逼良为娼”?让所有的媒体不敢说真话算不算“逼良为娼”?让官员为了考核指标弄虚作假算不算“逼良为娼”?让普通市民为了一套房子的指标去假离婚是不是“逼良为娼”?......这样的例子太多,不胜枚举。这样的例子为什么多?这不正说明这是个“逼良为娼”的社会吗?
国家的文明不是看富人怎么生活的,是看弱者生活得有没有尊严!
老兵
第9楼2016/11/27
根据新《环境保护法》,对于篡改、伪造或者指使行为的惩处规定有3条。首先,对于各类环境监测机构(环评机构、环境监测机构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运维的机构)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要按照《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其次,对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尚不构成犯罪的,要按照《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公安部、环保部等部门《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要求,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要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第三,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要按照《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根据上述规定,有关涉案人员除了分别处予不超过15天的拘留外,还将面临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甚至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