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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上的意见——环境监测数据必须合法有效

环境监测政策法规

  • 听证会上的意见——环境监测数据必须合法有效

    (老兵)

    近日受有关单位邀请参加了某市环保局拟对公司进行处罚的听证会,控方提供的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排水中的悬浮物浓度在11mg/L~16mg/L、粪大肠菌群数高达10000个/升,分别超过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对此环保局拟对该公司将处予巨额排污费的征收及罚款。会上控辩双方就某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的监督性监测数据的合法有效性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辩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一次性的单独样能否代表日均值和控方为何没提供采样分析全过程的原始记录等问题上。应组织方要求笔者发表了如下作为专家证人意见的陈述。
    一、关于环境监测数据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第163号令,《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凡是为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出的裁决和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的检测机构都必须通过资质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发114号)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一切为环境管理和社会提供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监测、数据分析和评价、质量管理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的人员均应通过持证上岗考核,持有合格证的人员,方能从事相应的监测工作。根据控方提供的证据,该环境监测站系独立法人单位,具备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能力,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中的各项检测内容均已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并在合格证有效期内;但控方尚未提供相关检测过程的原始记录,因此难以判断所涉及的计量检测仪器是否符合国家的计量法法治要求,所涉及的监测人员是否持有有效合格证;同时根据国家《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及相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方法标准规定,检测过程中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检测技术规范,监测活动是否严格按照本单位质量体系运行和是否有保证监测检测数据准确可靠的质量控制措施(空白样、平行样、质控样等)。
    二、关于标准中涉及采样方法的问题
    目前环保部门水和废水执行的标准主要是《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该标准的5.2.2.1规定“在分时间单元采集样品时,测定pH、COD、BOD、DO、硫化物、油类、有机物、余氯、粪大肠菌群、悬浮物、放射性等项目的样品,不能混合,只能单独采样”该标准的5.2.2.5条第c款规定“用于测定悬浮物、BOD5、硫化物、油类、余氯的水样,必须单独定容采样,全部用于测定”。而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第4.1.4.2条的规定是“取样频率为至少每2小时一次,取24小时混合样,以日均值计”。这两个规定看似不一致,但从技术上讲粪大肠菌群和悬浮物不能取混合样,只能取单独样是毋庸置疑业内公认的,仅凭一次采样,就把它当做12次采样的日均值显然是不合理的;如果根据环保标准执行“从严”的通行要求,结合GB18918-2002规定,这两个指标应该每2小时一次,取12次测定结果来日均值,但这样做显然工作量大和可操作性差,这也是我们长期以来难以规范监测的共性问题。如果没有环保部没有相关解释,按有关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规定,每天至少也应采3~4个单独样测定后计算日均值。
    三、关于影响检测数据质量的问题
    由于检测报告未附原始记录,不能识别和判断检测过程中是否存在影响数据的质量问题,因此只能从技术的关键点来进行如下分析。
    1、悬浮物采用的方法标准是《水质 悬浮物测定 重量法》(GB/T 11901-1989)。监测过程中烘干温度的准确性、取样量、滤膜质量、操作环境条件、滤膜的全程序空白、天平的准确性和稳定性都至关重要。烘干温度的允差±1℃比较苛刻;实验室内若不够洁净,尘埃会落入滤膜;质控要求过滤前滤膜恒重差应≤0.2mg,过滤后滤膜的恒重差应≤0.4mg,检测中要带平行双样,按照《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要求,悬浮物检测结果5mg/L~100mg/L时,室内精密度应≤20%(即平行双样若分别测得8mg/L和12mg/L均属质控合格数据)。准确性分析,如果只取100mL水样检测,按0.4毫克的恒重差估算,16mg/L以下的检测结果都不具有准确定量的意义,因此对类似浓度的水质必须加大取样量以保证滤膜增重不低于5mg;如果采集的水样不是单独样或整体检测,还将产生较大误差。对于悬浮物检测结果是否可信,建议参考同期水样中总磷和COD等水质指标浓度来进行合理性分析,因为悬浮物指标与总磷和COD等水质指标有一定的正相关,如果是事故排放导致悬浮物高,那总磷和COD等检测指标应随之增高。
    2、粪大肠菌群采用的方法标准是《水质粪大肠菌群 多管发酵法》(HJ/T347-2007)。首先必须确保全部检测过程在无菌环境条件下进行,比如采样容器和试验环境有没有满足无菌条件的要求,要证实是否无菌,须做采样瓶的空白和无菌室空气中菌落数的检测;采样容器是否经160℃加热灭菌2h,经灭菌的微生物和生物采样容器是否在两周内使用,否则应重新灭菌;经121℃高压蒸汽灭菌15min的采样容器,如不立即使用,是否于60℃将瓶内冷凝水烘干,两周内使用;已灭菌和封包好的采样瓶操作时是否小心开启包装纸以避免瓶盖和瓶子颈部受杂菌污染。其次,细菌检测项目采样时不能用水样冲洗采样容器,不能采混合水样,应单独采样装瓶,且样品应尽快送实验室分析,保存期一般不超过6小时(HJ/T 91-2002规定是2小时内),保存温度1℃~5℃;再次是培养温度规定极其苛刻,不得超过±0.5℃,要控温准确,培养箱需经校准,且培养期间应对其实施有效的监控。

    综上所述,凡是为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出的裁决和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环境检测数据、结果均应客观公正、准确可靠和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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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玉米馒头

    第3楼2017/10/04

    应助达人

    环保执法也得有理有据,数据不过关前功尽弃,也算是一种督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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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engmao21

    第4楼2017/10/04

    没有采样原始记录,肯定不能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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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月

    第5楼2017/10/08

    现在企业也懂点相关的法律和技术,不是你想罚就能罚,环境监测整个体系都比较复杂,各标准和规范间有些还存在些矛盾,想要挑毛病也比较容易,这就要求环境监测各单位和企业都要从严规范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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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兵

    第6楼2017/10/08

    应助达人

    各标准和规范的矛盾有待环保部对其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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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3167735

    第7楼2017/10/09

    这个意见非常好!可惜的是,(1)我们24小时采样,每两个小时采样,是做不到,劳动法规定,工作人员一天不得超过10小时工作时间。24小时真心做不到。(2)单独采样,我们全部执行,就是加固定剂和低温运输肯定有问题,基本上是不做的。(3)采样没有GPS定位,没有现场贴封条,万一半路上被人动手脚,我们也不敢保证。(4)实验室在做SS时,基本上恒重是不做的。(5)细菌我们都不做多管发酵法,而改做纸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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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兵

    第8楼2017/10/09

    应助达人

    两小时采做一次单独样的确没有可操作性,但每天采做三次还是必要的。至于过程怕做手脚,那只有辛苦点,用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

    m3167735(m3167735) 发表:这个意见非常好!可惜的是,(1)我们24小时采样,每两个小时采样,是做不到,劳动法规定,工作人员一天不得超过10小时工作时间。24小时真心做不到。(2)单独采样,我们全部执行,就是加固定剂和低温运输肯定有问题,基本上是不做的。(3)采样没有GPS定位,没有现场贴封条,万一半路上被人动手脚,我们也不敢保证。(4)实验室在做SS时,基本上恒重是不做的。(5)细菌我们都不做多管发酵法,而改做纸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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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兵

    第9楼2017/10/16

    应助达人

    低浓度悬浮物加大取样量和带空白滤膜质控很重要,细菌样品则应尽快分析,在酶底物法标准发布后,这一项目可较快和不费力地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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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bu80

    第10楼2017/12/29

    应助达人

    环保部有个复函(环办政法(2017)1624号)就是关于这个问题的。根据复函,现场即时采样(一次性采样)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是否超标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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