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
玉树临风
第6楼2017/12/29
计量法中检定主要是第九条规定的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还有很多设备不属于的计量法中规定的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需要进行校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