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nke
第1楼2018/01/25
CNAS-CL52中的规定
5.3 设施和环境条件
5.3.1 实验室的设施应为自有设施,并拥有设施的全部使用权和支配权;应有充足的设施和场地实施检测或校准活动,包括样品储存空间;对相互干扰的设备必须进行有效的隔离。
注1:自有设施是指购买或长期租赁(至少覆盖一个认可周期)的并拥有完全使用权和支配权的设施。如果实验室通过签订合同,在有检测或校准任务时临时使用另一家机构的设施,则不能视为自有设施,将不予认可。如租借电波暗室等,相关能力不得列入认可范围。
注2:如果实验室仅租借场地,不涉及仪器设备,如汽车试验场或类似情况则允许租借。
对于实验室场所是租赁而来,现在有明确的时间要求了,一是考虑到实验室的检测能力会受影响,二是考虑可能涉及更多的非定期评审,造成CNAS疲于奔命。
senke
第3楼2018/01/25
租赁设备满足以下条件:
1. 租用设备的管理纳入实验室的管理体系(就是和自己实验室的设备一样等同管理);
2. 实验室必须能够完全支配使用租赁的设备,完全支配的意思是:
a 租用的设备要由实验室的人员进行操作;
b 由实验室对租用的设备进行维护,并能控制校准状态;
c 实验室对租用设备的使用环境、设备的贮存等要能进行控制。
3. 租用设备的使用权必须完全转移,并在实验室的设施中使用。设备的租赁期限要至少能够保证实验室在认可期限内使用(认可期限是6年,那么租赁设备至少租赁6年)。
4. 不允许同一台设备在同一时期由不同实验室租用而申请认可。
5. 不允许实验室使用借用(区别租赁)设备申请认可
Insm_1fc2a417
第8楼2018/01/26
解说得很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