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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读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工作的通知

  • 烟台栖霞
    2018/05/14
  • 私聊

实验室认可/资质认定

    • 2015年发布的163号令:第一条 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计量法在2018年3月19日修订后,其第七章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这里没有资质认定的定义和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认可,是指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国家对认证认可工作实行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下,各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的工作机制。可以看作是163号令的唯一的上位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三十八条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可以通过认可机构的认可,以保证其认证、检查、检测能力持续、稳定地符合认可条件。这里用词是可以,不是应当或者必须。
    • 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国家质检总局下属的国家认监委转隶到市场监管总局,163号令的上位法律依据一个是新出炉的计量法,一个是需要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的行政法规,现在的资质认定和过往5年一样处于尴尬的处境,减政放权的靶子、释放红利的工具、放开检测服务领域的束带、认监委实验室管理部实施监管的稻草。通知的含混其词可见一斑。相关行业标准吸收了国际标准最新内容,融合了国内相关管理部门的特殊要求,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和管理活动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充分体现了国务院“放管服”的改革精神,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深化改革的重要成果。采用推荐性行业标准进行行政强制资质评定的依据是什么?
    • 《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是部门规章,可以视作法规,而推荐性行业标准是技术规范,不属于正式的法律渊源,不能作为法院的审判依据或为法院参照适用。不知道有没有熟悉法律的朋友,说说机构对评审结果不满,机构是否可以依此走法律途径?如果走法律途径,实施资质认定的技术性依据能否成为支持性文件?
    • 资质认定在过去5年的改革变化有目共睹,监管机构想振兴这个工具,强制授权(mandory authority) 替代(metrology autority),然而凭什么强制?
    • 作为行政审批事项,各地又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统一尺度是梦想),评审机构为限制市场的新进入者,利用人员条件(中级职称签字,检测人员不得兼职)设备条件(限制租借设备)设限(不知道乔布斯有没有中级职称),还有地方特色评审制度(对大部分实验室而言,地方有资质认定的最后决定权而不是认监委,但是去法院一定要会告认监委的)。
    • 资质认定作为一个制度有好的作用,比如对于重大工程建设、灾害预防、环境保护方面的监管。对于日常民用和消费品的检测领域应该放放了,否则30000多家实验室依靠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的10+个人来管理,太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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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苏荼

    第1楼2018/05/14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条文释义:二、立法依据

    本办法的立法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根据《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国家由此建立了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制度。2003年9月3日,国务院公布《认证认可条例》,其第十六条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根据此条规定,我国建立了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制度。2006年2月21日,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发布86号令,明确规定资质认定的形式包括计量认证。从而使《认证认可条例》确定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在计量认证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完善和发展。

    另外,我国一些法律、行政法规也明确规定了资质认定制度、计量认证制度的内容。例如:《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了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制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了机动车安检机构计量认证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了农产品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了司法鉴定机构计量认证制度。与《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等规定资质认定的一般法而言,上述涉及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特殊法律、行政法规即本条规定的“等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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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苏荼

    第2楼2018/05/14

    三、资质认定和计量认证的关系

    资质认定和计量认证是包含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资质认定既包括《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一般法律法规规定的计量认证,也包括《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等特殊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等。因此,计量认证是资质认定的形式之一,资质认定和计量认证是包含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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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烟台栖霞

    第3楼2018/05/14

    苏荼(v3237908) 发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条文释义:二、立法依据

    本办法的立法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根据《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国家由此建立了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制度。2003年9月3日,国务院公布《认证认可条例》,其第十六条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根据此条规定,我国建立了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制度。2006年2月21日,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发布86号令,明确规定资质认定的形式包括计量认证。从而使《认证认可条例》确定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在计量认证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完善和发展。--- 推荐性标准为技术规范不是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其次对于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如何释义?国务院法制办从来没有明确。

    另外,我国一些法律、行政法规也明确规定了资质认定制度、计量认证制度的内容。例如:《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了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制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了机动车安检机构计量认证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了农产品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了司法鉴定机构计量认证制度。与《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等规定资质认定的一般法而言,上述涉及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特殊法律、行政法规即本条规定的“等法律、行政法规”。---5年的CMAF已经结束了历史使命。其他的法律法规的作用没有研究过,只知道某省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认定,无视CMA的评审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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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10376828

    第4楼2018/05/14

    确实应该认认真真摆事实讲道理,真理越辩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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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之

    第5楼2018/05/14

    应助达人

    我们不走路 只摸石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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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ayicuo

    第6楼2018/05/14

    应助达人

    现在的资质认定又换了标准了,所以原来的评审准则至2018年12月31日就作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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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kytoboo

    第7楼2018/05/15

    应助达人

    我也觉得苹果公司不合规,作为CEO 居然没有职称!!!细思极恐!
    哈哈。。如果我们的行政文件以英文形式发布,更容易懂。 中文理解成本太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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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3149125

    第8楼2018/05/16

    应助达人

    说的很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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