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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楼2006/12/30
我找到一个,只是钱太少
西安交通大学医疗卫生津贴和有害工作津贴实施办法
西交人 [2003]27号文件
根据国家卫生部、财政部、原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颁发〈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医疗卫生津贴问题的补充通知》、陕西省卫生厅、人事厅、劳动厅、财政厅《关于适当调整医疗卫生津贴和卫生防疫津贴的通知》、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试行〈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以及学校《关于并校后统一政策性补贴项目、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的通知》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 发放范围
(一)从事或直接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工作的教职工;
(二)在实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之前,在校医院专职从事放射线、检验、急症抢救、污水污物处理工作的人员,或在设有传染病门诊和传染病床的科室工作的人员。
二 发放标准
类别: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标准:元/月 30 25 20 15
(一)一类
1.专职从事麻风病防治和科研工作的;
2.从事鼠疫、天花、霍乱及副霍乱等烈性传染病菌和病毒的研究、实验工作或病理解剖工作的;
3.在医院专设的传染、结核、精神病科工作或在专设的肝炎门诊、胃肠道门诊工作的;
4.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诊断、治疗及科研工作的;
5.专职从事放射性物质保管、监测工作的;
6.长期从事黄曲霉素B1、亚硝胺和3—4苯并芘等强致癌物质的研究、监测工作或在实验中经常使用上述物质的;
7.长期从事有机合成、高分子合成和金属有机化合物合成等研究、生产工作,在实验或工艺中经常使用多种剧毒、高毒化学药品或大量使用多种中毒化学药品,并接触上述物质的有毒气体和粉尘的;
8.经常吹制或修理含汞、铅等稀有元素或其它有毒物质的玻璃仪器的专职玻璃工和石英玻璃仪器专职吹制工。
(二)二类
1.在职业病防治、药品检验分析、生物制品等单位中专门在强毒、强菌室内工作的;
2.在医院的太平间从事专职工作以及在医学院专职从事尸体保管、解剖工作的;
3.从事致癌菌种、病毒的分类、鉴定及培养保藏工作的;
4.从事4—氨基联苯胺及其盐类等一般致癌物质的研究、监测工作、实验及在其它工作中经常使用、接触上述物质的;
5.从事有机化学、高分子化学的实验课教学工作,使用剧毒、高毒化学药品并在工作中接触上述物质的有毒气体或粉尘的;
6.从事生物化学、无机化学、分析化学和物理化学等的研究工作,在实验中主要使用、接触高毒以上化学药品的;
7.长期从事核磁、发射光谱等研究或测试工作,在工作中经常使用、接触有毒物质的;
8.专职从事化学药品库剧毒化学药品和化工原料的保管、分装和发放工作的;
9.长期从事砷、汞、铅、铬、锰、铍、镉、硒、氰、磷及其化合物等剧毒物质的分析工作,经常接触上述物质的有毒气体或粉尘的;
10.在工作中接触有毒气体的专职喷漆工;
11.研制、调试有毒染料介质激光器或平均功率大于50瓦的大功率激光器的;
12.专职从事电镜维护、操作、曝光及蒸发和电子束焊接(离子束)、等离子切割、氩弧焊的。
(三)三类
1.专职从事血吸虫等寄生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
2.专职从事超声波、激光、高压氧仓诊治工作以及口腔科接触汞等有毒物质的;
3.专职在医院病区直接处理污水污物及洗涤病人污染衣物的;
4.专职从事急诊抢救室、急救站、化验室、病理科工作的;
5.从事生物化学、无机化学、分析化学和物理化学等的研究和实验课教学工作,经常使用接触中、低毒化学药品的;
6.从事质谱、吸收光谱、色谱的元素分析等方面的实验工作,经常使用、接触有毒化学药品的;
7.专职从事化学药品库高毒以下化学药品和化工原料的保管、分装和发放工作的;
8.专职从事静电复印和暗室洗相(含彩色洗相和印刷业中的照相制版)工作,接触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
9.从事动植物组织切片工作(不含取材、固定、包埋、切片、显微镜观察和照相等),在制片染色过程中接触甲苯等有毒物质,或在电镜制片过程中接触锇酸等有毒物质的;
10.从事动物生理学实验、动物解剖学研究和标本制作、植物和昆虫标本制作保管,在工作中接触开放性汞、升汞、甲醛和砒霜等有毒化学药品的;
11.从事平均功率小于50瓦的激光器的研制、调试的;
12.在研制、调试、使用微波设备的过程中,其操作位和经常观察点上的微波功率密度一日8小时连续辐射时大于38微瓦/平方厘米,或短时间间断辐射及一天辐射8小时以上日剂量超过300微瓦/平方厘米的;
13.由于防护屏蔽条件的限制,经常暴露在电场强度大于50伏/米,或磁场强度大于5安/米的高频辐射(100千周至30兆周)下工作的;
14.长期在大于90分贝(A)的噪声条件下工作(脉冲声除外)的;
15.经常在38℃以上且热辐射强度每分钟每平方厘米达3卡以上条件下工作的;
16.接触矽尘作业,包括从事岩石标本的切割、磨片以及石英喷砂、翻砂、水泥粉尘作业和专职砂轮切割的,以及工具磨工等。
(四)四类
1.专职从事实验动物饲养工作的;
2.专职从事中药加工和劳动卫生中接触粉尘严重的;
3.经常接触用升汞、砒霜等有毒物质消毒处理过的动植物标本,从事分类鉴定工作的;
4.从事空调、冰箱等制冷设备维修的。
三 发放办法
(一)兼做两种以上工作的人员,只能享受其中一种高类别的津贴,不能同时享受两种津贴。
(二)从事放射线类的工作人员按月发放津贴。凡实际参加放射性工作每月在80小时以上者,可享受全月津贴;实际参加放射性工作每月在80小时以下者,只能享受半月津贴。
(三)除专职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按月发放津贴外,其余人员均按实际接触天数计算(不含各种假期、因公出差时间)。在有害健康的环境中每天工作超过4小时算一天,工作2至4小时算半天,但同一天内工作超过8小时仍算一天。以日计算的时间达到20天为满月,每日享受金额为享受类别金额的1/20。
(四)医疗卫生津贴和有害工作津贴每学期末集中发放一次。每年1月初和7月初,各有关处、学院(部、系)按发放标准制作表格和软盘(按要求格式),经学院(部、系)或处领导签字后报
资产处审核,审核通过后,由财务处将津贴打入个人帐户。
四 经济独立核算单位按上述标准自行发放。
五 第一医院、第二医院、口腔医院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学校备案。
六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