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nke
第1楼2018/09/28
快检数据能否直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存在争议, 《食品安全法》中第 112 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对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应当依照本法第 87 条规定进行检验。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在第 87 条中提到, 应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即通过食品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并取得中国食品检测计量认证(The China Metrology Accreditation for Food, CMAF)标志的实验室。因此, 快检结果数据能否直接被采用关键在于快检实验室所开展的检测项目能否通过食品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取得 CMAF标志。
七月破晓
第3楼2018/09/29
CMAF现在已经没有了,在主贴提到的紧急状况下,实验室可以用快检设备出报告作为参考,并不是说要以此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很沉
第6楼2018/09/30
任何数据都是可以出报告的。
但对于绝大多数版友对这个问题的关注的关键点是这种报告是不是可以作为行政处理的依据,以及在商业行为上是否能作为凭据。
而您列举的这种情况的报告,应该是仅能用来做事故的前期风险评估,给行政决策做参考的。并不能作为行政处罚和贸易往来的凭据。且一般机构也不会接触这类东西。
就像安全检测领域,也是允许使用快检设备作为前期风险评估的。但最终还是要以标准规定的方式检测的数据才会被最终承认。
当然你这句话可以用来证明快检绝对不能出具报告这个观点是错误的。
但对于快检能够出具报告这个论点是不具备支持性的。
换句话说,对绝大多数检测领域包括食品检测领域的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不能够用快检设备出具报告的。
检测老菜鸟
第7楼2018/09/30
正解
七月破晓
第9楼2018/10/16
说的很透彻,谢谢
很沉
第10楼2018/10/16
其实对于化学分析我个人是非常期待快检技术的发展的。如果快检技术能够成熟的发展,对很多检测领域都有非常大的帮助。
尤其是一些结果相对稳定,阳性概率不大的项目,快速筛查可以大大减少实验员的工作量,降低企业的人员需求。
当然了,对其精度和稳定性要求还是蛮高的,起码不能漏检。可以不太准,可以误差大。但绝对不能漏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