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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楼2018/10/21
楼主所说的情况发生在“ (检测、校准或抽样) 报告的通用要求”中,新标准的7.8.2.1条要求“除非实验室有有效的理由,每份报告应至少包括下列信息, 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误解或误用的可能性”,其中e)款要求检测或校准报告上应填写“客户的名称和联络信息”。旧标准条款为5.10.2条d)款,要求“检测报告和校准证书”应该填写“客户的名称和地址”。
新标准要求这么填写的目的说清楚了,是“最大限度地减少误解或误用的可能性”,给送检客户提供明朗、准确、可靠的信息,告诉他这个报告或证书就是他们的,避免误解、误用的可能性。
“地址”也是“联络信息”之一。如果同地址内确定不存在两个以上相同或相近名称的单位或个人(特别是客户是个人时,同名同姓很容易发生),仅填写“客户的名称和地址”,也就足够了。但为了避免相同地址内存在两个以上相近名称的“客户”,就必须在报告或证书上填写能识别“客户”唯一性的其它“联络信息”,例如:电话、手机、微信、QQ、传真、电子邮箱等等号码均可。总之,什么“联络信息”能识别“客户”的唯一性,就填写什么联络信息,不要仅限于“地址”。
lov_new
第7楼2018/10/22
这个解读很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