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王宁 秦清平 计量资讯速递
新建计量标准指南
新建一个计量标准,从最初的调研立项开始,到最终拿到《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其间需要经历七个步骤:分别是拟建计量标准选择、筹备建标、建标实施、申请考核、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计量标准考评、考核结果的审批和发证。路云
第2楼2018/11/29
这份分享的材料,我粗略的看了一下,觉得有些地方说得也不是很具体。如:第3部分“建标实施”的第②项“人员配备”中有关“其他企事业单位建标”部分说:检定/校准人员只要经过计量专业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或考核合格,确保具有从事计量检定或校准工作的相应能力即可。能力证明可以是“培训合格证明”。这里并没有说明谁来培训、考核,谁来出具能力证明(培训合格证明)。是不是在本单位内部随便找一个没有任何资质的人当培训老师,随便从网上COPY一些题目来组卷考试,就可以颁发“培训合格证明”了,不需要取得“注册计量师证”或《检定人员证》吗?显然是不太合适的。另外对不确定度的评定也没有说到。
对于新版JJF1033,我个人觉得还是有许多值得商榷的地方。首先“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就不是考核项,仅仅是要求做试验,并没有给出合格判据,给出的是“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的合格判据。与旧版相比,仅仅是将名称由“计量标准的重复性”改成了“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内容、方法、步骤没有任何变化,可谓是换汤不换药。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考核的也并不是“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而是被测对象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真的搞不懂考核被测对象的这一计量特性有何意义。被校对像的计量性能千差万别,“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该大就大该小就小,怎么能将其作为计量标准能否开展检定/校准的能力判据呢?
刘彦刚
第3楼2018/11/30
1、在人员配备中,说到的“培训合格证明”是《检定员证》不再新发和审核,要求《注册计量师证》,又遇到诸多问题情况下的权宜之计,当然在该材料中是少了由谁来考核发该证的说明。应该是说由相应的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核,确保具有从事计量检定或校准工作的相应能力即可。能力证明可以是“培训合格证明”。
2、对于“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就不是考核项,仅仅是要求做试验,并没有给出合格判据。是这么说的,对于新建标不判断,只是将试验的求得的标准偏差,去评不确定度,随后的重复性试验,与建标时的实验标准偏差比较,如小于或等于,则认为重复性试验合格;如大于,则应按该重复性不确定度分量,重新评测量不确定度,如测量不确定度仍满足检定要求,则重复性试验合格,否则要选更优的标准器,使得测量不确定度仍满足检定要求。但在这里的确存在你说的被测对象影响的问题,受你的启发,我认真思考了该问题,觉得他们整套理论是设定被测对象,对应等级合格的情况下建立的。显然是很牵强。谢谢你的启发,使我认识了该问题!
路云
第4楼2018/11/30
对于新建标不判断,只是将试验的求得的标准偏差,去评不确定度,随后的重复性试验,与建标时的实验标准偏差比较,如小于或等于,则认为重复性试验合格;如大于,则应按该重复性不确定度分量,重新评测量不确定度,如测量不确定度仍满足检定要求,则重复性试验合格,否则要选更优的标准器,使得测量不确定度仍满足检定要求。
当已建标准的重复性试验的结果大于首次时,重新评定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实际上不是满足检定要求,而是满足被校对象的预期使用要求。如果不满足,并不是要你选择更优的标准器,而是要你重新选择重复性更好的被校对像来做重复性试验。我们知道,如果被校对像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占了“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的主要贡献分量,换什么标准器都没有用,即便是拿到国家计量院去校准,“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同样小不了。另一种方法是降低被校对像的准确度等级(使“目标不确定度(合格判据)”变大),以满足要求。
这么做实际上是在自欺其人。试想,如果“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结果逐年增大,最终都要走到在合格的被校对像中,选择一重复性最差的被校对像,来做重复性试验。与其这样,这个重复性试验做得还有意义吗?直接用被校对像的“示值重复性”技术指标去套算不就完了嘛。
刘彦刚
第5楼2018/12/01
首先让我们来看,为什么要将“计量标准的重复性”改成了“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因为“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几乎是没有办法得到的,因为要测“计量标准的重复性”,理论上得有一个绝对稳定的被测对象,但这几乎是不可能的,或者说很难找到的。而测量不确定度是表征测量结果分散性,在他的定义里,本就是包含标准量传误差引入的不确定分量,及标准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被测对象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而建标报告中,我们接下来要做的就是评不确定度,所以将“计量标准的重复性”,改成“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更好些。
你说的对,如果被校对像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占了“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的过大的贡献分量,那么这活没法干下去。所以不少人在建标报告中都会说,用标准装置,测量常规的被测对象。这就是我在马扎楼说的:觉得他们整套理论是设定被测对象,对应等级合格的情况下建立的。显然是很牵强。再者,如果被校对像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占了“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的过大的贡献分量,作为有经验的检定校准人员应该是能感知的。你说呢?
路云
第6楼2018/12/01
将“计量标准的重复性”改成了“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但重复性试验的方法、步骤、内容没有任何变化,可以说是换汤不换药。
因为“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几乎是没有办法得到的,因为要测“计量标准的重复性”,理论上得有一个绝对稳定的被测对象,但这几乎是不可能的,或者说很难找到的。而测量不确定度是表征测量结果分散性,在他的定义里,本就是包含标准量传误差引入的不确定分量,及标准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被测对象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顾名思义应该是考核计量标准的能力,要改的不是名称,而是重复性的试验方法。理论上说,这个要考核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不应该是对合格的被校对像中,重复性最差的被校对像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的考核,而应该反映拟建标单位的“最佳检定或校准能力”,应该是建标单位能够获得的最小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即“校准和测量能力CMC”。理论上应该是不包含被校对像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正是因为该分量通常难以从“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中分离出来进行单独评估,所以才需要将被校对像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将至最低,选择按量传关系可获得的、短期稳定性最好的“最佳仪器”作为被测对象来进行重复性试验,这样获得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才能真正反映建标单位的检定或校准能力。各建标单位因计量标准的新旧程度不同、环境条件不同、维保状况的不同,所评出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都会各异。这个不确定度尽管也叫“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但与JJF1033所说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却有着天壤之别。后者并不反映各家机构计量标准的检定/校准能力,名曰对常规被测对像进行检定/校准的不确定度,但实际上是对合格的、重复性最差的被测对象进行检定/校准所得到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其“目标不确定度(合格判据)”完全是被测对象的不确定度技术要求,是合格被校对像不确定度的极限值。所以,各家机构同类计量标准评出的这个所谓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最终都将随着重复性试验结果的逐年变大,趋同走到这一极限值。这已经偏离了计量标准考核的目的与宗旨,所以我说这个“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的评定没有任何意义,直接套算得了。
对于这个最小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可能因为一时找不到合适的称谓,所以有的计量标准考核规范中多以“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称之,正确的称谓应该叫“校准和测量能力CMC”。重复性也同理被称为“计量标准的重复性”。我觉得GJB2749A-2009《军事计量测量标准建立与保持通用要求》在这方面就表述得非常合理,它不仅要求评定“测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校准和测量能力CMC)”还要求评定“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后者并不是作为考核的对象,仅仅是作为日后检定/校准时评定“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的示例。建议您有空看看这份标准。
刘彦刚
第7楼2018/12/01
将“计量标准的重复性”改成了“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也不能说重复性试验的方法、步骤、内容没有任何变化。“计量标准的重复性”时要求被测对象没有变化,属理想化的被测对;“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只需要常规化的被测对象;当被测对象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最小时,评得的不确定度为“最佳检定或校准能力”,应该是建标单位能够获得的最小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即“校准和测量能力CMC”。可见,不同情有不同的要求。你说呢?
我真的很幸慰!在我们这里有很好的交流讨论纷围,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且心平气和。
路云
第8楼2018/12/01
“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只需要常规化的被测对象。
我不清楚何谓“常规化的被测对象”,难道不确定度评大了,该被测对象就“不常规”了吗?日常检定/校准的被测对象,是不是常规的被测对象?难道日常不会遇到“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超出规定的情形(被测对象的示值重复性超差)?按照JJF1033的说法,此时是不是也应该说是计量标准不满足开展检定/校准的要求了?我觉得这是很荒唐的事情,明明是被测对象自身的问题,怎么能将其罪名扣在计量标准的头上。退一步说,如果将这台被测对象送到另一家机构去校准,得到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符合要求,那是不是这台被测对象又变成“常规”了呢?显然没有道理。如果另一家机构的结果也是如此,那是不是另一家机构的计量标准也不符合开展检定或校准的要求了呢?JJF1033将计量标准和被测对象两者的不确定度搅合在一起,又没有将被测对象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将至最低,根本就无法判定到底是计量标准的问题,还是被测对象的问题。如果就像规范指南中所说,计量标准都是经上级机构检定合格的,无需去怀疑计量标准。既然如此,那就根本无需去做“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和评定“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这两项工作了,因为这两项结果完全取决于被测对象自身的性能,该大就大该小就小,不存在评出来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大了(超出了“目标不确定度”),就断定计量标准不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的要求这一荒唐的说法。那是被测对象不满足要求了。JJF1033要评定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不是“校准和测量能力CMC”,是一个不伦不类不知道起何作用的无厘头的技术参量。
刘彦刚
第9楼2018/12/01
所谓“常规化的被测对象”就是满足对应准解度等级的被测对象,我上面也说到过,这有点牵强。JJF1033要评定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就是我们平时检定或校准时评定的不确定度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