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云
第7楼2021/01/02
对检测结果作符合性判定,与做符合性判定时是否要考虑不确定度的影响,这是两码事。
对于前者而言,如果检测所依据的标准方法中有符合性判定规则,那么在出具的《检测报告》中给出符合性判定结论就属于能力认可范围的活动内容,如果检测所依据的标准方法中没有判定规则,而是依据客户的要求(即由客户提供的评定规则)作出符合性判定结论,那么实验室的这一“符合性判定”工作就不属于获认可的能力范围内的活动内容(即符合性评定依据不在认可能力范围内),在出具的带有CNAS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证书/报告时,应予清晰明确的标示(依据CNAS-R01:2020《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第5.3.4条)。
对于作出符合性判定结论时是否考虑不确定度的影响问题,获CNAS能力认可的实验室可以依据CNAS-TRL-010:2019《测量不确定度在符合性判定中的应用》进行操作,获CMA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可依据RB∕T 197-2015《检测和校准结果及与规范符合性的报告指南》进行操作。
en_liujingyu
第8楼2021/01/03
各种管理体系均将“组织”分为“供方”、“顾客”和自身“组织”三方。以本组织为中心,向本组织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组织称为本组织的“供方”,接受本组织产品或服务的组织称为本组织的“顾客”。实验室管理体系,包括CNAS能力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和校准实验室管理体系,以及CMA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体系,也毫无例外。处理本组织与供方的关系,应该采取供方管理包括合格供方评价及供方产品和服务的评价活动(也包括采购和分包活动等)来解决。处理本“组织”与“顾客”之间的事宜,后期有一个“顾客满意度测评”,前期的管理工作就是“合同评审”。
楼主的问题是“关于合同评审章节中的判定规则”问题,这个问题就是如何进行“合同评审”,如何判定顾客的合同要约是否可以签订的问题。“合同评审”不是判定顾客的送检样品如何判定是否合格,因此与不确定度评定和检测结果等的管理无关。“合同评审”的结论并非“运用不确定度来判定结果PASS还是FAIL的意思”,与7楼所说的“出具的带有CNAS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证书/报告时,应予清晰明确的标示(依据CNAS-R01:2020《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第5.3.4条)”的情况更是一点不沾边。
CNAS-CL01的7.1条用了8个子条款详细规定了检测和校准实验室在进行CNAS认可时应该达到的“合同评审(包括对标书、各种顾客要求等的评审)”要求,对检验检测机构的CMA资质认定,RB/T214也提出了“合同评审”要求,只不过仅用了4.5.4一条,不如CNAS-CL01写得详细,但基本原则却完全一致。
“合同评审”活动的基本原则,是通过合同评审(一般要开一个合同评审会议)首先识别并确定顾客的要求,再根据“顾客要求”,分别评审本组织的人力资源能力(包括资质)、物质资源(包括测量设备、测量设施、测量环境)能力、信息资源(包括管理程序、记录、标识、软件等)能力、外部资源(包括提供物质资源支持的合格供方和提供各种服务支持的合格供方)能力,是否可以满足顾客“合同(要约)”的要求。如果都可以满足即可与顾客签约,否则就应进一步评审本组织有无办法或资金解决自身能力达不到的顾客要求,甚至要求本组织的客户服务部门征求“顾客的让步”。如果都不行,就应通知本组织营销部门停止签订合同。所有这些活动和要求,本组织应该制定一个《合同评审管理程序》加以规定并付诸实施。
路云
第9楼2021/01/03
8楼这位从来没有涉足过CMA资质认定和CNAS能力认可,东扯西绕答非所问扯了一大堆,没有一句是针对楼主问题的回答,也没有一句谈及楼主想了解的东西。
楼主的问题是:CNAS-CL01:2018和RB/T 214-2017中关于合同评审章节中的判定规则,具体是指什么?很明显,只有CNAS-CL01:2018第7.1.3条和RB/T 214-2017第4.5.4条谈及了此“判定规则”,就是指对检验检测证书/报告中的检测结果进行符合性判定的规则。请问这是合同该不该签的“判定规则”吗?
两个条款意思非常明确,就是如果获认可项目所依据的标准(检测方法或规范)中已包含有“符合性判定规则”,则无需征得客户同意,直接签订合同,出具带有符合性判定结论,并加盖CNAS或CMA标识的证书/报告。如果所依据的标准方法中没有包含“符合性判定规则”,而是依据其它标准(包括客户提供的“判定规则”)进行符合性判定,则应征得客户同意。这种情况下,对于获CNAS认可的实验室来说,还要求在出具的证书/报告中清晰的标明“本证书/报告的符合性判定不属于本机构的认可范围”(依据CNAS-R01:2020《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第5.3.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