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云
第9楼2019/05/27
“期间核查”是验证测量设备在相邻两次周期检定/校准期间,是否保持原有的校准状态,并不等同于“稳定性考核”。所谓“稳定性考核”也应该是在保证“准确性”的前提下进行考核。如果是不准确的测量设备,再稳定也是没有用的,也无需去考核它的“稳定性”。
使用计量标准的方法属于“传递比较法”,除此之外,还可以采用“核查标准法”。这里要强调的是,所使用的“核查标准”的特征量值,也应该是具有溯源性的,否则就不能称其为“核查标准”,只能称其为“质控样品”,或“留样再测”。对于这种没有溯源性“特征量值”的“质控样品”或“留样”,只能采取被核查对象与其他同类型测量设备之间的横向比对的方式,来验证被核查对象与其同类测量设备测量结果的一致性。而用“计量标准”或“核查标准”,则无需与其他同类测量设备进行比对,可直接对被核查对象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