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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7718-201X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解读

  • T107283
    2019/07/01
    华测检测认证集团
  • 私聊

食品接触材料

  • 文/吕丽丽 李雪娜 华测检测(食农及健康产品事业部)
    2018年11月26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发布了“关于征求对《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修订草案意见的函”。近几日,朋友圈被其霸屏了,大家纷纷讨论新修订的标准与现行标准有哪些变化?食品生产企业要注意哪些问题?讨论的如火如荼。为了方便食品企业更及时的理解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征求意见稿,本文将征求意见稿中增加的亮点及变化解读如下:

    1. 基本要求的变化
    1.1
    合并基本要求的相关条款,由原来的十一条调整为八条。
    1.2调整同时使用外文或繁体字的要求,并明确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第一,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同时使用中文和外文或繁体字,其含义应基本一致。第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强制性标识内容,规范汉字与外文或繁体字应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第三,非强制性内容和其他食品标准中规定的内容可以选择标示。第四,同一展示面上的外文或繁体字的字体高度不得大于相应的规范汉字(商标除外)。
    1.3调整了强制标示内容的字高最小值和预包装食品包装物(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要求。
    修订后的标准增加了一些强制标示的内容,会占用更多的标签版面,如强制标示致敏物质信息、《预包装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的修订增加了新的标示要求等。结合 GB7718-2011 实施经验,工作组在实际调研和测算基础上,综合考虑标签识读便宜性、排版美观等实际情况,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 40cm2 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 2.0 mm。
    上述基本要求的调整和标示内容的具体化,不仅有利于企业对标准的理解,更有利于食品生产企业制作标签时,测量标示内容的字符高度。

    2. 标示内容的变化
    2.1 新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示的规定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用简体中文标示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经销者或进口者、代理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国(地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等内容。
    2.2 食品名称:增加了属性名称的定义,并明确了食品分类(类别)名称作为属性名称。
    在属性名称定义的基础上,将有关特征细化为“配料特性、工艺特点、食品类别等一种或多种食品专属特征”。结合 GB7718-2011实施经验,在明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名称与属性名称的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食品分类(类别)名称作为属性名称时的要求,将可能引起误解的情况充分细化到标准条款中。
    2.3 配料表
    2.3.1 明确配料递减顺序的依据为“以质量计”。
    2.3.2 引导词的变化:配料表应以“配料” 或“配料表” 为引导词。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时,可用“原料” 代替“配料” 、 “配料表” 。生产发酵产品的企业要注意,引导词“原料与辅料”已经被取消了。
    2.3.3调整复合配料的标示方式,明确“当复合配料中的全部或部分原始配料与食品中的其他配料相同时,也可将相关配料合并计算后,按其在终产品中的总量的递减顺序标示。”
    2.3.4 食品添加剂标示的变化:第一,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应当标示其在GB 2760、 GB 14880 中或相应公告、质量规格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 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 GB2760 规定的带入原则的,不需要标示。第二,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不大于 40cm2(附录B中要求不大于60cm2时)时,方可用国际编码(INS 号)代替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第三,附录B中 B.4选择食品添加剂项一并标示的形式时,符合GB 2760规定的,通过为某食品而生产的特定配料带入到该食品中的食品添加剂应在食品添加剂项中标示。
    针对食品添加剂的变化,明确“质量规格标准”中的名称可以作为通用名称,有效解决了GB 2760通用名称与添加剂相关标准中名称不一致的矛盾,但生产企业也需要注意,选用国际编码代替食品添加剂名称时,必须要符合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不大于 40cm2;其次,符合带入原则的食品添加剂应标示在食品添加剂项中。
    2.3.4 增加了归类标示类别
    增加了有关发酵用微生物的标示方式,生产过程中添加的起发酵工艺作用的微生物(在终产品中存在且发挥非发酵作用的除外)可归类标示为“发酵菌种”、“微生物发酵剂”。增加了添加量小于食品总量 2%的非单一成分的果汁、蔬菜汁、果蔬汁的标示方式,可归类标示为“果汁”、“蔬菜汁”、“果蔬汁”、“浓缩果汁”、“浓缩蔬菜汁”、“浓缩果蔬汁”。
    这一变化,对于企业现在纠结的 “传统菌种如何标示名称” 问题,可以通过标示“发酵菌种”不标示具体名称得到有效解决;对于另一个一直存在的争议“食品用香精”到底该标示为“食用香精”还是“食品用香精”也给出了明确的答案,方便了企业标示。
    2.4修改了配料定量标示的部分内容
    2.4.1对于食品名称中提及的配料或成分,如果不是来源于标准或法规中的属性名称时,也需要标识食品名称中提及的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含量。对于属于GB28050营养素的成分,一定要标识在营养成分表中。
    2.4.2增加了使用“无”、“不含”等词汇时,其相应配料或成分含量应为“0”,若其他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中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食品添加剂、污染物及法律、法规和标准中规定的不允许添加的物质,或不应存在于食品中的物质不得使用“无”、“不含”等词汇进行声称;
    2.4.3不得使用“不添加”、“不使用”等词汇;若其他法律、法规或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中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历年来,配料表的定量标示是被职业打假人投诉的重灾区,新修订标准的这些变化,要引起我们食品生产企业的高度重视,尤其是习惯采用“不添加” “不使用”对产品进行宣传的企业,标准已经明确指出不得使用了。其次,名称中提到的配料或成分,如果不属于免于标示的情况,是需要标示该配料或成分的含量的。
    2.5 净含量和规格
    增加以“米”为单位表示。
    为适应食品生产企业实际需求,在净含量和规格条款中增加了动物或植物来源的各种肠衣的标示方式,明确其应以长度“米”表示。
    2.6 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6.1 修改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标示方式,除集团公司范畴的委托加工,必须标示委托双方的名称、地址,并需要标示受委托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这一变化,是本标准修订的又一大亮点,明确了委托加工情况下需要标示的内容,解决了“受委托方的信息是否需要标示”的争议。
    2.6.2 增加了进口预包装食品原产地标示的要求。在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中增加了进口预包装食品关于“原产地”标示的规定,进一步明晰“产地”和“原产地”的区别与联系。
    2.7 日期标示
    删除日期标示不得加贴、补印或篡改的要求,增加无生产日期的进口预包装,可根据标示的保质期和最佳食用日期,以加贴、补印等方式推算后标示生产日期。
    2.8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明确进口预包装食品不需要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增加委托加工情况下,应标示受委托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2.9 致敏物质的标示由推荐标示变为强制标示
    致敏物质的标示变化可以作为本标准修订的最大一个亮点了,已经由原来推荐标示变为强制标示了。这将影响一大批生产企业对标签进行重新修订改版,尤其是对标签库存量较大的生产企业,势必会造成一定的损失。
    标准规定八大致敏物质用作食品配料时,应在配料表中或配料表邻近位置进行标示(如使用相关配料的非蛋白质部分,可免于标示),标示形式如下:(1)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的名称和标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字体加粗、下划线等突出标示方式)进行标示。(2)在配料表临近位置专门进行标示,可同时使用“食物致敏原提示”“致敏物质提示”“过敏原信息” 等引导词。(3)加工过程中间接带入或可能带入的致敏物质,可在配料表临近或其他位置加以提示。
    2.10特殊审批食品
    增加关于特殊审批食品的要求,按国家相关规定需特殊审批的食品,其标签标识中需审批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11特定食用人群声称
    增加特定食用人群声称的限制条件,a) 需特殊审批的食品;b)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已规定特定食用人群的食品;c) 经充分科学依据证明能够满足不同人群特殊营养需求的食品。否则,不得在标签和说明书中进行与特定食用人群相关的标示。
    目前市场有有很多普通的预包装食品标示特定的适用人群,新的标准实施后,这部分食品的生产企业需要引起注意的,如果无法提供材料证明满足限制条件,则不能标示特定食用人群。


    3. 标示内容的豁免
    3.1 将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积豁免值调整为 20cm2。
    3.2 豁免单一配料制成的预包装食品配料表。因本次修订中增加了致敏物质等强制性标示内容,同时《预包装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的修订中可能增加的标示要求会增加食品标签标示内容的所需面积。


    4. 质量(品质)等级
    质量(品质)等级的标示由强制性标示内容改为推荐性标示内容。
    将食品质量(品质)等级的标示由 GB7718-2011的强制性标示内容改为推荐性标示内容,标示形式更加丰富,允许使用数字性等级划分之外的词语标示质量(品质)等级。同时规定进口食品如标示质量(品质)等级的,可使用符合原产国(地区)标准或法规中规定的等级/分级声称。
    5. 建议
    针对标准的上述变化,给食品生产企业提供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根据标准的变化,确认是否涉及自己企业的标签或者包装?特别是要求强制标示的过敏原信息,会使一大批标签和包装物需要进行更换。食品生产企业,需要确认包装材料和标签的负责部门和人员,能及时修订标示的内容,做好部门间的沟通,为标签预留充分的换版时间。
    第二,关注标准的动向,及时关注标准发布时间和实施时间,根据预期的销售量和标签的过度时间,平衡生产计划,确保新的标准实施时,尽可能的减少标签和包装材料的库存量,降低企业的损失。
    第三,尽快制定新标准的培训计划,确保标签和包装材料的相关部门、人员及时掌握标准的内容。
    第四,同客户沟通标签的换版事宜,让客户充分认可新的标签和包装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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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yl3367898

    第1楼2019/08/01

    应助达人

    对标准分析的很透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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