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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中国版RoHS”采用目录管理模式监管

  • 元素吸收光谱分析系统
    2007/03/16
  • 私聊

RoHS/WEEE指令

  • 我国是电子信息产品的使用和生产大国,目前每年有3000多万台电子产品进入报废期,环保压力极大。由信息产业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联合制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
      由于其核心内容是控制铅、汞、镉、六价铬等重金属物质和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等溴化阻燃剂等六种有毒有害物质。这与去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欧盟RoHS指令一致,所以该《管理办法》又被称为中国版的RoHS指令。
      比较起来,两者在4个方面相同,同时也存在着7个不同之处。
      这4个相同方面包括:两者都是法律规范性文件;主要目的都是为实现电子电气类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禁止使用和减量化);都涉及贸易活动(货物贸易);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是一样的,为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等6种。
      至于不同之处,表现在6个方面:第一,我国的《管理办法》无需转换低一级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就可以直接实施,而欧盟的RoHS指令则需要转换成欧盟成员国法律(法规)才可以实施。
      第二,调整对象有所差异。《管理办法》调整对象为电子信息产品;欧盟的RoHS指令调整对象为交流电不超过1000伏特、直流电不超过1500伏特的电子电气设备(暂不包括医用设备、检测和控制器械)。
      第三,《管理办法》对所有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电子信息产品,包括元器件类、材料类产品等“一并纳入”,“直接”放入其调整范围;而欧盟的RoHS指令只是将电子电气整机产品放入其调整范围,采用“间接”方式对元器件类、材料类产品调整。
      第四,《管理办法》对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监督管理采用目录管理模式,以“穷举法”方式形成目录;欧盟的指令则将RoHS指令中的8大类产品全部放入,然后再对其中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技术尚不够成熟、经济上不可行产品采用“排除法”予以“豁免”。
      第五,实施时间不同,《管理办法》于2006年2月28日颁布,2007年3月1日开始实施,有毒有害物质限制和禁止使用时间尚未确定;欧盟的指令2003年2月13日颁布,2004年8月13日转为欧盟成员国法律(法规),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比我国早。
      第六,《管理办法》贯彻实施需要制订“标准”和“目录”,制订“目录”需要“标准”支撑。欧盟RoHS指令的贯彻只需要标准支撑。
      第七,中国的《管理办法》中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取了“两步走”方式,第一步,在《管理办法》生效之日起,仅仅要求进入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以自我声明的方式披露相关的环保信息;第二步,对进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产品实施严格监管,需要实现有毒有害物质的替代或达到限量标准的要求,然后要经过强制认证(3C认证)才可以进入市场;而欧盟的RoHS指令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取的是“自我声明”的方式,但欧盟的要求是“一步到位”,“自我声明”的前提是要做到有毒有害物质达到限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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