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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仪器检定/校准/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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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hua1981

    第3楼2021/09/10

    应助达人

    楼主,您这是求助电子版资料,还是分享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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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OE HUI

    第4楼2021/09/10

    应助达人

    学习了,感谢刘老师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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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彦刚

    第5楼2021/09/11

    应助达人

    dahua1981专家的眼睛真尖!我点错了,我是分享哦!真的对不起!误导你了。

    dahua1981(dahua1981) 发表:楼主,您这是求助电子版资料,还是分享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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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彦刚

    第6楼2021/09/11

    应助达人

    应该说该稿《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才得人心哦!

    JOE HUI(xurunjiao5339) 发表:学习了,感谢刘老师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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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y_0324

    第7楼2021/09/11

    学习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知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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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云

    第8楼2021/09/11

    应助达人

    大致看了一下这份征求意见稿,感觉除了审批权限、审批流程、申报材料等方面有所修订外,就是企事业单位的计量从业人员也可以注册了,这是值得点赞的关键点。与之前发布的《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国市监计量[2019]197号)对比如下:


    本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如下:


    否则“注册计量师”的称谓真的是名不副实。因为原来他只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政府专项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的从业人员注册,企事业单位的计量从业人员不让注册,故后者根本就不能叫“注册计量师”。如果按照原来的做法,这份文件的名称就应该叫《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而不是《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计量师”就包括“一级计量师”与“二级计量师”,颁发的资格证也应该叫《一级计量师资格证》和《二级计量师资格证》。“注册证”才应该叫《一级计量师注册证》和《二级计量师注册证》。这样才比较规范,当然这涉及顶层相关文件的称谓也得同步更改。
    但在征求意见稿的第六条第(3)款“注册条件”却又限定了只允许国家“受聘于国家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或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这与第三条的规定有冲突。
    其次,该《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仍然局限于民用领域,不包括国防军工计量领域和军事计量领域。这可从CNAS官网刚刚正式发布的CNAS-CL01-A025_202x《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领域的应用说明》(征求意见稿)可见两者的协调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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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彦刚

    第9楼2021/09/12

    应助达人

    非常感谢路云专家的解读!让版友能短、平快了解《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CNAS-CL01-A025_202x《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领域的应用说明》(征求意见稿)更具包容性。《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不包括国防军工计量领域和军事计量领域,这正是她从法律层面的严谨性,因为《计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批准施行。


    至于“第六条第(3)款“注册条件”却又限定了只允许国家“受聘于国家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或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也许只有等新修订的《计量法》和《校准管理办法》(这个没说错吧,我中是凭计忆给出的,错了请宽容)出来后,才能找到答案。

    路云(luyunnc) 发表: 大致看了一下这份征求意见稿,感觉除了审批权限、审批流程、申报材料等方面有所修订外,就是企事业单位的计量从业人员也可以注册了,这是值得点赞的关键点。与之前发布的《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国市监计量[2019]197号)对比如下:


    本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如下:


    否则“注册计量师”的称谓真的是名不副实。因为原来他只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政府专项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的从业人员注册,企事业单位的计量从业人员不让注册,故后者根本就不能叫“注册计量师”。如果按照原来的做法,这份文件的名称就应该叫《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而不是《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计量师”就包括“一级计量师”与“二级计量师”,颁发的资格证也应该叫《一级计量师资格证》和《二级计量师资格证》。“注册证”才应该叫《一级计量师注册证》和《二级计量师注册证》。这样才比较规范,当然这涉及顶层相关文件的称谓也得同步更改。
    但在征求意见稿的第六条第(3)款“注册条件”却又限定了只允许国家“受聘于国家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或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这与第三条的规定有冲突。
    其次,该《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仍然局限于民用领域,不包括国防军工计量领域和军事计量领域。这可从CNAS官网刚刚正式发布的CNAS-CL01-A025_202x《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领域的应用说明》(征求意见稿)可见两者的协调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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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云

    第10楼2021/09/12

    应助达人

    这不是包容性的问题,你应该向《计量法》第三十二条(注:不是第三十三条)那样,增加一条限制性说明条款就行了。《计量法》说的是“计量工作监督管理办法”,不涉及“注册计量师”的注册与管理。你不说清楚,国防系统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到底按不按此法规性文件执行呢?根据CNAS-CL01-G002:2021《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要求》第4.5条c)款注释2的解释,获得国防计量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的国防计量技术机构,也归入“法定计量机构”。



    我觉得政府行政管理的“放管服”改革,要想做好做到位并不容易。该“管”的法制计量就一心一头去管好法制计量,该“放”的市场行为“校准”就放手让CNAS去管,不要吃着碗里的,又惦记着锅里的。导致的后果就是“校准”市场多头管理,出了问题相互推诿踢皮球。

    刘彦刚(pxsjlslyg) 发表:非常感谢路云专家的解读!让版友能短、平快了解《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CNAS-CL01-A025_202x《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领域的应用说明》(征求意见稿)更具包容性。《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不包括国防军工计量领域和军事计量领域,这正是她从法律层面的严谨性,因为《计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批准施行。
    至于“第六条第(3)款“注册条件”却又限定了只允许国家“受聘于国家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或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也许只有等新修订的《计量法》和《校准管理办法》(这个没说错吧,我中是凭计忆给出的,错了请宽容)出来后,才能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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