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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楼2021/12/08
CNAS-RL02:2018能力验证规则的要求:
4.2.2 合格评定机构应分析自身的能力验证需求,制定参加能力验证的工作计划并实施,同时根据人员、方法、场所和设备等变动情况,定期审查和调整参加能力验
证的工作计划。
4.2.3 参加能力验证工作计划应至少满足本规则 4.3 条款的要求,同时应考虑以下因素(不限于):
a) 认可范围所覆盖的领域;
b) 人员的培训、知识和经验;
c) 内部质量控制情况;
d) 检测、校准和检验的数量、种类以及结果的用途;
e) 检测、校准和检验技术的稳定性;
f) 能力验证是否可获得。
注 1:当合格评定机构使用了不同型号设备、多台相同设备和/或不同方法对于同一项目(或
参数)出具数据时,鼓励这类机构参加针对每一设备和方法的不同能力验证。
注 2:当同一子领域存在多个可获得的能力验证时,鼓励合格评定机构基于自身风险分析,
在持续参加同一能力验证项目的基础上,参加涉及不同检测参数和方法的能力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