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检定和校准证书有效性确认
来源:中国计量杂志
仪器设备的确认结论分为合格、准用、停用。依据技术规范确认其能否满足开展被检项目/参数的要求,由技术人员签字确认,最后由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技术负责人对经确认合格的仪器设备,还应给出其复校时间间隔和下次复校时间。一般情况下,由于复校时间间隔的长短是由仪器设备使用的频繁程度、环境条件、被检项目/参数的重要性、期间核查结果等诸因素所决定的,因此,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自主决定复校时间间隔。为了确保仪器设备在规定的技术性能下使用,建议复校时间间隔最长不超过1年。
本文刊发于《中国计量》杂志2020年第12期
作者:安徽省池州市计量测试所 徐晓明路云
第5楼2022/06/12
我发现这篇文章从头至尾都没有谈及检定与校准的区别,做计量确认时,完全不区分检定与校准。这实际上是混淆了检定与校准的概念,存在理解方面的误区。否则国家为什么不取缔其中之一呢。
部分实验室,简单理解检定证书给出的合格结论,就是符合要求的,而不进行是否符合的确认,这样存在一定的质量风险。
这是对法制计量的“检定”的误解。“检定”是查明和确认测量仪器符合法定要求的活动,而不是查明和确认测量仪器符合使用要求的活动。两者的合格判据都不同,计量技术机构自然要依据检定规程的要求,将检定结果与法定计量要求进行比较验证,作出合格与否的结论。合格就能用,不合格就禁用,这是法律(计量法)的规定,任何人和单位都必须遵守,不得违之。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是否满足使用的要求,那是使用单位在送检之前就要做的工作(即在测量过程的设计阶段,就应该确定满足使用要求的计量器具的计量技术指标,才能选型配置适合的计量器具),而不是等检定结论出来之后才来亡羊补牢判定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③校准结果和测量不确定度通过以下方法进行确认:
a.证书给出的示值误差不确定度U(k=2),若满足下面要求,则可不考虑示值误差的不确定度影响。证书给出的示值误差测量不确定度U(k=2)与该仪器设备的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之比,小于或等于1/3,即U≤1/3MPEV,若仪器设备的示值误差在其最大允许误差限内时,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b.当证书给出的校准依据是计量检定规程时,由于规程对评定方法、计量标准、环境条件等已作出规定,所以当规程要求的各个检定点的示值误差不超出某一级别的最大允许误差的要求时,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不需要考虑对示值误差的不确定度影响。
c.证书给出的校准依据是计量检定规程以外的技术规范时,如校准规范等,根据证书给出的校准结果,如示值误差的不确定度不符合a.的要求时,必须考虑下面判据:
●合格判据:示值误差的绝对值小于或等于其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与示值误差的测量不确定度U(k=2)之差时,判为合格。
●不合格判据:示值误差绝对值大于或等于其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与示值误差的扩展不确定度U(k=2)之和时,判为不合格。
●待定区:当示值误差的绝对值既不符合合格判据又不符合不合格判据时,这时不能下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即为待定区。
这段表述,实际上不是仪器设备的用户,判定自己送检的仪器设备能否满足使用要求所做的工作,而是检定机构对被检仪器设备进行合格判定时要做的工作。前者的工作,不是看仪器的不确定度与仪器自身的最大允差之比,而是看仪器的不确定度与使用场合被测参量的控制限之比,据此来判定仪器设备是否能满足使用要求(即“计量确认”)。
“仪器的不确定度与仪器自身的最大允差之比≤1/3”,这是对测量结果进行符合性判定时,是否要考虑“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对符合性判定的影响的三分之一原则,是为了降低误判风险而约定的“判定规则”。
“仪器的不确定度与使用场合被测参量的控制限之比≤1/3”,这是判定仪器设备是否满足被测对象测量要求而约定的“量传比”。与前者的“三分之一原则”不是一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