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云
第2楼2022/08/25
你申请通过CNAS能力认可后,出具的《检测报告》不盖“具有证明性作用”的声明标识不就没事了吗。CMA是法制监管的要求,CNAS不涉及,所以不能盖这一标识。这一点,事先应和客户交代清楚,客户认可你就检,不认可你就不检。你出具的《检测报告》又没有声明“可作为证明材料”,省局CMA监管部门依据CMA的什么文件的哪一条哪一款来对你进行处罚呀?
p3276039
第10楼2022/08/25
确实是模棱两可的事情,如果说其他省份也不给这个参数我觉得说得过去。如果其他省份也包括认监委的国家质检中心也有这个参数,别的省份第三方实验室也有此参数。关键是本省份的质检院也有此参数与该标准!我就更不能理解了,难道总局文件说鼓励第三方民营机构参与到检验检测行业中,公平竞争这话?...